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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铁山:回鹘文契约研究及其存在的问题

作者:张铁山

来源:“西域研究”微信公众号

原文刊载于《西域研究》2021年第4期

张铁山:回鹘文契约研究及其存在的问题

圣彼得堡藏回鹘文契约文书(图源:《回鹘学译文集新编》)

回鹘文契约是研究回鹘社会、经济、历史的第一手资料。19世纪末20世纪初以来,随着回鹘文契约在吐鲁番、敦煌等地的出土,世界各国对这些契约进行了持续不断的研究,取得了丰硕的成果。但由于这些契约大多用回鹘文草体书写,且收藏分散,故对其进行释读和整理存在着一定的困难,致使对这些契约的利用受到限制。本文将首先以著作为主,介绍各国学者对回鹘文契约的研究成果,然后介绍和分析这些研究中存在的各种问题,以期寻找解决方法。

一 各国对回鹘文契约的研究

1.国外研究情况

欧洲各国收藏着大量的回鹘文文献,并且具有回鹘文研究的良好传统。回鹘文契约文书的研究是从俄国的拉德洛夫(W.W.Radloff)开始的。他早在1897~1909年间便开始了对回鹘文契约文书的研究工作,发表了一系列论文。拉德洛夫去世后,其遗著由马洛夫(C.E.Maлов)整理为《回鹘文献集》(Uigurische Sprachdenkm ler,1928)出版。

拉德洛夫和马洛夫的《回鹘文献集》是目前最早的回鹘文书的汇集,共收集了103件文书。该书的出版为回鹘文契约文书的研究奠定了基础,但文书的整理标准不完全统一,有些文献是用满文重新排印的,有些是用斯拉夫字母转写的,有些译为了俄文,有些只有德文译文。由于大多数文献缺少图版,后来这些文献遗失后,给学界的研究带来了极大的麻烦,更无法判断作者释读的正确与否。

20世纪上半叶马洛夫曾研究了多篇回鹘文契约。1951年,他在其《古代突厥语文献》(Памятники Древнетюркой Письменности,Текcты и Исследования,М.-Л.1951)中又重新研究了拉德洛夫《回鹘文献集》中刊布过的几件契约文书。

1975年美国的克拉克(L.V.Clark)完成了他的博士论文《13~14世纪西域回鹘文世俗文书导论》。该书虽没有正式出版,但在学术界影响极大,为学界广泛引用。克氏在这一著作中对141件文书进行了断代,认为其中的110件属于9~14世纪,并从语言学角度对回鹘文契约的语言结构进行了描述,评价了拉德洛夫、马洛夫、山田信夫等人的成果。

近几十年来,德国学者皮特·茨默(Peter Zieme)相继刊布和研究了一系列收藏于德国柏林的回鹘文地契、奴隶买卖契、借贷契、卖房契等,极大地丰富了回鹘文契约文书的数量,引起学术界的广泛关注。

尽管俄罗斯的回鹘文研究目前失去了优势,出现了青黄不接的局面,但有些学者对回鹘文契约文书的研究还是值得我们注意的。Л.Ю.吐古舍娃(Л.Ю.Тугушева)于2013年出版了她的最新著作《10~14世纪新疆出土的回鹘文文书》(Уйгурские деловые документы X- XIV вв.из Восточного Туркестана,Москва,2013),主要研究了俄罗斯科学院圣彼得堡东方文献研究所收藏的回鹘文契约文书,其中一部分文书系首次刊布,具有极高的学术价值。

土耳其有着回鹘文文献研究的基础和传统,早期就有奥尔昆(Huseyin Namik Orkun)、塔拉特·特肯(Talat Tekin)、阿拉特(Re id Rahmeti Arat)等一批学者对回鹘文契约发表过一些论著。近年土耳其在回鹘文契约研究上成绩突出的是麦莱克·奥孜叶特金(A.Melek zyetgin)。她在其《前伊斯兰时期回鹘人的土地法》(Islam ncesi uygurlarda toprak hukuku,Istanbul-Nisan,2014)一书中,结合回鹘文契约文书,研究了当时回鹘社会的土地法,并对40件回鹘文契约文书进行了转写和土耳其文翻译。

