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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因交通事故受伤住院治疗,医方多次手术后最终患者死亡

作者:梁波律师医疗诉讼团队

一、基本案情

原告袁某侠的丈夫袁某某因交通事故受伤于2021年3月29日入住x县x医院住院治疗,在该院进行脾切除术等手术。原告于4月9日出院。后为寻求进一步治疗,袁某某于4月10日入住被告创伤性骨科环骨盆病区进行手术治疗,被告安排多次手术。

医疗纠纷:因交通事故受伤住院治疗,医方多次手术后最终患者死亡

4月17日袁某某术后出现腹痛等症状,4月23日术后袁某某出现心跳骤停,经持续抢救到24日凌晨4点左右,医生告知随时会死亡,原告无奈放弃治疗,袁某某凌晨5点被拉回老家处理丧葬事宜。

另,原告:袁某侠,女,1969年2月2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x市x区;袁某楠,女,1992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x市x区;袁某沛,男,1998年5月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x市x区;袁某成,男,194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x省x城县。

二、患方观点

原告认为,导致袁某某去世的根本原因系被告在诊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原告损失共计1283691.36元。按照司法鉴定结论,请求被告承担1283691.36元的90%即1155322.23元。

三、医方观点

被告承认原告主张的受伤及就诊事实,但不认可原告诉讼请求。被告在患者就诊中并无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四、难点解析

关于原告主张的死亡赔偿金及被扶养人生活费应按城镇标准还是农村标准计算一节。根据相关规定,本案患者户口登记在农村,职业为村民,同时本案原告亦无足够证据证明患者长期生产生活在城镇,故计算为314080元、23490元。

医疗纠纷:因交通事故受伤住院治疗,医方多次手术后最终患者死亡

五、损失计算

1、医疗费266407.86元、丧葬费47217.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400元,于法有据、标准适当,本院予以支持。

2、护理费计算天数上,考虑到患者死亡的结果及与被告诊疗行为的关联性,应自被告诊疗行为开始计算至患者死亡之日,即14天;计算标准上,因原告无足够证据证明护理人员因护理造成的误工损失情况,故应计算为14天×107.23元=1501.22元。

3、误工费计算天数上,考虑到患者死亡的结果及与被告诊疗行为的关联性,应自被告诊疗行为开始计算至患者死亡之日,即14天;计算标准上,因原告无足够证据证明患者的收入状况及误工实际损失情况,故计算为14天×101元=1414元。

4、处理丧葬事宜人员误工费、交通费,该项费用无足够证据佐证,且于法无据,同时原告丧葬费的主张本院已予以支持,故该项费用本院不再支持。

六、庭审意见

关于被告是否应对患者袁某某的死亡结果承担责任一节。因鉴定意见依据充分,应予以采纳。另,本院结合患者死因、被告诊疗行为中的过错程度(主要原因力作用);且考虑到患者在被告处就诊时因交通事故所造成的外伤因素等,计算过错比例70%,应由被告向原告赔偿。

关于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本院结合被告的过错程度及患者死亡的结果,酌定为50000元,应由被告向原告赔偿。

医疗纠纷:因交通事故受伤住院治疗,医方多次手术后最终患者死亡

七、法院判决

被告x市x医院赔偿原告袁某侠、袁某沛、袁某楠、袁某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508857.41元。

【声明】司法裁判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