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天看點

關于蘇聯專家來華工作條件的談判

作者:形而上學33

當确定要簽訂一個新的中蘇條約以後,1950年1月5日,蘇聯外交部、交通部等機構便組織了專門委員會,負責起草有關的條約和各種協定草案。經過反複讨論和修改,1月22日,莫洛托夫、米高揚、維辛斯基将各專門委員會起草的12個草案呈報斯大林,其中就包括《關于在中國機關、團體和企業工作的蘇聯專家的費用支付條件的協定》和蘇聯部長會議《關于派遣蘇聯專家和教師組到中國工作的決議》。聯共(布)中央立即準許了這些草案。[遺憾的是,目前研究者還沒有看到上述協定和決議的最初文本。不過,在與周恩來的談判中,蘇方的基本意圖和要求是看得很清楚的,即他們改變了斯大林曾經許諾的條件:蘇聯專家隻拿與中國專家同等的薪金,其餘部分由蘇聯政府補貼。

對于斯大林1949年8月提出的優惠條件,中共上司人十分感激和贊賞。劉少奇曾經在中蘇友好協會總會成立大會上做報告時特别提到這一點:

現在蘇聯已經派了兩百多位專家到中國特别是到東北來服務,我曾經問過他們在中國服務的條件,他們說:斯大林應中國共産黨之請派遣他們到中國來服務,訓示他們:要把他們所有的一切知識和技能告訴中國人,什麼時候中國人能夠學會,能夠沒有困難地管理他們的工廠和企業,而不需要他們在中國服務的時候,他們就回蘇聯去。他們來到中國,由中國配置設定他們的工作,在他們被配置設定到各工廠、各企業和各經濟機關去的時候,他們在各工廠、企業和機關的中國負責人上司之下工作,他們隻做顧問。他們的薪資,隻領取和中國同等工程師一樣的薪資,而不是如英國美國工程師一樣,領取很高的薪資。他們在中國的這些工作條件,是過去外國工程師從來沒有過的,隻有蘇聯的專家才自動提出這些條件。蘇聯與中國的商業,現已開始進行,蘇聯所提出的通商條件,也是完全友誼的和克己的,是其他資本主義國家所不能有的。這就是蘇聯人民國際主義精神的一些具體表現。

同時,考慮到這些專家在國内的實際生活水準,中共上司人也注意在待遇上特别照顧他們。1949年9月24日,中央财政經濟委員會副主任薄一波緻電中共中央,指出:據說蘇聯專家在其國内的工資是我們技術人員最高工資的五六倍,但他們聲明必須和中國同等專家的工資一樣。是以,我們正在籌設特别商店,用實物配給的辦法予以補助。9月29日劉少奇代表中共中央回複陳雲和薄一波:關于蘇聯專家的臨時薪資,

暫定最高标準為2500斤小米,在最高标準以下各級蘇聯專家的具體薪資數額,請與科瓦廖夫同志商量決定。除這種薪資規定外,仍須适當規定食堂飯食價格并設特别商店。關于設立特别商店及特别商店的貨物價格和食堂飯食價格之規定等事,均請事先與科瓦廖夫同志商量辦理。戰争時期,由于各解放區分别發行币值不同的貨币,加上物價不穩,是以,中共的财政預決算和幹部供給标準均以小米斤數計算,這種情況在新政府成立後還延續了一段時間。當時,中國政府各部部長的待遇是每人每月2800斤小米,而随劉少奇來華的專家,除個别人是副部級外,多數人是司局級幹部,如此計算,中國上司人确定的給蘇聯專家的實際薪金标準,已經不是與中國技術專家,而是與中共進階幹部同等了。此外,特價食堂和商店,也不是一般技術人員可以享受的待遇。