20世纪六七十年代,日本开始了回鹘文契约的研究,形成了以羽田亨、护雅夫、山田信夫、梅村坦、森安孝夫为代表的研究队伍,陆续发表了不少有份量的论文。

1993年小田寿典、茨默、梅村坦、森安孝夫合作编辑完成了三卷本《ゥィゲル契约文书集成》(大阪大学出版会,1993年)。该书第一卷收录了山田信夫研究回鹘文契约的论文18篇;第二卷对121件回鹘文契约逐一进行了转写、日译、德译和疏证。在121件契约中,有买卖契29件、交换契3件、租赁契14件、借贷契30件、养子契3件、人质契2件、奴隶解放契1件、遗嘱与家产分割契6件及其他契约33件;第三卷是160幅图版。该书是目前收录回鹘文契约最多、研究最为深入的一部著作。

近一二十年来,日本学者遍访世界各国,对各国收藏的回鹘文文献进行实地考察,取得了第一手的资料和研究成果,其中对回鹘文契约研究成效最大、成果最多的是松井太,发表了大量的有关论著。

2.大陆的回鹘文契约研究

大陆的回鹘文契约研究开始于20世纪50年代,冯家昇先后发表了多篇研究回鹘文契约的论文。这些论文开创了大陆回鹘文契约研究的先河,特别是他研究刊布的三件斌通(善斌)卖身契具有重要的学术价值,受到国际学术界的广泛关注。

中国学界从20世纪80年代起,对回鹘文契约的研究又开始复苏。这一时期,耿世民、李经纬、刘戈、杨富学、牛汝极、张铁山等人发表了大量的论文。这些论文多是将前人研究翻译成汉语,或是结合汉文史料探讨某一历史、经济问题,很少有新契约刊布。

但是,在经过一段时间的引进消化后,大陆出版了几部研究回鹘文契约的专著,出现了前所未有的繁荣景象。

李经纬出版了《吐鲁番回鹘文社会经济文书研究》(新疆人民出版社,1996年)和《回鹘文社会经济文书研究》(新疆大学出版社,1996年)两书。前者收录107件文书,分为买卖人口文书、租佃与买卖土地文书、借贷文书、有关赋税徭役的文书、各类经济文书和其他文书等6类,并分别对这些文书进行了回鹘文转写、汉译和注释。后者收录184件文书,其中有3件是前书已收录的,其余均不重复。后来李氏又在前两书的基础上,修订出版了《回鹘文社会经济文书辑解》(甘肃民族出版社,2012年)。李经纬的这三部著作最值得注意的是,书中大量地引用了俄国学者的研究成果。

耿世民出版了《回鹘文社会经济文书研究》(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2006年)。该书收录文书128件,分为行政文书、买卖奴隶文书、买卖交换土地文书、租借文书、借贷文书和其他文书6类,分别对文书进行了回鹘文转写、汉译和注释。耿氏这一著作基本上是在日本三卷本《回鹘文契约集成》的基础上编写而成的。

刘戈先后出版了《回鹘文契约文书初探》(台北:五南图书出版公司,2000年)、《回鹘文买卖文书译注》(中华书局,2006年)、《回鹘文契约断代研究——昆山识玉》(中华书局,2015年)和《回鹘文契约文字结构与年代研究——于阗采花》(中华书局,2020年)等著作。这些论著集中反映了刘戈长期以来对回鹘文契约研究中的个案问题的看法,有些观点是回鹘文契约研究中长期忽略的问题。

