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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职提供虚假信息,以此解除劳动合同合法吗?员工入职的时候提供了虚假婚育信息,单位可以以此解除劳动合同吗?欢迎评论区里留言

作者:优选职位推荐官-雨姐

入职提供虚假信息,以此解除劳动合同合法吗?

员工入职的时候提供了虚假婚育信息,单位可以以此解除劳动合同吗?欢迎评论区里留言交流。有一则这样的案例:2020年的6月15号,王女士入职某企业担任收银员的职位,双方签订了3年的劳动合同。王女士在入职的时候填写了应聘人员登记表,以及人力资源信息采集表时均虚报了自己的婚育情况。2021年的3月22日,公司出具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重点来了,王女士在应聘入职登记表以及信息采集表示填写了虚假,材料不实信息,就是未经批准擅自离开自己的工作岗位。违反员工手册规定,及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

那重点来了,解除劳动合同时,王女士已经怀孕了,于是王女士提起了仲裁,仲裁未做出仲裁裁决书,判决驳回王女士的仲裁请求。王女士提起诉讼,一审判决你猜怎么着?

重点来了,就业时虚假填报个人婚育状况,不构成欺诈。一审法院认为,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比如说工作内容条工作条件,工作地点等重要信息。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信息,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王女士虽在入职的材料中虚报了自己的婚姻状况,但婚姻生育情况与劳动合同的履行没有必然的关系,属于个人隐私,不构成欺诈。解除劳动合同的第二点理由,王女士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没有提供相应的佐证。那王女士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诉求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也一审法院予以支持。那一审法院判决,又可以继续做同事啦!公司继续履行与王女士的劳动合同,公司对此情况肯定是不服的,所以提起了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王女士工作岗位为收银员,根据其工作性质,劳动者婚姻生育情况并不必然影响其履行能力。所以王女士虽然虚报了婚育情况,但公司并不拒具此,享有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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