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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美国体育明星隐私权,名誉和形象权的法律保障当今的专业选手都是著名的,很久以前,那些有才能的选手可能就已经在本地出名了。

作者:淡泊的咖啡1Js

论美国体育明星隐私权,名誉和形象权的法律保障

当今的专业选手都是著名的,很久以前,那些有才能的选手可能就已经在本地出名了。最近几年,明星的名气已经成了他们赚取巨额财富的手段,著名的体育明星们通过各种商品与服务的宣传与赞助,达成了大量的合同。

他们可以从允许自己的肖像在商品和服务上使用而获得更多的收益,这远远超过了他们在体育上的表现或者赢得的荣誉。举例来说,迈克尔·乔丹在1985和耐克签订了首个赞助商合约,总金额为250万美元。

他通过与赞助商的合同所赚到的钱,超过了他通过美国联赛所赚到的钱。勒布朗·詹姆斯还没有踏上 NBA赛场,就和阿普德克运动与娱乐传媒公司签订了五年的合同,这是一笔五百万美元的投资,用来宣传他们的球衣。

此外,他还和耐克签署了一项为期七年的球鞋合约,总价值高达九千万美元。在2015年度, NBA超级球星凯文·杜兰特和塞雷娜·威廉姆斯分别从赞助商那里拿到了3500万美元和1300万美元。

本·西蒙斯是一名 NBA的新秀,他在进入 NBA前和耐克签下了一份价值两千万美元的赞助费。在美国,各州立法对明星的名誉权、隐私权和肖像权进行了专门的立法。这个法规系统还在不断完善,而且在各州也不完全一样。

根据《兰汉姆(商标)法》,《美国联邦商标法》和《反垄断法》也为运动员规定了多项保护措施。诽谤性侵犯包含了言语上的谣言诋毁和文字上的诋毁。在民事诉讼中,名誉损害并非仅受明星的侵害,但是,明星的名誉损害也是一种特别的侵害。

专业的球员经常会受到新闻的关注,他们的个人和工作都会受到媒体的关注,这让他们很不舒服,也让他们的名声受到了影响。

虽然各州的立法对于诽谤的定义与处置有所不同,但《侵权法第二次重述》的第558条对此作出了总括性的解释:

“关于诽谤之民事责任,应以下列方式成立:(1)对另一方作出错误及具有侮辱性之言论;在没有得到特殊允许的情况下向第三者传达这一声明;(3)发言者有错误,且这种错误最起码是疏忽;(4)不论其所发布的声明有没有对特定的伤害,均可提起诉讼。”

这种表述既要具有虚假的内容,也要具有诽谤的性质,也就是,它的意图是要破坏其所指向的对象在他人心中的名声。

这一概念并未包括在内,但为人们普遍认可的另外一个因素是,所作的不实陈述应当是关于一个事实,而不仅仅是关于一个观点的声明。

有关球员和教练员的专业行为的文字报告主要是个人观点的表达,并不能作为起诉的依据,即便这些报告有损球员的名誉。

比如,在一篇报道中,说某个教练“经常会想办法把事情弄糟”,“这个赛季也不会例外”,这样的说法不会成为可以提起诉讼的诋毁行为,因为这仅仅是对未来一个赛季的可能表现以及这个教练的能力的一种观点。

此外,关于“操纵”一次拳击赛、与其对手在比赛结束后服用可卡因、暗中使用含有坚硬物质的拳套等问题的报道,也是一种不符合实际情况的报道,将严重影响到选手的名誉和财产的损失。对一名选手的私生活进行不实的描述,比如他曾从事过非法活动等,这也是一种污蔑。

由于美国最高法院在1964年的"纽约泰晤士报对沙利文案"这一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案例之后,有关"传统州"的有关诋毁因素的法已为《联邦宪法》修订。

因而,在近40年中,在审理诋毁案例时,也需要将《第一条修正案》中有关表达自由的内容纳入考量。

对于一位知名体育明星,被认为是“公众人物”的言论,如果要成立,那么就需要清楚而确凿的事实来证实其具有“蓄谋恶意”。

也就是说,被申请人要么明知其言论是错误的,要么就是被申请人对于其言论的真实性漠不关心。

所以,虽然选手可能会因为污名法律而得到多项保障,但对于他们来说,要证实这些污名侵害的必要因素,将会遇到困难。

论美国体育明星隐私权,名誉和形象权的法律保障当今的专业选手都是著名的,很久以前,那些有才能的选手可能就已经在本地出名了。
论美国体育明星隐私权,名誉和形象权的法律保障当今的专业选手都是著名的,很久以前,那些有才能的选手可能就已经在本地出名了。
论美国体育明星隐私权,名誉和形象权的法律保障当今的专业选手都是著名的,很久以前,那些有才能的选手可能就已经在本地出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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