二 回鹘文契约研究中存在的问题

世界各国学者虽经过百年努力,刊布了许多回鹘文契约,并结合当时的社会、经济、历史、语言、文化等要素,对回鹘社会进行多方面的研究,发表或出版了数以千计的论著,但在研究中还存在着一些问题,直到今天还没有得到很好地解决,从而影响了回鹘文契约研究的深度和广度。以下我们从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来论述。

1.宏观方面

(1)关于回鹘文契约的分类

学界对“契约”的定义和分类有不同的观点。因此,具体到回鹘文文书中,各家对回鹘文契约的分类也出现了不同。

山田信夫等人的《回鹘文契约文书集成》将回鹘文契约分为9类:买卖文书;交换文书;赁贷借文书;消费贷借文书;养子文书;人质文书;奴隶解放文书;遗言、家产分割文书;杂类文书。

大陆学术界为了避免契约文书分类的分歧,一般采用“社会经济文书”这一术语,但从分类的具体情况来看,“社会经济文书”的范围显然要比“契约”的范围更大一些,它还包括各种命令、书信等。对于吐鲁番出土的汉文文书的分类,有学者根据唐长孺主编图录本《吐鲁番出土文书》和陈国灿、刘永增编日本宁乐美术馆藏《吐鲁番文书》为依据,再根据文书可以辨认和使用的情况,进行文书的分类,共统计出128类。

耿世民在《回鹘文社会经济文书研究》一书中,将回鹘文文书分为6类:行政文书(包含敕令、豁免寺院赋税令、摩尼教寺院文书、请婚书、摊派麦草令、摊派令、户口登记、请求豁免租税书等);买卖奴隶文书;买卖交换土地文书;租借文书;借贷文书;其他文书(包括遗嘱、杂类、书信、家庭费用支出、请佛像等)。

李经纬在《吐鲁番回鹘文社会经济文书研究》一书中,将回鹘文文书分为7类:买卖人口文书;租佃与买卖土地文书;借贷文书;有关赋税、徭役的文书;各类经济记录;其他文书。

李经纬在其另一书《回鹘文社会经济文书研究》中,将回鹘文文书分为7类:奴隶买卖与人口典押文书;土地买卖、租佃与交换文书;借贷文书;书信文书;各种经济记录;财产分配文书;其他文书。

从以上各家对回鹘文文书的分类中可以看出,既有一致的地方,也有不同的地方。至于对某一件具体的回鹘文文书的归属分类,各家的差别就更大了。

(2)与其他文种契约的对比研究问题

学术界对回鹘文契约的解读和研究已取得了巨大成绩,但在契约的程式和内容等方面,其与其他民族的契约文书的关系,特别是与汉文契约之间的传承关系,这方面的对比研究成果相对来说就少一些。刘戈、乜小红等注意到契约对比研究的问题,都有专门的论述。

乜小红就买卖契约方面所见中古时期在西域地区的粟特文契约,如吐鲁番阿斯塔那135号墓所出粟特文《高昌延寿十六年(公元639年)买女奴契》,和田丹丹乌里克出土于阗文与汉文合璧的《大历十六年(公元781年)杰谢合川百姓勃门罗济卖野驼契》,吐鲁番地区出土的大批回鹘文买卖奴婢、土地契,土地租佃交换以及借贷契,与汉文相关契约对比,取得了卓有成效的成绩,并得出了令人信服的结论。在对7世纪粟特文买奴券的比较中,看到了一些粟特文契约受汉文买卖券约模式影响,同时也保留了粟特人本民族的某些习惯特色。在对8世纪于阗文买驼契的比较中,发现与汉文唐开元二十一年(733)石染典买马契,从内容到形式,都具有完全的一致性。在对13~14世纪回鹘文多种买卖契的比较中,发现其契文格式及套语,与唐代同类汉文文书有着一脉相承的渊源关系,从认同走向适应,进而模仿。

