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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苏联专家来华工作条件的谈判

作者:形而上学33

当确定要签订一个新的中苏条约以后,1950年1月5日,苏联外交部、交通部等机构便组织了专门委员会,负责起草有关的条约和各种协议草案。经过反复讨论和修改,1月22日,莫洛托夫、米高扬、维辛斯基将各专门委员会起草的12个草案呈报斯大林,其中就包括《关于在中国机关、团体和企业工作的苏联专家的费用支付条件的协议》和苏联部长会议《关于派遣苏联专家和教师组到中国工作的决议》。联共(布)中央立即批准了这些草案。[遗憾的是,目前研究者还没有看到上述协议和决议的最初文本。不过,在与周恩来的谈判中,苏方的基本意图和要求是看得很清楚的,即他们改变了斯大林曾经许诺的条件:苏联专家只拿与中国专家同等的薪金,其余部分由苏联政府补贴。

对于斯大林1949年8月提出的优惠条件,中共领导人十分感激和赞赏。刘少奇曾经在中苏友好协会总会成立大会上做报告时特别提到这一点:

现在苏联已经派了两百多位专家到中国特别是到东北来服务,我曾经问过他们在中国服务的条件,他们说:斯大林应中国共产党之请派遣他们到中国来服务,指示他们:要把他们所有的一切知识和技能告诉中国人,什么时候中国人能够学会,能够没有困难地管理他们的工厂和企业,而不需要他们在中国服务的时候,他们就回苏联去。他们来到中国,由中国分配他们的工作,在他们被分配到各工厂、各企业和各经济机关去的时候,他们在各工厂、企业和机关的中国负责人领导之下工作,他们只做顾问。他们的薪资,只领取和中国同等工程师一样的薪资,而不是如英国美国工程师一样,领取很高的薪资。他们在中国的这些工作条件,是过去外国工程师从来没有过的,只有苏联的专家才自动提出这些条件。苏联与中国的商业,现已开始进行,苏联所提出的通商条件,也是完全友谊的和克己的,是其他资本主义国家所不能有的。这就是苏联人民国际主义精神的一些具体表现。

同时,考虑到这些专家在国内的实际生活水平,中共领导人也注意在待遇上特别照顾他们。1949年9月24日,中央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薄一波致电中共中央,指出:据说苏联专家在其国内的工资是我们技术人员最高工资的五六倍,但他们声明必须和中国同等专家的工资一样。因此,我们正在筹设特别商店,用实物配给的办法予以补助。9月29日刘少奇代表中共中央回复陈云和薄一波:关于苏联专家的临时薪资,

暂定最高标准为2500斤小米,在最高标准以下各级苏联专家的具体薪资数额,请与科瓦廖夫同志商量决定。除这种薪资规定外,仍须适当规定食堂饭食价格并设特别商店。关于设立特别商店及特别商店的货物价格和食堂饭食价格之规定等事,均请事先与科瓦廖夫同志商量办理。战争时期,由于各解放区分别发行币值不同的货币,加上物价不稳,因此,中共的财政预决算和干部供给标准均以小米斤数计算,这种情况在新政府成立后还延续了一段时间。当时,中国政府各部部长的待遇是每人每月2800斤小米,而随刘少奇来华的专家,除个别人是副部级外,多数人是司局级干部,如此计算,中国领导人确定的给苏联专家的实际薪金标准,已经不是与中国技术专家,而是与中共高级干部同等了。此外,特价食堂和商店,也不是一般技术人员可以享受的待遇。