然而,周恩來到了莫斯科以後才知道,蘇方又提出了新的完全不同的條件。

1950年1月30日,蘇聯部長會議做出的決議,規定了蘇聯專家到中國工作的工資和條件。在2月11日與維辛斯基和米高揚談判時,周恩來表示,他對關于支付專家費用的協定草案第4條的含義不了解,該條款規定,中國政府應該每月支付給每個專家2000~4000盧布的補償金。蘇方解釋說,這筆錢将用作對專家以前工作的企業的補償,并且是通過蘇聯政府支付的。周恩來又婉轉地提出:“如果規定用美元支付,那麼中國政府就不得不支付一大筆錢,而如果以實物結算,對中國政府來說就要容易些。”米高揚回答說,協定草案規定可以用實物,也可以用黃金、美元和英鎊來支付。周恩來再問,這個協定是否包括了軍事專家和教師等所有各類專家。維辛斯基做了肯定的答複。周恩來還提出,希望在協定中寫明:“蘇聯專家在中國的出差期限是兩至三年。”蘇方對此解釋說,協定草案中指明專家在中國的期限是一年,但還有一個可以延長期限的補充條款。最後,周恩來答應将把中方對這一草案的修改意見通知蘇方。從這次談判的對話中,可以了解到蘇方新協定草案的大概内容:第一,斯大林與劉少奇會談時曾許諾,中國政府隻需支付蘇聯專家在華工作的薪金,而且其标準與中國同等人員的工資水準一緻,現在則需要額外支付一筆相當數額的補償金;第二,這項費用的支付,不僅是針對經濟技術專家的,而且也包括軍事顧問和教師,即中國政府應該為所有來華的專家和顧問支付一筆額外的費用;第三,這筆補償費用可以用外彙或實物支付;第四,專家來華工作期限一般為一年,必要時可以延長。

顯然,蘇方提出的這個新條件與斯大林在1949年8月對劉少奇講的已經大相徑庭,并且使中方感到意外和難以接受。第二天,周恩來會見羅申時請他轉告米高揚和維辛斯基,中方又仔細考慮了新協定的第4條以後(周特别指出這是與毛澤東本人協商過的)認為:“作為補償企業損失而賠償給蘇聯政府的每月為蘇聯專家支付的這2000~4000盧布,特别是如果規定這筆錢收取美元,對中國政府來說,将是非常難以接受的。”周恩來強調說:“這筆費用相當于每月10000~18000斤小米,而中央人民政府主席和副主席每月隻有3400斤小米,部長隻有2800斤小米。”周恩來提出:“我們認為,如果采用供給各種食品和商品的方式作為補償金,對于中方來說,比支付美元要輕松得多。我們認為,蘇方會考慮這些情況的。此外,還要求告訴我們支付給每個專家的大體數字,這一數字包括以美元核算的金額,以及按照國際市場購買相應商品的盧布價格計算的各種食品的數量。”在了解這段話時有一個問題,即為什麼在蘇方已經說明補償金可以用實物支付的情況下,周恩來還提出最好不支付美元的問題?從字面上看,協定草案規定可以用實物或外彙來支付補償金,但蘇方在談判時強調這筆費用将通過蘇聯政府支付給相關的企業,實際用意還是要中方支付外彙,因為實物——特别是周恩來所說的“各種食品和商品的方式”,顯然是一般企業無法接受的。周恩來當然明白蘇方的意圖,是以一再強調要用實物支付,其本意就是婉轉地表示:這筆補償金數額太大,中國政府難以承受。

