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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康生:社会学基础之事物与事实

作者:辛庄课堂

  一、事实与观点

  我们经常会遇到以下这种现象:某个人在发表他的言论,比如他说“觉悟这个词是佛法的核心,觉悟的定义弄不准的话所谓佛学都是瞎胡弄”云云,然后有另一个人在反对他说的话,他随即郑重其事地补充道:“我说的是事实”。类似这样的例子,我们在生活中能看到很多很多。我们现在就具体分析一下这个例子:他说“觉悟”就是佛法的核心,我们姑且不讨论他的这句话正确与否或有多么精妙,我们首先需要判断的是他说的这句话究竟是观点还是事实。我们如果总是把事实当成观点、把观点当成事实的话是一件很糟糕的事。比如我说“张三眼下就只靠摆摊过活”,你觉得我是在发表观点偏袒他;或者有人说“李四这个人很傲慢”,你会觉得他说的是事实。这样的例子都是很糟糕的逻辑思维错误及表现。当今中国有件很令人沮丧的事,就是很多人竟然区分不出什么是观点,什么是事实。对任何一个事物、事件或者一种现象,100个人可能会有100种观点,这是正常的,至少不会是很大的问题。但如果面对一个具体的有形有相可见可触的实体事物,比如一只带角的鹿,如果100个人对它有100种不同的认知及说法,这就很恐怖很糟糕了,人们失去了形成共识的可能将无法相互交流。哪怕在对几个事物的认识上偶尔出现也会是极为罕见的(除非是有企图的刻意作为)。比如在古代秦二世的朝堂上赵高指着一头鹿硬说它是一匹马并让别人认同他的说法,因此留下了“指鹿为马”的千古恶名。尽管可能大多数人未必能对什么是事实、什么是观点给出清晰准确的表述,但思维能力处于正常水平的人对于普通简单的具体表达句子不至于分辨不出它是事实还是观点。为了严谨和周密起见,我在此给出何为事实、何谓观点的详细定义来。

  所谓“事实”是指人们对(除主体意识之外的,包括身体在内的)客体事物及事件,以人类思维及认知的共同模式产生的具有一般性、普遍性的意识结果。换句话说,事实必须是具有共识性的事物认识结果,不具有一般普遍性的即非共识性的个体认识结果不能称为事实,至少不会被他人认可为事实。所谓“观点”是指人们根据某个或某些事物或事实所产生和形成的并非针对该事物本身的论断。比如,针对有马形状的某只动物,论断它是否为马,是黑马、棕马还是红马,这种没有离开对象事物本身的问题仍然是关于事实的论断,如果有人说“马是一种温顺的动物”,这样的表达就属于观点了。因为温顺与否的结论是说话人发表的对人与马关系的看法,已经离开了马这个事物本身。对于某个人表达的观点,你可以认为他说的对,或者认为说得好,也可以不赞同。换句话说,逻辑排中律不适用于不同人的观点表达。但是事实性陈述只有“是或不是”这种对立的唯一选择,其论断结果或真或假必居其一。是马不是鹿,是鹿则非马,逻辑排中律在此必须得到遵守。之前说到的例子“张三眼下只是靠摆摊过活”这句话就是事实性陈述,是就是,如果不属实的话就是有人撒谎了。而“李四这个人很傲慢”这句话是典型的观点表达,哪怕李四所在的小组全组10个人都觉得这句话对,它也仍然是观点而不是事实。那什么才是关于李四的事实呢,例如“李四今年38”这件事儿才可以是事实。假如某一天小组里的其中一个人跟李四搭伙干活之后,觉得李四这个人做事很靠谱而改变看法,从此就不觉得李四这个人傲慢反而觉得他很可亲了。但是“李四今年38”这件事情不论谁怎样也是更改不了的,不随任何人的认为而转移。

  二、抽象与实在

  通常我们都会认为事物及事实都是直观简单的,比如山川河流、房屋道路和衣着食物等等,这样的认识并不为错,只是太肤浅了。自然界存在的物理的、生物的直观具象事物显然是直观简单的,比如无机的物体、有机的植物和动物;所以,涉及直观简单事物的所有事实当然也就是直观和简单的,比如马匹四蹄善跑、水果多汁可口等等诸如此类。所以对于一切自然及部分人造事物,只要是有形有相可触可见的、实在的物质-物体,任何人对其形成认识的过程都是极为顺畅、自然毫无障碍的,并且具有高度的共识性,即便是从未经过思维训练和从未有过理论性思考经历的人也不会有任何问题。