然而,周恩来到了莫斯科以后才知道,苏方又提出了新的完全不同的条件。

1950年1月30日,苏联部长会议做出的决议,规定了苏联专家到中国工作的工资和条件。在2月11日与维辛斯基和米高扬谈判时,周恩来表示,他对关于支付专家费用的协议草案第4条的含义不理解,该条款规定,中国政府应该每月支付给每个专家2000~4000卢布的补偿金。苏方解释说,这笔钱将用作对专家以前工作的企业的补偿,并且是通过苏联政府支付的。周恩来又婉转地提出:“如果规定用美元支付,那么中国政府就不得不支付一大笔钱,而如果以实物结算,对中国政府来说就要容易些。”米高扬回答说,协议草案规定可以用实物,也可以用黄金、美元和英镑来支付。周恩来再问,这个协议是否包括了军事专家和教师等所有各类专家。维辛斯基做了肯定的答复。周恩来还提出,希望在协议中写明:“苏联专家在中国的出差期限是两至三年。”苏方对此解释说,协议草案中指明专家在中国的期限是一年,但还有一个可以延长期限的补充条款。最后,周恩来答应将把中方对这一草案的修改意见通知苏方。从这次谈判的对话中,可以了解到苏方新协议草案的大概内容:第一,斯大林与刘少奇会谈时曾许诺,中国政府只需支付苏联专家在华工作的薪金,而且其标准与中国同等人员的工资水平一致,现在则需要额外支付一笔相当数额的补偿金;第二,这项费用的支付,不仅是针对经济技术专家的,而且也包括军事顾问和教师,即中国政府应该为所有来华的专家和顾问支付一笔额外的费用;第三,这笔补偿费用可以用外汇或实物支付;第四,专家来华工作期限一般为一年,必要时可以延长。

显然,苏方提出的这个新条件与斯大林在1949年8月对刘少奇讲的已经大相径庭,并且使中方感到意外和难以接受。第二天,周恩来会见罗申时请他转告米高扬和维辛斯基,中方又仔细考虑了新协议的第4条以后(周特别指出这是与毛泽东本人协商过的)认为:“作为补偿企业损失而赔偿给苏联政府的每月为苏联专家支付的这2000~4000卢布,特别是如果规定这笔钱收取美元,对中国政府来说,将是非常难以接受的。”周恩来强调说:“这笔费用相当于每月10000~18000斤小米,而中央人民政府主席和副主席每月只有3400斤小米,部长只有2800斤小米。”周恩来提出:“我们认为,如果采用供给各种食品和商品的方式作为补偿金,对于中方来说,比支付美元要轻松得多。我们认为,苏方会考虑这些情况的。此外,还要求告诉我们支付给每个专家的大体数字,这一数字包括以美元核算的金额,以及按照国际市场购买相应商品的卢布价格计算的各种食品的数量。”在理解这段话时有一个问题,即为什么在苏方已经说明补偿金可以用实物支付的情况下,周恩来还提出最好不支付美元的问题?从字面上看,协议草案规定可以用实物或外汇来支付补偿金,但苏方在谈判时强调这笔费用将通过苏联政府支付给相关的企业,实际用意还是要中方支付外汇,因为实物——特别是周恩来所说的“各种食品和商品的方式”,显然是一般企业无法接受的。周恩来当然明白苏方的意图,所以一再强调要用实物支付,其本意就是婉转地表示:这笔补偿金数额太大,中国政府难以承受。

