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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银行询证过程中违反准则,通过案外人杨曦进行询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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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地方电力投资控股有限公司、陕西省地方电力(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宏盈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县分行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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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合同纠纷

案例编号

(2021) 陕西 01 Min-end 11134

发行日期

2021-07-30

视图

66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政决策书

上诉人(原审原告):陕西省本地电力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王苍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单冲,女,公司员工。

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宏英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张旭星,公司总会计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耀秀,泰泰(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嘉伟泰律师事务所(西安)实习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县分行,位于陕西省汉中市杨县。

负责人:于宝玲,分公司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先兵,陕西嘉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连清,陕西嘉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原告:陕西省地方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于满旭,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单冲,女,是公司的律师。

上诉人陕西省地方电力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地电投资公司)被判与上诉人陕西宏盈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盈公司)、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县分行(以下简称长安银行杨县分行)及原原告发生合同纠纷。 陕西省地方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西陆电公司),就陕西省西安市民大区人民法院(2021)民事裁定412号向法院提起上诉 0113。本院立案后,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一些领域开展民事诉讼程序复杂分流改造试点工作的决定,由普通程序审理,由江宇法官单独审理。该案现已结案。

大地安迪投资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决定,下令审判。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程序错误,适用法律不当。一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地电投资公司起诉错误为由。地电投资公司与宏盈公司签订《稽查专项审计委员会合同》,长安银行杨县分行签订开户协议,地电投资公司与宏盈公司、长安银行杨县分村有合同关系。一审认定,宏盈公司在查询过程中向长安银行严重不负责任,违反注册会计师审计方,通过外人杨伟进行调查,导致杨伟篡改了调查函的事实。因此,由于宏盈公司与长安银行扬贤分行违反合同约定,给地电投资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地电投资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提起诉讼。二、杨伟涉嫌挪用资金后被刑事判决,至今一直未能追回该子文本。在刑事案件中,被害人对被告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和单独民事诉讼,应当符合上述规定,但该规定并不禁止被害人对其他民事主体提起民事诉讼,以在刑事诉讼结束后寻求救济。本案中,地电投资公司要求红英安迪、长安银行杨贤分行依法对其违约承担民事责任。而本案是基于合同纠纷引起的民事责任,而基于挪用资金罪承担刑事责任的法律关系是不一样的,地电投资公司有权要求宏盈公司、长安银行杨县分行承担不违反合同责任不再合理的原则。民事案件执行完毕,被刑事害人的民事权益得到充分解除的,红鹰公司、长安银行扬贤分行可以要求返还追回与承担的民事责任有关的资金。民事案件未执行,刑事被害人的民事权益得到充分解除的,本案民事判决执行程序可以扣除,属于执行程序中应当解决的问题,一审法院应当剥夺土地电力投资公司无根据提起诉讼的权利。在法律上。综上所述,一审法院以地电投资公司的诉求被纳入上述刑事判决的追偿内容为由,驳回了地电投资公司的诉讼,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宏盈公司回复说,一是地电投资公司遭受的损失已由有效的刑事判决确定追偿,实现公民权利就"补赔"司法救济。其次,允许刑事被害人单独提起民事赔偿诉讼,会有不同主体对同一损失重复承担法律后果责任,违背了"损失填补"的基本原则,导致当事人获得不正当利益。第三,地电投资公司没有就其员工在犯罪中遭受的损失提起诉讼的好处。四、红英公司的合同相对人是陕西国土电力公司,但陕西国土电力公司未对一审判决提出上诉,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地电投资公司不与合同作对,无权对红英进行会计核算。

长安银行杨县分行答复,一、一审从程序上认定适用法律正确,应当驳回上诉。二、实体、长安银行扬贤分行在本案中不承担任何责任,理由如下:1.地电投资公司的索赔依据混乱,逻辑不清,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叠加在申请上,其索赔无法成立。2、地电投资公司受损与长安银行杨县分行行为无法律因果关系。3.地电投资公司要求长安银行扬贤分行承担连带责任,无法律依据。宏盈的合同相对人是陕西国土电力公司,但陕西国土电力公司未对一审判决提出上诉,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地电投资公司的非合同相对人无权享有宏盈会计权,长安银行杨县分行也不必承担连带责任。

陕西地电公司、土地和投资公司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1、红英公司赔偿陕西国土电力公司经济损失1498194元;2、长安银行杨县分行对第一起诉讼承担连带责任;和 3.本案诉讼费用由宏英公司、长安银行杨县分行承担。

