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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職提供虛假資訊,以此解除勞動合同合法嗎?員工入職的時候提供了虛假婚育資訊,機關可以以此解除勞動合同嗎?歡迎評論區裡留言

作者:優選職位推薦官-雨姐

入職提供虛假資訊,以此解除勞動合同合法嗎?

員工入職的時候提供了虛假婚育資訊,機關可以以此解除勞動合同嗎?歡迎評論區裡留言交流。有一則這樣的案例:2020年的6月15号,王女士入職某企業擔任收銀員的職位,雙方簽訂了3年的勞動合同。王女士在入職的時候填寫了應聘人員登記表,以及人力資源資訊采集表時均虛報了自己的婚育情況。2021年的3月22日,公司出具了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

重點來了,王女士在應聘入職登記表以及資訊采集表示填寫了虛假,材料不實資訊,就是未經準許擅自離開自己的工作崗位。違反員工手冊規定,及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

那重點來了,解除勞動合同時,王女士已經懷孕了,于是王女士提起了仲裁,仲裁未做出仲裁裁決書,判決駁回王女士的仲裁請求。王女士提起訴訟,一審判決你猜怎麼着?

重點來了,就業時虛假填報個人婚育狀況,不構成欺詐。一審法院認為,法律規定用人機關在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比如說工作内容條工作條件,工作地點等重要資訊。用人機關有權了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資訊,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王女士雖在入職的材料中虛報了自己的婚姻狀況,但婚姻生育情況與勞動合同的履行沒有必然的關系,屬于個人隐私,不構成欺詐。解除勞動合同的第二點理由,王女士未經準許,擅自離開工作崗位,沒有提供相應的佐證。那王女士要求公司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訴求是符合法律規定的,也一審法院予以支援。那一審法院判決,又可以繼續做同僚啦!公司繼續履行與王女士的勞動合同,公司對此情況肯定是不服的,是以提起了上訴。

二審法院認為,王女士工作崗位為收銀員,根據其工作性質,勞動者婚姻生育情況并不必然影響其履行能力。是以王女士雖然虛報了婚育情況,但公司并不拒具此,享有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

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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