结果,毛泽东和周恩来在莫斯科时没有解决这个问题。

2月17日毛泽东和周恩来离开莫斯科以后,李富春和驻苏大使王稼祥作为中方代表继续就专家工作条件协议与苏方进行谈判。3月6日周恩来通知中方代表,关于中苏专家协定的草案,除少数属文字的修改意见外,全部同意。他同时强调了两点:补偿金确定为1500~3000卢布;补贴费应明确在中国付给专家本人,而不是偿付给苏联政府。这时,苏方又提出了随同军事顾问到中国的军士和士兵的工资支付问题。为此,联共(布)中央政治局3月7日做出了一个决议,其中规定:对到中国出差的苏联军队的军士,比照苏联专家的工资条件,由中国政府按每人每月1500卢布的标准支付给苏联政府;中国政府除负担苏联士兵的全部生活费用外,还要补偿往返旅途中的开支及行李费用等。这无疑又增加了谈判的难度。3月8日,王稼祥与葛罗米柯及第一远东司代理司长Г.И.通金、副司长И.Ф.库尔久科夫和一等秘书К.А.克鲁季科夫继续举行会谈。话题转到苏联专家在中国工作条件的协定问题以后,王稼祥先谈了有关协议名称和文字表述方式等几个问题,接着再次对协议第4条提出疑问。王稼祥说,既然规定中国应每个月按每位专家1500~3000卢布支付给苏联政府补偿金,那么就必须确定,以什么样的方式来建立支付这些资金的储备。葛罗米柯答复,支付的方式问题需要进行补充讨论。王稼祥接着指出,中方打算通过出售大豆的途径来建立苏联的货币储备,中国政府希望中国人民银行代表团在莫斯科逗留期间讨论这个建议。葛罗米柯推脱说,类似这样的建议是属于贸易谈判范围的。但王稼祥坚持说:周恩来在与米高扬谈到中国人民银行代表团来莫斯科的必要性时,指明了他们面临的三项任务:签订双方有关贷款结算的协定,解决贸易协定支付方面存在的问题,决定在中国工作的苏联专家费用的支付方式问题。中国人民银行的代表与苏联国家银行的代表目前只讨论了第一个问题。苏联国家银行的代表说,关于第三个问题,他们还没有接到通知。因此,王稼祥说明,他受政府的委托,请求给苏联国家银行的代表下达指示,讨论苏联专家费用的支付问题,以及中方就这个问题的有关建议。葛罗米柯只得答应向政府汇报后再答复。显然由于中方认为给专家来华工作规定一年的期限太短,于是,王稼祥提出,中国政府希望苏联专家来华时能将其家属一同带来,以便他们更长久、更好地工作。为此,中方认为最好能将中国政府支付给苏联政府的那部分补偿金直接支付给在中国的多子女专家本人。葛罗米柯答复,对协议没有必要进行这样的修改,是否带家属到中国来,应由专家自己根据现有条件和本人收入情况决定。最后,王稼祥提出了关于军士和普通士兵工资支付的问题。对于葛罗米柯表达的联共(布)中央政治局决议的意见,王稼祥立即表示反对:由于苏联顾问中军士的数量占大部分,这样,支付军士的费用就将是一笔很大的数目。而且,军士在苏联每月只能收入500~600卢布,其补偿金却与教师和技术专家同等,这很不相称。王稼祥强调,不应该把规定给其他专家的条件扩展到这部分军人身上,而且,“从目前中国的财政状况来看,1500卢布的标准太高了”。但葛罗米柯坚持说:“这个数字的确定考虑到了很多因素,而我们的立场又是以许多恰当的理由为基础提出来的”。双方为此争执不下,王稼祥表示将向政府汇报苏方关于包括军士和士兵在内的军事专家支付问题的意见。

此后,中国代表又与苏联部长会议副主席米高扬商谈,仍没有进展。3月16日李富春等致电毛泽东并中共中央,认为苏联提出的专家待遇和条件与刘少奇在莫斯科时所谈过于悬殊,特别是军士和低级军官也要比照专家的待遇和条件,难以接受。李富春等提议,专家和教授就照苏方提出的协定待遇,但军事人员待遇应另定协议,重新谈判,其中士官、尉官待遇应降低,补偿金则按其在苏联所得薪水70%或80%,由中国政府支付。毛泽东看后,面告周恩来:“不必再争,即照所提办理”。19日,周恩来以中共中央名义电告李富春、王稼祥、伍修权:关于专家协定的条款,“不必再争,即照苏联政府所提条件办理,我们由此取得经验,加紧学习,谨慎工作,以便第二年精简专家,亦甚有利”。