結果,毛澤東和周恩來在莫斯科時沒有解決這個問題。

2月17日毛澤東和周恩來離開莫斯科以後,李富春和駐蘇大使王稼祥作為中方代表繼續就專家工作條件協定與蘇方進行談判。3月6日周恩來通知中方代表,關于中蘇專家協定的草案,除少數屬文字的修改意見外,全部同意。他同時強調了兩點:補償金确定為1500~3000盧布;補貼費應明确在中國付給專家本人,而不是償付給蘇聯政府。這時,蘇方又提出了随同軍事顧問到中國的軍士和士兵的工資支付問題。為此,聯共(布)中央政治局3月7日做出了一個決議,其中規定:對到中國出差的蘇聯軍隊的軍士,比照蘇聯專家的工資條件,由中國政府按每人每月1500盧布的标準支付給蘇聯政府;中國政府除負擔蘇聯士兵的全部生活費用外,還要補償往返旅途中的開支及行李費用等。這無疑又增加了談判的難度。3月8日,王稼祥與葛羅米柯及第一遠東司代理司長Г.И.通金、副司長И.Ф.庫爾久科夫和一等秘書К.А.克魯季科夫繼續舉行會談。話題轉到蘇聯專家在中國工作條件的協定問題以後,王稼祥先談了有關協定名稱和文字表述方式等幾個問題,接着再次對協定第4條提出疑問。王稼祥說,既然規定中國應每個月按每位專家1500~3000盧布支付給蘇聯政府補償金,那麼就必須确定,以什麼樣的方式來建立支付這些資金的儲備。葛羅米柯答複,支付的方式問題需要進行補充讨論。王稼祥接着指出,中方打算通過出售大豆的途徑來建立蘇聯的貨币儲備,中國政府希望中國人民銀行代表團在莫斯科逗留期間讨論這個建議。葛羅米柯推脫說,類似這樣的建議是屬于貿易談判範圍的。但王稼祥堅持說:周恩來在與米高揚談到中國人民銀行代表團來莫斯科的必要性時,指明了他們面臨的三項任務:簽訂雙方有關貸款結算的協定,解決貿易協定支付方面存在的問題,決定在中國工作的蘇聯專家費用的支付方式問題。中國人民銀行的代表與蘇聯國家銀行的代表目前隻讨論了第一個問題。蘇聯國家銀行的代表說,關于第三個問題,他們還沒有接到通知。是以,王稼祥說明,他受政府的委托,請求給蘇聯國家銀行的代表下達訓示,讨論蘇聯專家費用的支付問題,以及中方就這個問題的有關建議。葛羅米柯隻得答應向政府彙報後再答複。顯然由于中方認為給專家來華工作規定一年的期限太短,于是,王稼祥提出,中國政府希望蘇聯專家來華時能将其家屬一同帶來,以便他們更長久、更好地工作。為此,中方認為最好能将中國政府支付給蘇聯政府的那部分補償金直接支付給在中國的多子女專家本人。葛羅米柯答複,對協定沒有必要進行這樣的修改,是否帶家屬到中國來,應由專家自己根據現有條件和本人收入情況決定。最後,王稼祥提出了關于軍士和普通士兵工資支付的問題。對于葛羅米柯表達的聯共(布)中央政治局決議的意見,王稼祥立即表示反對:由于蘇聯顧問中軍士的數量占大部分,這樣,支付軍士的費用就将是一筆很大的數目。而且,軍士在蘇聯每月隻能收入500~600盧布,其補償金卻與教師和技術專家同等,這很不相稱。王稼祥強調,不應該把規定給其他專家的條件擴充到這部分軍人身上,而且,“從目前中國的财政狀況來看,1500盧布的标準太高了”。但葛羅米柯堅持說:“這個數字的确定考慮到了很多因素,而我們的立場又是以許多恰當的理由為基礎提出來的”。雙方為此争執不下,王稼祥表示将向政府彙報蘇方關于包括軍士和士兵在内的軍事專家支付問題的意見。

此後,中國代表又與蘇聯部長會議副主席米高揚商談,仍沒有進展。3月16日李富春等緻電毛澤東并中共中央,認為蘇聯提出的專家待遇和條件與劉少奇在莫斯科時所談過于懸殊,特别是軍士和低級軍官也要比照專家的待遇和條件,難以接受。李富春等提議,專家和教授就照蘇方提出的協定待遇,但軍事人員待遇應另定協定,重新談判,其中士官、尉官待遇應降低,補償金則按其在蘇聯所得薪水70%或80%,由中國政府支付。毛澤東看後,面告周恩來:“不必再争,即照所提辦理”。19日,周恩來以中共中央名義電告李富春、王稼祥、伍修權:關于專家協定的條款,“不必再争,即照蘇聯政府所提條件辦理,我們由此取得經驗,加緊學習,謹慎工作,以便第二年精簡專家,亦甚有利”。