经审查,一审法院认定陕西国土电力公司委托给地电投资公司,与红英公司签订了"专项审计委托合同",现在认为红英公司在咨询银行的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违反了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标准,没有亲自到银行领取证书,而是从银行获得证书, 导致杨某有机会篡改"审计商行查询函"造成损失,并要求宏盈公司承担杨伟挪用公款造成的损害责任1498194并要求长安银行杨县分行承担连带责任。经调查,杨伟挪用公款已被陕西省杨县人民法院(2019年)陕西省0723号刑事判决第84号判决追回,并将判决书退回陕西安得安第德公司雁岛宾馆,该诉讼1498194元的追偿内容被纳入刑事判决,因此提起陕西安得安得公司, 大地安迪投资公司,应当依法予以辞退。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作出以下判决:驳回原告对陕西省地方电力(集团)有限公司、陕西省地方电力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的诉讼。本案受理费18284元,本裁定生效后,全额退还陕西省地方电力(集团)有限公司、陕西省地方电力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法院认为,陕西国土电力公司受理了地电投资公司的委托,并于2019年1月10日以陕西国土电力公司的名义与宏盈公司签订了专项审计委员会合同。长安银行阳县分行不是特别审计委托合同的对应人,也不是委托合同法律关系中的合适被告。陕西国土电力公司作为宏英公司的合同对应方,在一审裁定后未上诉驳回其诉讼,作为对一审判决的认可。作为陕西地电公司的委托方,土地电力投资公司不是专项审计委托合同的签署人,陕西地电公司和土地编辑投资公司没有提交证据证明上述委托审计合同直接约束土地电力投资公司和宏英公司。因此,地电投资公司作为原告提起诉讼,缺乏依据。综上所述,土地安迪投资公司的上诉理由无法成立,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作出如下裁定:

驳回上诉并维持原决定。

这项裁决是最终裁决。

蒋宇法官

六月 8, 2021

文员 张曦

陕西省地方电力(集团)有限公司、陕西省地方电力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和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决

(2021) 陕西 0113 民初412号

70

西安市明达区人民法院

(2021) 陕西 0113 民初412号

原告:陕西省地方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原告:陕西省本地电力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陆亚雄

协聘诉讼代理人:赖国刚,北京德恒(西贤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协聘诉讼代理人:梅森,北京德恒(西贤新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陕西宏盈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大楼。

委托诉讼代理人:嘉伟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西安)。

被告: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县分行,位于陕西省汉中市杨县(燕岛宾馆一楼)。

原告陕西省本地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西陆电公司)、陕西省本地电力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地电投资公司)与被告陕西宏盈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盈公司)、长安银行有限公司杨县分行(以下简称长安银行杨县分行)委托发生合同纠纷, 原告陕西陆电公司、大地安得投资公司共同主张,2018年1月10日,原告陕西国土电力公司与被告红英公司签订了审计委员会专项合同,委托宏盈公司对2017年利润、现金流量表及业主股权变动情况及财务报表附注进行审计,审计费用为4.5万元。合同第三条条约规定,乙方(红英公司)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审计工作规定,按照本合同规定,以严谨、正确、客观的方式开展审计工作。在审计过程中,如发现审计对象或单位在会计、财务管理和资产管理方面存在重大缺陷,并有可能造成重大缺陷,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通知甲方,并向甲方提交管理建议;此外,2016年3月2日,原告地电投资公司附属公司杨县燕岛酒店分行(以下简称海岛酒店)在被告长安银行杨县分行开立了基本银行账户,用于日常取款到酒店。2017年3月至2019年3月8日,原大岛宾馆出纳员杨某通过212次银行取款和扣留业务资金,从燕岛宾馆贪污631.7万元,期间返还2296044.15元。2019年9月26日,杨县人民法院发布(2019)陕西省0723年第84号刑事判决,以贪污罪判处杨洁祾有期徒刑8年。然而,在2017年3月至2019年3月8日的两年间,原告两次委托被告红英公司对公司财务状况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但被告在审计过程中并未发现杨某挪用公款的事实,在杨某案审理后,原告从办案中了解到,12月31日, 2017年和2018年12月31日,被告红英向被告长安银行杨贤分行发出两封《审计商行查询函》,但在咨询银行的过程中,被告红英公司严重不负责任,违反注册会计师审计标准,没有亲自到银行查询证书, 但通过杨某某从银行出资,这就造成了杨某一机会连续两年篡改了"审计商业银行查询函",被告红英公司根据篡改的"查询函"使得原告公司没有财务问题的错误审计报告。由于红英公司严重渎职,原告未能及时发现杨某挪用公款,造成国有资产巨额损失。同时,长安银行杨县分行在确认信给宏英公司的过程中,也没有认真核实询问人员的身份,违反询问信给杨某的一定。此外,被告长安银行杨县分行在两年期间,对杨某某异常频繁地提款,未给予被告预警,导致原告遭受损失,长安银行的损失应予赔偿。因此,提起诉讼,依法请求命令:1、被告鸿英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498194元;

经审查,法院认定原告陕西土地编辑公司委托给地电投资公司,红英签订了《专项审计委托合同》,现在认为被告红英公司在咨询银行的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违反了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标准, 没有亲自去银行查询证书,而是通过杨某某从银行出具,导致杨某有机会篡改"审计商业银行查询函"对其损失,要求宏英公司承担因杨某挪用公款而造成的违约责任,1498194并要求长安银行杨县分行承担连带责任。经调查,杨某挪用公款已被陕西省杨县人民法院(2019年)陕西省0723号刑事判决第84号判决追回,并将判决书退回燕岛宾馆,原告起诉1498194元列入刑事判决的追偿内容,因此原告的起诉应当依法驳回。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作出如下裁决:

驳回原告对陕西省地方电力(集团)有限公司、陕西省地方电力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的诉讼。

本案受理费为人民币18,284元,本裁定生效后全额退还原告。

如您不接受本裁定书,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法院提出申诉,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编号提交一份副本,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杨波法官

二月 1, 2021

作家 薛婉婉

印刷:吴成洲 校对:吴成洲2021天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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