  因此,人们认识的直观简单事物及事实的过程极为简单以至于成为一种下意识,因此也使得人们普遍产生了一种错觉,就是以为事物及事实就应该是简单的、直观的,至少也应该是实体的、实在的。米塞斯在其《人的行动》中着力强调“社会”的非实体性,说它不过是人的行动的结果(表现)而已。这种表述多少带有“事物应该具有实体性”的暗示意味。如果真是认为事物及事实就应该具有实体性的话那就错了,尽管这种错误普遍存在;如果以是否为实体或者说以实在与否为界而将世界万物截然两分的话,那么这种哲学观多少是存在问题的,至少是不高明的。因为哲学对事物的思考重点是存在与否,而事物的实在与否只在必要时辨别。

  将事物以抽象或实在为界划分为直观事物与抽象事物,只能作为思考中的一种权宜方法。对于浅显的思考来说这种划分可能有其简便性,但对于远离具象的尤其是系统事物这种复杂事物的思考和研究来说这种划分就失效了。严格地讲,在人的认知模式下根本就不存在不经抽象的认识,哪怕是对简单直观的物体。抽象对于人类的认识过程来说是必不可少的,所谓“直观”也无非是抽象的层次很低,在很低的意识层次上毫无察觉地完成了抽象而已。比如对任何一个苹果的认识,都是过滤掉了个体性而形成的抽象结果;如果不对瓜果梨桃的共性进行继续抽象,也就不会有“水果”这种东西存在。任何真实和真相都不过是人对事物的认识,没有抽象就没有认识,没有认识就没有真实和真相。

  世界万物有简单有复杂,其复杂性程度是逐级提升的。随着其复杂性的逐渐提升,对其认识的抽象层级也随之逐级提升,也就是说事物的实在性是逐级降低的。当然,在已经形成的清晰认识的基础上继续抽象,逐级地、反复地抽象就会远离具象,即离事物的实在性越来越远。随着事物远离具象的程度加大,抽象的难度也会越来越大。比如物理的、化学的、生物的、心理的、社会的等不同层次的事物,其复杂性和抽象层级是逐级提升的。我们所身处的世界可以大致分为两个部分,一部分是宇宙自然呈现给我们的自然物质世界,另一部分是完全由人类的意识及活动所打造的人文世界,后者事物的实在性是很低的,所需的抽象层次是很深的。只有获得足够多的离直观具象足够远的抽象认识,我们才能更接近世界之本真。

在人的认知能力成熟之前,自然世界外在于我们的感知及认识,我们的命运只能完全被动地由自然规律或法则安排和决定,因为没有认识就没有自主选择及行动。即:我们的生命存在始终由自然环境决定着。人为努力不过是在适应自然;而营造或改造环境则必须遵循自然规律。无论是适应自然还是遵循规律改造环境,都离不开正确的认识这个基本前提。对与生存直接相关的自然法则的本能认识比如置于水深火热之中就会丧命,求温饱则须依赖食物等,是人类一系列认识形成的起点。即:认识起始于感知,起始于直观,起始于实在性事物,这也是自然规律本身。而且人类怎样才能形成更逼近自然的认识,这本身就是自然规律的一部分,是不依人的意志所转移的自然法则。人的主观能动性虽然使得不同的人产生不同的认识,但唯有自然世界本身才是认识的正确程度的判决者者。人的认识发端于感知,形成于抽象,认识过程其实就是一个逐渐远离实体的逐级抽象的思维序列。

  三、事物与事实

  事物是认识的目标或对象,认识形成的结果是发现并确认了某种事物。这是人类认知模式的特性或者说是局限也可以。在人的思维中每产生一个认识其实就是发现并证实了一种事物的存在,在思维感知活动过程中如果没有事物的发现,就不能称其为认知,而只是一些纷繁杂乱的讯号、信息的接收过程而已。对事物的发现并非总是由循规蹈矩的理性思维所产生,那种灵光乍现式的神思或顿悟也不乏其例。比如爱因斯坦对“时空(一体性)”与普朗克对“量子(非连续)”这种事物的发现。但发现只是认识的开始而非认识的完成,发现必须给予确认、证实后才算完成认识。事物的确认和证实必须是可重复、可陈述的,即必须能够从一个人向所有人转述并获得认同,所以必须是以严格遵循逻辑规则的思维模式来进行,否则是无法形成共识、成为知识的。