陈国灿、刘戈、张铁山等学者也都在自己的论著中,结合敦煌、吐鲁番出土的汉文契约,探讨了相关的词汇来源。如刘戈考证了回鹘文契约中的bir g üksüz与汉文契约中的“一无悬欠”的关系,认为回鹘文因袭的是13~14世纪汉文同类文书中的语文现象。她还考证了回鹘文契约中的bil-与汉文契约中的“知”的关系,也是回鹘文契约格式受汉文契约影响的一个典型例证。

回鹘长期活动于丝绸之路之要道,其文化特别是契约文化,在行文格式、契约套语等方面,必然受到各方面的影响。与其他文种契约的对比研究势在必行。

(3)乡规民约、法律程式等尚需深入研究

回鹘文契约从数量上讲并不算多,约有二百余件,但它们大多涉及到宋元时期回鹘人的社会经济状况,为深入研究当时回鹘社会的土地制度、赋税制度、高利贷、阶级关系、民族关系、语言文字等诸多方面提供了珍贵的第一手材料。

从回鹘文契约的土地买卖契、奴隶买卖契中可以看出,土地是私有的,可以买卖,奴隶也是私有的,也可以买卖,地主和奴隶主对自己所拥有的土地、人口享有使用权和买卖权。土地、人口买卖不仅合法,而且还有一些约定俗成的乡规,违约的惩处也有一定的规定。这些乡规民约、法律程式等还需要继续研究。

土地和人口买卖不仅是社会制度问题,而且也是经济问题,它涉及到经济的方方面面:(1)农业问题。土地买卖契的土地方位及四至范围,可以了解当时的农田布局及水利灌溉情况、农作物品种等。(2)货币问题。土地、人口买卖以货币形式兑现,这样就透露出当时的货币种类、货币流通范围、各类货币之间的比价等情况。(3)价格问题。土地、人口买卖契还涉及到价格问题。土地依土地的品质而价格不同,人口依年龄、性别、能力而价格不等。

2.微观层面

(1)契约的断代问题

回鹘文契约的断代是目前学术界争论最多的一个问题。由于回鹘文契约大多残损严重,很多没有纪年,即便是有纪年的契约,也是采用回鹘人常用的十二属相纪年法,很难将某一契约具体到某一年,不能确定纪年,契约的利用价值就会大大地降低。所以,回鹘文契约的断代问题,是一个非常重要、必须解决的问题。

目前,学术界对回鹘文契约的断代,主要采取以下方法。

第一种方法是观察回鹘文契约的文字特点。其依据主要是回鹘文发展阶段的不同,在书写上会反映出某些特点。如在早期文献中,辅音字母q、x、γ没有区别,而在后期的文献中,q在左前方加两点表示,x在左前方加一点表示,而γ则不加点;在早期的文献中,表示n的字母前面没有一点,而在后期文献中n则在左前方加一点表示;在早期的文献中,辅音字母s和 不区分,后来在字母的右边加两点表示 ,不加点则表示s;辅音字母z和 经常混用,有时在右边加两点表示 ,不加点则仍表示z;辅音字母d和t虽然写法不同,但在后期特别是在元代的回鹘文文献中经常混用,等等。回鹘文不同发展历史时期的这些特点,是就总体而言的,是回鹘文的一般特点。

但是,回鹘文契约的文字特点受到很多因素的影响。据临摹过百余篇契约的刘戈介绍,看一篇文书的书法情况不得不考虑下面几个因素。一是文书的保存情况,二是文书的章法,指布白,三是文字的结体,四是文字的笔画、线条的优美程度,五是书法的风格,等等。如果文书保存得完整,识读者能认出来,文书的章法、结体合理,笔画线条优美,那就显示出书写者的书法水平比较高;如果文书残破不全,那文书的章法就没法谈。文书的书法效果还受书写工具的影响,毛笔写的字柔韧流畅,硬笔写的字坚挺、棱角分明。如果不谈文字的结构以及它是否写得正确,你就很难说文字的结体是否合理,它们是线条流畅,还是鸡扒似的。

