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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取第三国旅游签证,帮助订购机票,偷越(边)境罪的共同犯罪

作者:众听法坛
获取第三国旅游签证,帮助订购机票,偷越(边)境罪的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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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2020年2月16日,中央电视台新闻频道报道了2019年中国签发出入境证件1.34亿的消息,引起了广泛关注,当下中国出入境需求之大可见一斑,而与此有关的违法犯罪行为也相应增加。

安排他人先获取第三国旅游签证

2018年至2019年间,林某与王某等三人通过安排他人先获取第三国(即中转国)旅游签证,利用第三国与M国免签关系。

或以到M国务工为由骗取M国领事馆签发的劳工签证的方式,组织偷渡者前往M国。

2018年4月,林某请托吴某某帮助自己订购偷渡者的机票,吴某某在明知林某是在给偷渡者订购机票的情况下。

仍先后两次帮助其订购了7名偷渡客的机票(第一次订购了2名偷渡者的机票,第二次订购了5名偷渡者的机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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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后,林某亲自帮助2名偷渡者获取了第三国的旅游签证,安排二人于2018年4月乘坐同一航班出境,并通知第三国的负责人接应二人。

同年5月林某又安排王某等人培训5名偷渡者助其骗取了M国的劳工签证,并安排5名偷渡者分别于5月、6月、7月乘坐不同的航班出境。

刘某与薛某等四人通过伪造Y国签证、安排行程的方式组织他人偷渡前往Y国,并教授偷渡人员在Y国入境被查获时采取虚构在中国被迫害、申请政治避难的方式。

帮助偷渡者达到获取Y国居住权的目的。2019年8月,刘某请托吴某某订购2名偷渡者机票,吴某某在明知刘某是“蛇头”的情况下仍帮助刘某订购了机票,之后刘某通过上述方式安排该2人分别成功出境。

被告人以偷越国(边)境罪判处

吴某某、舒某某、杨某某、向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建议以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

以偷越国(边)境罪判处被告人舒某某、杨某某、向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

偷渡又是一个相对复杂的过程,涉及联络、培训、制造出入证件、运送等多个环节,且如果是组织多人偷越国(边)境,现实中仅依靠单个人的行为很难完成。

蔡某某帮助偷渡者联络可以帮助办理出入境手续的中介人,中介人再联系其他人帮助偷渡者办理护照、签证、机票。法院认为无论是蔡某某、中介人及办理护照、签证、机票的人,都成立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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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在“凌某某组织他人偷越(边)境、韦某某等人运送他人偷越(边)境案”3中,法院却认为明知他人从事组织偷渡者偷渡的活动,却参与帮助购买出行票证、联系或者安排可以出境的交通工具。

为准备偷渡的人员指示路线,将其送至方便出境的地点,培训偷渡者帮助其应付通关检查的,安排食宿以及将虚假证件、机票等交付于偷渡者的行为,都属于为组织偷渡活动提供帮助。

无论是客观行为还是主观目的皆不具备组织性,因此,不宜认定为组织他人偷越(边)境罪的共同犯罪。

被告人吴某某主观上没有组织他人偷渡及帮助组织偷渡的目的,与其余被告人在主观上不存在犯意联络,客观上其订购机票的行为也并非属于本罪的实行行为或者帮助行为。

获取第三国旅游签证,帮助订购机票,偷越(边)境罪的共同犯罪

因此,吴某某既不与林某等人也不与刘某等人成立共同犯罪,不成立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而订购机票的行为也不符合通常所理解的“运送”。

因此,将订购机票的行为评价为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也是不符合常识、常理、常情的,不宜动用《刑法》对其进行评价,可对其行为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1条的规定处罚。

最后,吴某某独自帮助偷渡者何某某订购了机票,并亲自拿走何某某的护照帮助他办理出国手续的行为,主观上既不具备组织的目的,行为客观上也不足以使何某某的偷渡活动成系统,属于在何某某的请托下实施的帮助偷渡者偷渡的行为,是何某某偷越国(边)境罪的帮助犯。

林某等人针对两批偷渡者,设计了两个偷渡方案,属于两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

刘某与薛某等四人通过伪造2两偷渡者Y国签证、安排行程、组织他人偷渡前往Y国,并教授偷渡人员在Y国入境被查获时虚构在中国被迫害,申请政治避难的方式,帮助偷渡者达到获取Y国居住权的目的。虽然二人在不同的时间乘坐不同的航班出境,但这并不能切断上述组织行为的整体性、连贯性,刘某等人的行为仍然是一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

另外,两个团伙分别组织了7名偷渡者和2名偷渡者,也不符合“人数众多”的标准,因此,都不属于本罪的“特别严重情节”。

只要国家、地区之间存在经济发展差距,国与国之间各种形式的人口流动就必然如江水般流动不会停止,如果社会上存在这种需求,那么仅仅采用司法方式严控的作用是有限的。因此,国家边境管理的政策,也应当如同大禹治水般,宜疏不宜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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