  处于尚在发现阶段的所谓事物,仅仅是个体性的意识产物,尚未能成为具有普遍性一般性的认识。而只有经过证实(或证伪)与重复性的确认,才是完成了的认识。认识产生形成的细节和奥秘就在于此:证实(或证伪)只能针对具象的对象来进行,抽象的意识流是无法作为证实(或证伪)对象的。人类逻辑思维中的判断,只能根据实在、具体、可闻、可见、可触、可感的具象来回答“是或不是”的问题。也就是说,人们在思维中认识的目标是事物,操作的对象却是事实。任何判断的形成所能依据的那些可闻、可见、可触、可感的具象信息,就是事物在自然世界中的具体实际体现。即事物之实际体现和样貌,简称事实。认识形成的任何结果,体现于语言中都是命题,而任何命题都离不开判断这一基本操作。换句话说,对事物的认识思考只要诉诸于逻辑就必须基于事实。不论是对高度抽象的事物还是非常具象的物体,都是如此。

  我们说世界上有某种东西存在,这种说法未必是认识可能仅仅就是一种说法而已。即便是一种认识也完全可以出自于想象或猜测,比如我们相信世上有阎罗王、孟婆、奈何桥什么的,还有名有姓的,细节充足。但要将这些“认识”诉诸逻辑理性思维过程从而形成知识的话,那就无能为力了——因为我们无从产生具象的细节事实以提供是与否的判断,既无法证实也无法证伪。在科学界“以太”曾经被认为是一种事物存在,后来通过实验事实被证伪。这个实验就是通过以太与光速之间应有的关系来演绎出具体的细节,从而可以对其进行证实或证伪的。

  认识事物所凭据的事实从何而来呢?对一个事物的认识,其中包括该事物的各种属性、行为以及该事物与其它事物之间相续并存的关系等三要素内容。若无三要素内容存在,那些念兹在兹的东西不过是想象出来仅能以符号形式体现于语言中而已。实在的物体直接就能从它的三要素中得到可闻可见可触可感的信息从而完成预设的判断;而高度抽象的事物则需要从它的属性、行为及与其它事物关系中挖掘出具象的事实细节,这个过程可称为具象化或实例化,是抽象的逆操作。

  上述内容也可以理解为事物与事实的关系。事物与事实之间的关系,大致类似于人的灵魂与肉体或思想与行为之间的关系。事物是由无数可能的各种形式的事实所构成,由不同层级的具象细节层叠堆积起来的。这些具象的事实细节都是对关于事物的属性、行为及与其他事物相续并存关系所作出的逻辑推理得到的。比如某种液体,如果它在常规大气压下加热到一百度即开始沸腾并持续汽化,我们基本上就可以判断它是水了。由于人的认识是从信息感知开始的,认识能力是从对具象的物体和事件给予认知而起步的,然后才开始逐级深入地抽象,以形成更高更强的认识能力。

  对高抽象层次事物的认识是一个需要付出大量思考的艰难过程,需要经过刻意的专业训练和培养才能形成对高度抽象事物的认识能力。这原本应该是每个进入现代文明社会的人都应该具有的认识能力,但现实是大多数人都不认为有这种必要,因而缺乏锤炼形成对高抽象事物认识能力的意愿。所以,人的认识能力就此产生层级差别或模式差别,大致可分为两个层次或两种模式,一种是事实性认知模式,一种是事物性认识模式。而事实性认知模式往往会由于种种缘故劣化成现象式认知模式。

  事实性认知模式与事物性认识模式相比,前者习惯于直接抓住些具象就开始加工结论,而后者需要事先积累许多事物模型。后者从能量消耗上讲颇为铺张:任何眼前日常实用的事务、事件的判断结论尚未能给出,先要花费大量精力训练精准抽象的思维能力,进行颇多看似无谓的思考项目。当积累足够多的事物认识后,认识系统即搭建成形。此后面对所有问题无论是简单或复杂,都是经抽象过程去认识事物,通过逆抽象过程去抓事实。这种模式的优势长处在于能够处理很复杂的问题,所做结论具有相当的稳定性和清晰性。

  相应地,事实性认知模式与事物性认识模式相比,认知及其模式形成的效率高,绝大多数情况在潜意识中即可完成。由于事实性认知模式属于直观模式,很容易形成难以改变的习惯和思维定势:从简单的事实出发,经过简单粗糙的演绎或归纳就想(或以为)获得终极结论。由于在直观模式中所认识的事物的抽象层级很低,因而能够认识的事物数量很少。当直观模式面对不很直观而较为抽象的系统性复杂事物时,就会立即蜕变成现象式认知模式,或将复杂事物做名词符号对待从而将思考变成文字游戏。