或许是体会到中国政府的难处,苏联领导人对中方提出的要求也有所考虑。3月22日联共(布)中央政治局做出决议,对苏联部长会议1950年1月30日和3月7日的决议做了三条修改:其一,该协定“应适用于以前到华工作的全部苏联专家”;其二,将中国政府支付给苏联政府的在华苏联军士的补偿金减少到每人每月1000卢布;其三,接受中方对协定第3条的修改意见。笔者在中国外交部档案馆找到了一份关于苏联专家在中国工作条件协定的文件,应该就是苏共中央政治局通过并提交给中国的协定草案文本。这是目前所看到的最完整的一份关于苏联专家在华工作条件的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与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

关于苏联专家在中国工作条件的协定

(1950年3月)

由于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同意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关于派遣苏联专家至中国协助中国恢复与发展人民经济的请求,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与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议定下列各条:第一条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请求,派遣苏联专家归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政府支配,以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企业,同样在机关与组织中工作。第二条 派往中国之苏联专家其工作期限定为一年。他们在中国工作期限之延长问题,由双方协议定之。关于从中国调回苏联专家问题,将由双方主管机关协议定之。凡非起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而在期满前调回之任何某一苏联专家,如该员在中国工作尚未满六个月,则其调动费用将由苏联方面担负。如系由苏联方面提早调回苏联专家时,则苏联方面必须以另一专家代替之,与此调遣和更换有关之费用,由苏联方面担负。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将依照现在或将来对待同等职务与同等程度之中国专家所规定的薪金标准,以中国货币付给苏联专家,并保证中国专家享受的其他条件,包括食粮与工业用品之供给,以及对薪金以外所规定的补贴等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对于派遣到中国去的苏联专家特向苏联方面偿付以下各项费用:专家及其家属在苏联与中国境内往返行路期间的旅费、薪金、伙食费及旅馆费,每人可携带八十公斤以内的行李,专家在未被派遣前在苏联所得月薪为准的安置费,专家在中国工作时要每年应得的以一个月薪金为准之休假补偿费,在中国各学校工作之苏联专家,每年应得的以两个月薪金为准之休假补偿费,则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以中国货币直接支付之。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将根据苏联专家之程度,交付苏联政府每个专家每月一千五百至三千卢布,以补偿苏联机关或企业由于派遣自己的专家出国而受到之损失。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当苏联专家在中国工作期间,无代价地供给他们以附有家具、温暖及灯光设备之住宅,或付给他们以租有家具、温暖及灯光设备之住宅的同等费用。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保证当苏联专家患病时,不停发整个患病期间之薪金,但不超过三个月。如苏联专家继续患病超过三个月时,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保证以同等程度之另一专家代替之。第七条 关于本协定之一切争议,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与苏联政府依外交程序解决之。第八条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自某一方声明愿意停止本协定效力之日起,在六个月期间内,本协定仍为有效。1950年3月订于莫斯科,共两份,每份以中文与俄文书就,两种文字的条文均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全权代表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全权代表

3月27日,苏联专家在华工作条件协定在莫斯科签字。[23]5月30日苏联部长会议做出了第2264-883сс号“关于在华各机关、企业和组织工作的苏联军事和文职专家的薪金”的决议。10月25日双方又签署了关于对技术专家报酬条件的协定。其基本原则与3月27日的协定一样:中国应向苏联专家支付相当于中国专家工资水平的工资,另外再支付专家出差的补偿金,按每人每月1500~3000卢布计,以及给专家的生活补贴费等。鉴于大批设计专家来华工作,1951年4月18日,中苏又签订了有关苏联设计专家来华收集设计资料的《00348号合同》,其中作为附件的“技术援助条件”仍然规定,苏联专家的“工薪按中国当地相当职务与能力之专家现行工薪标准支付,其中包括工薪外之津贴及奖金”。