或許是體會到中國政府的難處,蘇聯上司人對中方提出的要求也有所考慮。3月22日聯共(布)中央政治局做出決議,對蘇聯部長會議1950年1月30日和3月7日的決議做了三條修改:其一,該協定“應适用于以前到華工作的全部蘇聯專家”;其二,将中國政府支付給蘇聯政府的在華蘇聯軍士的補償金減少到每人每月1000盧布;其三,接受中方對協定第3條的修改意見。筆者在中國外交部檔案館找到了一份關于蘇聯專家在中國工作條件協定的檔案,應該就是蘇共中央政治局通過并送出給中國的協定草案文本。這是目前所看到的最完整的一份關于蘇聯專家在華工作條件的協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與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政府

關于蘇聯專家在中國工作條件的協定

(1950年3月)

由于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政府同意滿足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關于派遣蘇聯專家至中國協助中國恢複與發展人民經濟的請求,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與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政府議定下列各條:第一條 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政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的請求,派遣蘇聯專家歸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政府支配,以便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企業,同樣在機關與組織中工作。第二條 派往中國之蘇聯專家其工作期限定為一年。他們在中國工作期限之延長問題,由雙方協定定之。關于從中國調回蘇聯專家問題,将由雙方主管機關協定定之。凡非起因于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而在期滿前調回之任何某一蘇聯專家,如該員在中國工作尚未滿六個月,則其調動費用将由蘇聯方面擔負。如系由蘇聯方面提早調回蘇聯專家時,則蘇聯方面必須以另一專家代替之,與此調遣和更換有關之費用,由蘇聯方面擔負。第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将依照現在或将來對待同等職務與同等程度之中國專家所規定的薪金标準,以中國貨币付給蘇聯專家,并保證中國專家享受的其他條件,包括食糧與工業用品之供給,以及對薪金以外所規定的補貼等等。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對于派遣到中國去的蘇聯專家特向蘇聯方面償付以下各項費用:專家及其家屬在蘇聯與中國境内往返行路期間的旅費、薪金、夥食費及旅館費,每人可攜帶八十公斤以内的行李,專家在未被派遣前在蘇聯所得月薪為準的安置費,專家在中國工作時要每年應得的以一個月薪金為準之休假補償費,在中國各學校工作之蘇聯專家,每年應得的以兩個月薪金為準之休假補償費,則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以中國貨币直接支付之。第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将根據蘇聯專家之程度,傳遞蘇聯政府每個專家每月一千五百至三千盧布,以補償蘇聯機關或企業由于派遣自己的專家出國而受到之損失。第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當蘇聯專家在中國工作期間,無代價地供給他們以附有家具、溫暖及燈光裝置之住宅,或付給他們以租有家具、溫暖及燈光裝置之住宅的同等費用。第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保證當蘇聯專家患病時,不停發整個患病期間之薪金,但不超過三個月。如蘇聯專家繼續患病超過三個月時,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政府保證以同等程度之另一專家代替之。第七條 關于本協定之一切争議,将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與蘇聯政府依外交程式解決之。第八條 本協定自簽字之日起生效,自某一方聲明願意停止本協定效力之日起,在六個月期間内,本協定仍為有效。1950年3月訂于莫斯科,共兩份,每份以中文與俄文書就,兩種文字的條文均有同等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全權代表

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政府全權代表

3月27日,蘇聯專家在華工作條件協定在莫斯科簽字。[23]5月30日蘇聯部長會議做出了第2264-883сс号“關于在華各機關、企業群組織工作的蘇聯軍事和文職專家的薪金”的決議。10月25日雙方又簽署了關于對技術專家報酬條件的協定。其基本原則與3月27日的協定一樣:中國應向蘇聯專家支付相當于中國專家工資水準的工資,另外再支付專家出差的補償金,按每人每月1500~3000盧布計,以及給專家的生活補貼費等。鑒于大批設計專家來華工作,1951年4月18日,中蘇又簽訂了有關蘇聯設計專家來華收集設計資料的《00348号合同》,其中作為附件的“技術援助條件”仍然規定,蘇聯專家的“工薪按中國當地相當職務與能力之專家現行工薪标準支付,其中包括工薪外之津貼及獎金”。

