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天看点

GNU General Public License的要点

1. GPL授予程序接受人以下权利(自由)

  •  以任何目的运行此程序的自由; 
  •  再发行复制件的自由; 
  •  改进此程序,并公开发布改进的自由(前提是能得到源代码)。

 2.GPL的限制

       Copyleft:再发行权的授予需要许可证接受人开放软件的源代码,及所有修改。且复制件、修改版本,都必须以GPL为许可证。

3.GPL是许可证

  • GPL设计为一种许可证,而不是合同。在英美法系国家,许可证与合同有法律上的明确区别:合同由合同法保障效力,而GPL作为一种许可证由版权法保障效力。不过在许多采用欧陆法系的国家并无此种区别。
  • GPL原理简单:在版权法下,你不遵守GPL的条款和条件你就没有相应权利。而作品在没有GPL的情况下,版权法作为默认条款发生效力。

GPL给予了计算机程序自由软件的定义,并且使用“Copyleft”来确保程序的自由被完善的保留

GPL与其他一些更“许可的”自由软件许可证(比如BSD许可证)相比,主要区别就在于GPL寻求确保上述自由能在复制件及演绎作品中得到保障。它通过一种由斯托曼发明的叫Copyleft的法律机制实现,即要求GPL程序的演绎作品也要在GPL之下。相反,BSD式的许可证并不禁止演绎作品变成专有软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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