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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糾紛:因交通事故受傷住院治療,醫方多次手術後最終患者死亡

作者:梁波律師醫療訴訟團隊

一、基本案情

原告袁某俠的丈夫袁某某因交通事故受傷于2021年3月29日入住x縣x醫院住院治療,在該院進行脾切除術等手術。原告于4月9日出院。後為尋求進一步治療,袁某某于4月10日入住被告創傷性骨科環骨盆病區進行手術治療,被告安排多次手術。

醫療糾紛:因交通事故受傷住院治療,醫方多次手術後最終患者死亡

4月17日袁某某術後出現腹痛等症狀,4月23日術後袁某某出現心跳驟停,經持續搶救到24日淩晨4點左右,醫生告知随時會死亡,原告無奈放棄治療,袁某某淩晨5點被拉回老家處理喪葬事宜。

另,原告:袁某俠,女,1969年2月26日出生,漢族,無業,住x市x區;袁某楠,女,1992年11月19日出生,漢族,無業,住x市x區;袁某沛,男,1998年5月5日出生,漢族,無業,住x市x區;袁某成,男,1942年10月20日出生,漢族,無業,住x省x城縣。

二、患方觀點

原告認為,導緻袁某某去世的根本原因系被告在診療過程中存在醫療過錯。原告損失共計1283691.36元。按照司法鑒定結論,請求被告承擔1283691.36元的90%即1155322.23元。

三、醫方觀點

被告承認原告主張的受傷及就診事實,但不認可原告訴訟請求。被告在患者就診中并無過錯,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四、難點解析

關于原告主張的死亡賠償金及被扶養人生活費應按城鎮标準還是農村标準計算一節。根據相關規定,本案患者戶口登記在農村,職業為村民,同時本案原告亦無足夠證據證明患者長期生産生活在城鎮,故計算為314080元、23490元。

醫療糾紛:因交通事故受傷住院治療,醫方多次手術後最終患者死亡

五、損失計算

1、醫療費266407.86元、喪葬費47217.5元,住院夥食補助費1400元,于法有據、标準适當,本院予以支援。

2、護理費計算天數上,考慮到患者死亡的結果及與被告診療行為的關聯性,應自被告診療行為開始計算至患者死亡之日,即14天;計算标準上,因原告無足夠證據證明護理人員因護理造成的誤工損失情況,故應計算為14天×107.23元=1501.22元。

3、誤工費計算天數上,考慮到患者死亡的結果及與被告診療行為的關聯性,應自被告診療行為開始計算至患者死亡之日,即14天;計算标準上,因原告無足夠證據證明患者的收入狀況及誤工實際損失情況,故計算為14天×101元=1414元。

4、處理喪葬事宜人員誤工費、交通費,該項費用無足夠證據佐證,且于法無據,同時原告喪葬費的主張本院已予以支援,故該項費用本院不再支援。

六、庭審意見

關于被告是否應對患者袁某某的死亡結果承擔責任一節。因鑒定意見依據充分,應予以采納。另,本院結合患者死因、被告診療行為中的過錯程度(主要原因力作用);且考慮到患者在被告處就診時因交通事故所造成的外傷因素等,計算過錯比例70%,應由被告向原告賠償。

關于原告主張的精神損害撫慰金,本院結合被告的過錯程度及患者死亡的結果,酌定為50000元,應由被告向原告賠償。

醫療糾紛:因交通事故受傷住院治療,醫方多次手術後最終患者死亡

七、法院判決

被告x市x醫院賠償原告袁某俠、袁某沛、袁某楠、袁某成醫療費、住院夥食補助費、護理費、誤工費、死亡賠償金、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精神損害撫慰金共計508857.41元。

【聲明】司法裁判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