关于苏联顾问和专家的待遇及工作条件的谈判到此结束。这里有一个问题需要说明,即顾问和专家的区别。前文已经说到,这两个概念在苏联政府那里是不同的,尽管在广义上使用时,顾问也可以称作专家,但技术专家是不能称作顾问的。在中国,很长一段时间,顾问和专家这两个概念是混用的,特别是在基层单位,一般人都分不清顾问和专家,只知道顾问的地位高一些。尽管称呼混乱(直到1957年以后才统称专家),但国务院外国专家局(前身是政务院专家工作组)在处理业务时,必须把二者分开,因为顾问和专家的工作范围、聘请渠道和相关费用的支付办法都是不同的。顾问一般都是苏联的高级干部,如副部长、总局局长或司局长等,职务和水平都很高。他们来华后分配在各政府主管部门,负责机构设置、规章制度、管理体制等方面的工作,并协助解决一些重大问题。但文教专家和军事专家,通常也归入顾问范畴。专家都是专业技术人员,是根据援助项目的合同要求聘请的,一般都在企业或经济主管部门工作,解决具体的技术问题。除军队、安全和情报系统的顾问由各兵种、总部提出申请,中央军委统一办理外,所有苏联顾问和专家的工作都由外国专家局统一负责。顾问(包括文教系统的专家)的聘请,一般由外交部出面,按照政府之间的协议办理,其费用的工资部分,由中方支付人民币,补偿金部分按非贸易卢布(固定汇率)结算,向苏联政府支付外汇。专家(主要是技术援助)的聘请,一般由外贸部(通过驻苏商贸参赞处)出面,按照企业之间的合同办理,其费用(包括工资和补偿金)一律按贸易卢布(浮动汇率)与苏联政府结算。

上述3月27日协定实际上是针对顾问的,而10月25日协定则是针对专家签订的。二者的原则都是一样的,只是支付办法不同。在工资方面,确定苏联专家与中国专家同等标准,这当然是合理的,也是中方乐于接受的。至于让中国政府感到为难的补偿金问题,应该从两方面来看。从客观上讲,出国工作人员领取双份工资应该是国际通行的惯例,本单位人员出国为他国工作,自然就需要得到对方的经济补偿,所以,苏联政府的要求并无不合理之处。当然,就当时中国的经济状况而言,苏联的工资水平大大高于中国,再加上对派遣专家单位的费用补偿,这种经济压力的确也是一个新政府难以承受的。从主观上讲,则在于中苏双方观念上的差异。中国共产党刚刚取得政权,对于国与国之间的关系应该如何处理,还没有经验和体会,更不懂得,即使是同盟国家之间的关系,也需要靠严格的法律条文加以规定和约束。在中国领导人看来,中苏两党和两国是兄弟关系,革命先成功的国家帮助后来者是理所当然的事情,在这里,起作用的是理想中的无产阶级国际主义精神。而苏联已经建国几十年,又经历了国际关系变化无常的风风雨雨,斯大林早已谙练处理各种国家关系的外交原则和技巧。在斯大林看来,中国虽然是苏联的盟友,但毕竟是另一个独立国家,而且是一个他并不了解又令人头疼的国家。除非有特别需要照顾的理由,莫斯科只能按照常规办事。既然毛泽东在中苏条约问题上毫不让步,那么苏联政府在一些具体协定的谈判中斤斤计较也就是可以预料的了。在朝鲜战争期间,中苏各自对朝鲜提供援助的不同条件,十分典型地体现了双方在理念上的这种差别。中国专家在朝鲜只领取实际开支的费用(工资、医疗和交通费等),而苏联专家除此之外,还要求朝鲜政府支付补偿金2000~4000卢布,以及行李费和相当于1~2个月工资的出差补助等。来中国实习的朝鲜人员享受与中方人员完全相同的待遇,仅需支付住宿费和旅差费,而在苏联,朝鲜政府还要为实习人员额外支付指导费用(每人每月100~150卢布)。

不过,关于聘请专家条件谈判中出现的不愉快,并没有影响中国政府聘请苏联专家的热情和积极性。实际上,在中苏签订有关来华专家待遇和条件的协定之前,已经有大批顾问和专家开始在华工作了。

~~《苏联专家在中国(1948-19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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