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年痒"被家暴妇女申请保护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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晨报(记者吴水宝记者于艳玲)闫某与许某婚"七年之痒",阎某发生家庭暴力,在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时撤回离婚诉讼。昨日,记者从晋江法院获悉,安海法院近日作出了法院首份人身安全保护令,有效保护了阎安法院的合法权益。
2014年8月,阎与徐(男,1992年出生)结婚。今年6月,由于许志永实施殴打、恐吓、限制人身自由等家庭暴力,造成一定身体伤害,阎某提起离婚诉讼。
8月31日,安海法院依法组织庭前调解,阎某表示愿意再次给双方冷静思考的时间,希望挽救这个即将破裂的家庭,于是提出撤回离婚诉讼。同时,闫某提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希望冷静期内不被允许恶意骚扰。
9月17日,法院审查,阎虽然撤回了离婚程序,但仍存在家庭暴力的真正危险,阎的申请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晋江法院依法裁定:禁止许志永实施殴打、威胁、辱骂阎等家庭暴力行为,禁止许某骚扰、威胁和控制阎,禁止许某妨碍、影响阎的工作。
此外,安海法院明确向徐某解释了相关法律规定,警告许志永不要违反法律义务,如果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安海法院将人身安全保护令分别送达地方公安机关、村民委员会,并致函有关单位密切关注并协助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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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执行人身安全保护令
法院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后,应当向申请人、被申请人、公安机关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其他有关组织服务。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执行,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执行。
被申请人继续骚扰被害人,殴打、威胁被害人及其亲属,胁迫被害人撤回或者放弃合法权益,或者以其他方式拒绝执行有效裁定行为的,法院可以根据情节严重,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处以罚款或者拘留。构成犯罪的,可以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或者告知被害人可以提起刑事诉讼。
来源:东南早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