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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日
《机动车登记规定》
(公安部令第164号)
正式实施后
改变车身颜色变更登记业务
是否有新变化?
先变更颜色还是先备案?
下面就结合新部令
重点解读
变更车身颜色的相关规定

新旧规定对比
【旧规定】《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24号)第十条: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改变车身颜色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变更后十日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
【新规定】《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64号)第十六条: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改变车身颜色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变更后十日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七条: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因改变车身颜色申请变更登记,车辆不在登记地的,可以向车辆所在地车辆管理所提出申请。
结论
1.车主应先改变车辆颜色,再申请机动车变更登记业务;
2.新部令实施后,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可在异地申请车身颜色变更登记业务;其他类型车辆需前往车辆登记地办理。
限 制 条 件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五条: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应当按照规定喷涂标志图案,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其他机动车不得喷涂、安装、使用上述车辆专用的或者与其相类似的标志图案、警报器或者标志灯具。
2.通过车身贴膜改变车身颜色或同种颜色不同效果的(如亮色、哑光),都需要申请办理机动车变更登记。
3.禁止使用镜面膜。
想要给爱车“美容”的车主朋友们
要注意这些变化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