關于蘇聯顧問和專家的待遇及工作條件的談判到此結束。這裡有一個問題需要說明,即顧問和專家的差別。前文已經說到,這兩個概念在蘇聯政府那裡是不同的,盡管在廣義上使用時,顧問也可以稱作專家,但技術專家是不能稱作顧問的。在中國,很長一段時間,顧問和專家這兩個概念是混用的,特别是在基層機關,一般人都分不清顧問和專家,隻知道顧問的地位高一些。盡管稱呼混亂(直到1957年以後才統稱專家),但國務院外國專家局(前身是政務院專家工作組)在處理業務時,必須把二者分開,因為顧問和專家的工作範圍、聘請管道和相關費用的支付辦法都是不同的。顧問一般都是蘇聯的進階幹部,如副部長、總局局長或司局長等,職務和水準都很高。他們來華後配置設定在各政府主管部門,負責機構設定、規章制度、管理體制等方面的工作,并協助解決一些重大問題。但文教專家和軍事專家,通常也歸入顧問範疇。專家都是專業技術人員,是根據援助項目的合同要求聘請的,一般都在企業或經濟主管部門工作,解決具體的技術問題。除軍隊、安全和情報系統的顧問由各兵種、總部提出申請,中央軍委統一辦理外,所有蘇聯顧問和專家的工作都由外國專家局統一負責。顧問(包括文教系統的專家)的聘請,一般由外交部出面,按照政府之間的協定辦理,其費用的工資部分,由中方支付人民币,補償金部分按非貿易盧布(固定匯率)結算,向蘇聯政府支付外彙。專家(主要是技術援助)的聘請,一般由外貿部(通過駐蘇商貿參贊處)出面,按照企業之間的合同辦理,其費用(包括工資和補償金)一律按貿易盧布(浮動匯率)與蘇聯政府結算。

上述3月27日協定實際上是針對顧問的,而10月25日協定則是針對專家簽訂的。二者的原則都是一樣的,隻是支付辦法不同。在工資方面,确定蘇聯專家與中國專家同等标準,這當然是合理的,也是中方樂于接受的。至于讓中國政府感到為難的補償金問題,應該從兩方面來看。從客觀上講,出國從業人員領取雙份工資應該是國際通行的慣例,本機關人員出國為他國工作,自然就需要得到對方的經濟補償,是以,蘇聯政府的要求并無不合理之處。當然,就當時中國的經濟狀況而言,蘇聯的工資水準大大高于中國,再加上對派遣專家機關的費用補償,這種經濟壓力的确也是一個新政府難以承受的。從主觀上講,則在于中蘇雙方觀念上的差異。中國共産黨剛剛取得政權,對于國與國之間的關系應該如何處理,還沒有經驗和體會,更不懂得,即使是同盟國家之間的關系,也需要靠嚴格的法律條文加以規定和限制。在中國上司人看來,中蘇兩黨和兩國是兄弟關系,革命先成功的國家幫助後來者是理所當然的事情,在這裡,起作用的是理想中的無産階級國際主義精神。而蘇聯已經建國幾十年,又經曆了國際關系變化無常的風風雨雨,斯大林早已谙練處理各種國家關系的外交原則和技巧。在斯大林看來,中國雖然是蘇聯的盟友,但畢竟是另一個獨立國家,而且是一個他并不了解又令人頭疼的國家。除非有特别需要照顧的理由,莫斯科隻能按照正常辦事。既然毛澤東在中蘇條約問題上毫不讓步,那麼蘇聯政府在一些具體協定的談判中斤斤計較也就是可以預料的了。在北韓戰争期間,中蘇各自對北韓提供援助的不同條件,十分典型地展現了雙方在理念上的這種差别。中國專家在北韓隻領取實際開支的費用(工資、醫療和交通費等),而蘇聯專家除此之外,還要求北韓政府支付補償金2000~4000盧布,以及行李費和相當于1~2個月工資的出差補助等。來中國實習的北韓人員享受與中方人員完全相同的待遇,僅需支付住宿費和旅差費,而在蘇聯,北韓政府還要為實習人員額外支付指導費用(每人每月100~150盧布)。

不過,關于聘請專家條件談判中出現的不愉快,并沒有影響中國政府聘請蘇聯專家的熱情和積極性。實際上,在中蘇簽訂有關來華專家待遇和條件的協定之前,已經有大批顧問和專家開始在華工作了。

~~《蘇聯專家在中國(1948-1960)》

繼續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