因此,文字特点是回鹘文契约断代的一个有力的因素,但不是唯一的绝对因素。

第二种方法是利用语言知识。比如可以从词汇的角度来断代:将含有 ao(钞)、 ungdung bao ao(中统宝钞)、daruγa(达鲁花赤)、uluγ süü(蒙古皇帝陛下)等词汇的契约判定为蒙元时期。

克拉克也曾认为,aqa(兄)一词是蒙古语词汇,并以该词判断契约的年代是蒙元时代。刘戈也曾作过类似的判断。

梅村坦在一篇有关违约惩罚的论文中提出以下几个可作断代的词汇,如aqa(兄)、yastuq(锭)、 ao(钞)、uluγ süü(蒙古皇帝陛下)、in ü(因朱)。

利用有关词汇来给回鹘文契约断代,无疑是一种有效的方法,因为词汇是语言中最容易发生变化的,每个时代都有每个时代的特殊词汇。但是,利用一些词汇来断代,也有一定的麻烦,必须谨慎,也要考虑到其他一些因素。比如,利用aqa(兄)一词来断代就是不可靠的,因为蒙古语与回鹘语同属于一个语系,从原始时期起,它们之间就有许多共有词,后来又相互影响,互相借用了很多借词。有些词很难说清楚源和流,或者是从什么年代开始借用的。

利用语音的发展变化来给契约断代也是学界常用的一种方法。例如,耿世民在一系列论著中提出元代回鹘文文献的语音特征是,s和 、d和t不加区分,有替换使用现象。但是,语音的发展变化是一个长期的过程,仅仅利用这一点来对回鹘文契约断代,也是不全面的。在早期契约中,s和 、d和t不加区分的情况也多有出现。

还有一些学者曾利用某些语法现象给回鹘文契约断代,如克拉克曾提出,如果回鹘文书中的条件附件成分是sa或s ,那么这是13世纪以后的语法现象,如果是sar或s r,那就是13世纪之前的。但是,语法的发展变化也同语音的变化一样,也是一个漫长的过程。仅利用某些语法现象来断代显然也是片面的。

第三种方法是利用一组相关契约来类推。若同一地点出土的几件契约中有相同的人名、地名等,如果其中一件具有可断代的条件,那么其他几件相关契约的年代也就可以断代了。比如山田信夫在研究写有人名卡依木图(qay mdu/qay mtu)、斌通(pintung)、宝勒米西(bolm )等相关契约中,就使用了这种方法,并提出,有关斌通的契约可以定为1280年,此时使用元朝钞币。

第四种方法是考察契约的格式套语。契约的格式套语因受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因素的影响,它的发展演变往往打着时代的烙印。因此,它们也可以作为契约断代的重要参考资料。刘戈根据格式套语,将29件回鹘文买卖契约断代为13~14世纪。

关于回鹘文契约的断代问题,许多前辈学者都已有研究。其中,山田信夫的说法较为笼统,认为是9至14世纪。刘戈根据长期对回鹘文契约的临摹以及对其词汇、句子的研究,认为大多数属于13、14世纪。

回鹘文契约的断代是一个重要且复杂的问题。以上几种断代方法都有可取之处,但都不能作为唯一的方法,应做综合考虑,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2)专有名词问题

回鹘文契约中出现不少人名、地名、税名、术语等专有名称,它们对解读和研究回鹘文契约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但由于契约文字书写潦草,且多有残损,上下不能连贯,致使各家对一些专有名词的识读会有所不同,甚至对一些专有名词的理解也出现异议。

人名每件契约中都有人名出现,它们多涉及到买者、卖者、见人、书写者等。各家对一般的人名的解读不同,主要是由于回鹘文原文书写不清造成的。如人名或读作krsin,或读作k rsin;人名或读作klirt或读作k lirt等。

