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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具公司老总进口刺猬紫檀涉刑,辩护人提出有利辩点,法院轻判

作者:郑泳彬律师

一、导言

刺猬紫檀因其木材性质稳定,不易变形、开裂,耐腐,不易生虫而闻名。家具生产商家根据其性质制作成各式家具,受到广大消费者的青睐。大陆2016年12月26日公布了根据《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第17届缔约方大会(2016年9月24日至10月5日,南非约翰内斯堡)修订后的《公约》附录I、附录Ⅱ、附录Ⅲ,修订后的《公约》将刺猬紫檀列入CITES附录Ⅱ(自2017年1月2日生效),目前刺猬紫檀是限制进口的货物。没有相关许可,走私刺猬紫檀的,将涉嫌犯罪。

本案中,江门市xx家具公司老总李某某就系因未取得进口许可证,而进口实际原产地为尼日利亚的刺猬紫檀涉刑,涉案金额高达555万余元,涉嫌罪名为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物品罪。该案的实控人李某由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的郑泳彬律师和杨凌智实习律师共同为其提供刑事辩护,涉案单位江门市xx家具公司由张金江律师和罗仕玲实习律师共同辩护。最终实控人李某某法院仅判处3年6个月有期徒刑,得以轻判。

家具公司老总进口刺猬紫檀涉刑,辩护人提出有利辩点,法院轻判
家具公司老总进口刺猬紫檀涉刑,辩护人提出有利辩点,法院轻判
家具公司老总进口刺猬紫檀涉刑,辩护人提出有利辩点,法院轻判

二、案情简介

法院认定,被告人李某某为被告单位江门市xx家具公司实际经营人、控制人,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2019年8 月至2020年7月,被告人李某某明知原产地尼日利亚的刺猬紫檀属于国家禁止进口货物,仍以江门市xx家具公司名义,委托其他的走私通关团伙以伪报原产地方式走私进口原产地尼日利亚的刺猬紫檀。公诉机关指控涉案刺猬紫檀有36柜,申报货值555.72万元,经律师介入辩护,最终法院认定为31柜,而申报货值也扣减为482.21万元,并且增加认定了李某某的从犯情节。

三、辩护策略

回归本案,按照起诉书指控的逻辑,李某某的涉案金额高达555.72万元且没有被认定为从犯,当事人可能会面临5年以上15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处罚。这一结果无论是家属还是被告人本人都难以接受,经律师团队的讨论,决定采用“二段式”辩护的策略,将无罪辩护及罪轻辩护结合,确保当事人权益能够得到最大化保障。具体辩护观点如下:

(一)律师按当事人意思作主观不明知的无罪辩

明确李某某主观上并不明知。律师强调李某某以江门市xx家具公司名义采购涉案刺猬紫檀的过程中,采取的是“到门”的购买方式,即李某某直接从采购商处进行采购,货物就直接运输到公司。另外,涉案的36柜刺猬紫檀都有办理刺猬紫檀允许出口许可证(非尼日利亚)和进口的濒危证,形式合法。结合上述及在案的一系列客观情况,辩护人明确李某某实际上对涉案紫檀的来源,不可能有清晰的认知。

(二)律师同时厘清起诉书货柜与数额、主从犯的错误认定问题

1.厘清涉案货柜与数额存在的错误。涉案36柜刺猬紫檀原产于尼日利亚的证据不足,在案证据无法得出案涉刺猬紫檀来源于尼日利亚的唯一性结论,在案的货柜航运轨迹显示相应的货柜有上船、卸柜、装箱和拆箱,但无法证实货柜里边货物的同一性问题,因此无法认定货柜里的货物就只是来自尼日利亚。另外在公诉机关移送的证据中,包含了5柜无集装箱航运轨迹的刺猬紫檀,同样无法排除该5柜货物就是来源于加纳的合理怀疑,依法应当予以剔除,相对应违法数额也应当予以扣减。

2.提出公诉机关主从犯指控逻辑的错误。明确李某某受利诱才购买涉案货物,其并没有参与策划、制作虚假报关单证、拆柜拼装、隐匿证据等,也能够积极退缴违法所得,其应当被认定为从犯。

四、结语

本案从侦查阶段到审判阶段,无论是定性的主观方面还是客观行为,我们都将事实和证据层面的疑点一一罗列,并结合相应的法律规定提出主观认知、货运轨迹、购买行为、进口资质等方面证据有瑕疵的有利辩点,对这一系列的事实进行发问和质证,并且在法庭辨论环节作引申和总结。而到庭后阶段,结合庭审情况,我们再将辩护重心放至定量辩护上,重点发掘起诉书涉案货柜数量及主从犯认定上的缺陷,最终为当事人争取到了3年6个月有期徒刑的结果。

备注:本案涉案单位江门市xx家具公司由张金江律师和罗仕玲实习律师辩护,对本案的辩护提供了宝贵的意见。

五、相关法条

1.《刑法》

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第一款(一)项: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走私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五株以上不满二十五株,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十株以上不满五十株,或者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第十一条第二款(一)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走私数量或者数额超过前六项规定的标准的;……

第二十一条规定:未经许可进出口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等罪名定罪处罚;偷逃应缴税额,同时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3.《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

第二条第(五)项

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案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的应当立案;走私珍稀植物2株以上、珍稀植物制品价值在2万元以上的,为重大案件;走私珍稀植物10株以上、珍稀植物制品价值在10万元以上的,为特别重大案件。

4.《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

5.《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第一批)》

——作者简介——

郑泳彬律师,盈科广州刑事部副主任,广州市律师协会职务犯罪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刑法学硕士,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本科校外导师,具有证券投资基金从业资格,人民大学律师学院第七、九期刑辩高级研修班成员。曾获2021年和2019年度盈科全国优秀刑辩律师;2020年盈科广州优秀律师,广州律协2019年度业务成果奖、2018年度理论成果奖、2017年度“业务成果奖”和“理论成果奖”。以严谨细致,专业实干,办理多起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取得了让当事人称赞的理想效果。

杨凌智,华南理工大学刑法学硕士,律师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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