  对陌生事物的认识,是建立在足够多(这里存在着一个已知事物的数量门槛或称阈值)的已有事物认识基础上的。缺乏此基础,复杂事物所能呈现给直观思考者的只能是现象而非事实。因为在千头万绪的现象中哪个是关于哪个事物的事实以及关于什么的事实根本无从认定,这就如同在一堆乱石中寻找一块特定的石头一样毫无头绪。人只有对已经认识的事物才能够从纷繁的现象中辨别出与它所关联的特定、具体的事实。没有对事物的认识,人们只能面对由万千无数细节所堆积出来的笼统现象望洋兴叹。所以大多数人谈论复杂问题时往往都是从现象到现象,而其中所涉及到的高度抽象事物都不过是一些不知所云或意义错误的符号。

  四、事实的学科性分类

  在人的认识形成之前,世界万事万物其实是一个整体,只是缘于人的认识而分解,却不会依人的分别认识而孤立。事物只是必须根据人类的认知模式,在认识形成的过程中被逐步分解成不同角度、层次和维度的不同事物;而人对事物不同角度、层次和维度的认识就导致产生出不同的学科。造物主并非是依据人类的学科分类来创造世界的,只是人们为了方便自己的认知,才人为地将整体世界的万事万物划分为不同学科,比如物理、化学、无机物质研究、有机生物学科等等。在本源中的同一目标对象事物,在不同的学科中就是不同的事物,比如一袋化肥拌种子,在物理学中是物体,在化学中是化合物,在经济学中是商品或财富…

世界万物是一个系统整体,它产生了所有现象中的任何现象,但依据人的认识而分成的不同学科和不同学科性质的事实则是针对各个方面的特殊现象集合而构成。物理学就需要针对物理学现象或事实,化学就需要针对化学现象或事实,生物学要针对生物学现象或事实,经济学要针对经济学现象或事实,社会学要针对社会学现象或事实…化学如果不研究化学事实而去针对物理学事实,将一无所得;反过来同样,物理学针对化学事实亦不得其法。这是由学科方法决定的,而不是由事物本源决定的。同理,经济学研究如果去针对心理学或物理学事实,就会失去经济学意义而不成其为经济学,比如“博弈论”、“行为经济学”、“计量经济学”之类的。

  对于不同学科性质事实的区分,物质自然世界的事物或者说在自然学科上就相对容易得多,而意识人文世界的事物或者说在人文学科上就不那么清晰了。比如“计量经济学”就是搞不清楚经济学性质的事物有哪些和是什么的谬误产物。什么是物理学、化学和生物学事实,这是由它们各自的研究目标和任务决定的;同理,什么是经济学和社会学事实,这也是由它们各自的研究目标和任务决定的。例如经济学的目标是研究人与自然物质之间关系与在此基础上的人际关系,而社会学就是人际关系学,其中包括经济性质的人际关系。所以经济学对于社会学来说是原理性的,而社会学的某些内容其实也就是宏观经济学,或者说宏观经济学其实就是社会学。

  与自然物质世界不同,人文世界是人类活动的结果,由于人类意识活动所产生的主观能动性,导致人文世界既在解决着人所面临的自然问题,又在时刻制造着自然问题与人文问题,这就导致人文世界所产生的现象及事物极其复杂和高度抽象。也就是说,对人文世界事物的认识难度要高的多,因而将社会学事实从纷繁复杂的社会现象中剥离并辨识出来,相比自然科学要困难得多。面对社会学问题如果已有的社会学事物认识数量不足,因而无从知晓和观察社会学事实,那么就只能满眼只见现象纷纭而不明所以。除非是思想家、理论家或社会学者,不然的话一般普通人都是从现象看社会,在现象层面上理解社会,以对现象的态度立场(赞同和反对)来对待社会。

  比如,从事市容管理的那些职业人员,最令他们厌恶憎恨的就是那些随时可能出现或随处停放摆放的商贩摊位,这是在他们的首要工作内容中必须要清除的目标,同时也是可能由于清除得不彻底不及时而影响他们切身利益的坏事。而对每天为生存忙碌奔波的普通市民来说,那些每天出现在他们视线内的各种商贩为他们提供着极大的便利,甚至成为他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内容之一;当然也可能存在一些在小街巷中过于占用道路的摊贩,以及另外一些基本不依赖摊贩提供便利因而讨厌摊贩的市民,他们相互之间略有微小利益冲突而相互讨厌。但在经济学家、社会学者的眼里,这个事情就变得完全不同了。城市里随处随时可见的商贩及摊位,作为现象在经济社会学家的头脑里绝不仅仅会停留在具体现象上。在他们的头脑中,这是自然社会之基本性质与行为所在,是经济活动最质朴最常见的表现形式。也就是说,一位社会学家眼睛看到的是路边卖豆浆油条的人和事,而在头脑中得到的却是“经济活动在街头”这个“社会学事实”,那些繁杂琐碎的买卖和商贩细节和个人好恶在头脑中形成认识的过程中,已经都被抽象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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