有一些专有名词,如tutung“都统”、sangun“将军”、b g“伯克”、toy n“道人”、a ari“法师”等既可以作职官名称,也可以作人名。这样,当这些名词与人名一起使用时,有些学者释读为×××将军、×××伯克、×××法师,有些则将这些名词释读为人名的一部分。

地名回鹘文契约中有些重要的地名,如qo o(高昌)、lük üng(柳中)等,是比较清楚的,但还有更多的小地名,它们具体位置是不清楚的。比如一块土地的四至到某一水渠,这一水渠的名称只能暂且音译,并在括号内注明是地名。

税名契约中还有一些税名是不清楚的,即不知道它们究竟对应于汉文史籍中的哪一种税或税名,如qav t税、bas γ税、birt税、irt税、qodγu税、sal γ税、tüdün税、umdu税等,它们具体所指,我们并不完全清楚,因此只好标记出这种税的回鹘文原名,以备日后研究。

(3)量词问题

回鹘文契约中有许多表示容量单位、重量单位、液体单位、长度单位、货币单位、面积单位等的量词。因很多量词并不精确,无法确切知道其表示的容量、重量、长度等,给研究带来很多迷茫。如bir qap bor“一皮袋葡萄酒”。这“一皮袋”究竟容积多少,并不清楚。

(4)转写、翻译的问题

回鹘文契约的转写问题,牵涉到转写体系。目前,国际上通用的回鹘文转写系统,并不完全相同,主要有四套转写字母:一是以拉丁字母为基础,加上个别专门用以转写回鹘文字母的特殊符号,并根据回鹘文献语言的和谐律和历史比较语言学研究的成果,分辨出元音和辅音,所谓“标元音式回鹘文拉丁转写字母”。日本和大陆学界多采用这一套转写方法。二是以拉丁字母为基础,加上个别专门用以转写回鹘文字母的特殊符号,但对某些元音和辅音不加分辨,直接按照原文书写形式转写,所谓“不标元音式回鹘文拉丁字母转写字母”。欧洲个别学者使用这一套转写方法。三是以斯拉夫字母为基础,再加上一些专门用以转写回鹘文字母的特殊符号,所谓“回鹘文斯拉夫转写字母”。拉德洛夫的《回鹘文文献》就是使用的这一套转写方法。第四种是土耳其学者的论著在转写回鹘文时,使用了土耳其语中的字母 、 、 、 等。

大陆的部分研究者正是因为不懂以上回鹘文转写字母体系的不同,从而在论著中直接引用不同体系的转写字母,造成一部著作甚至一篇论文中不同系统的转写字母使用混乱,给研究带来很多不必要的麻烦。

翻译当然是一个综合性的问题,它牵涉到对原文的转写、对原文的断句、对某些关键词语的理解等诸多因素,每一个因素都可能造成不同的翻译,出现不同的译文。

除了上面的翻译问题外,在大陆学界还存在着一个问题,就是汉译文中用字不统一的问题。刘戈曾注意到这个问题的严重性。比如,山田信夫根据契约书写人的笔迹、契约中的印章、契约的出土地点、某些契约中提到的所卖或所租土地的方位以及亲属称谓等,查出有16件契约与大地主qay mtu有关。但在李经纬的《吐鲁番回鹘文社会经济文书研究》和《回鹘文社会经济文书研究》两书中,不少人名的汉文用字比较随意,如将同一人名tor 译为“吐尔齐”或“托耳奇”,将m s r la译为“米四儿·斯拉”“米四儿·色拉”“米四儿·西拉”等。

以上从宏观和微观两个方面对回鹘文契约研究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概括总结。我们相信,随着回鹘文新契约的不断发现和深入研究,这些问题也将越来越受到研究者的关注并最终得到圆满解决。

作者单位:中央民族大学中国少数民族语言研究院

注释从略,完整版请参考原文。

编辑:湘 宇

校审:水 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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