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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药店被立案,因对新冠病例输液

作者:药店经理人

一药店老板对阳性病例进行输液治疗,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非法行医罪,被公安立案。

给阳性病例输液,药店老板被立案

4月5日,根据徐州发布报道,在疫情防控期间,徐州铜山区某药店负责人在无经营资格的情况下,对一阳性病例进行输液治疗,被公安机关依法立案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一药店被立案,因对新冠病例输液

报道信息显示,2022年4月3日,铜山区在新冠核酸筛查中发现一例阳性病例,该阳性病例周某近日出现感冒症状后,先后四次在上述药店输液治疗。

经查,该药店负责人洪某无医师资格,在新冠疫情防控期间违反有关规定,私自接待诊疗感冒、发烧病人,引起新冠疫情传播严重危险,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非法行医罪。

目前,洪某已被公安机关依法立案,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满足一定情形,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另外,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将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药店日常防疫,注意10点

在当下严峻疫情下,为保持药店严格遵守防疫规定,控制疫情传播风险,不少地方公布“药店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案例,以起警示作用。

例如,陕西紫阳县最近公布一起违法案例,3月25日,两名返乡人员核酸检测呈阳性,经流调发现,3月24日,该两名人员前往某药店购买感冒灵、阿莫西林等“一退两抗”药品时,药店仅仅检查了48小时核酸阴性证明,未进行实名登记和上报信息,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随后,紫阳县公安局对药店有关人员立案侦查。

另外,不少地区针对药店日常防疫领域,曝光了典型案例。从另一个角度看,这些案例也告诉药店人“药店防疫”有哪些点值得重点关注。

1.未登记报告购药信息

2.购销记录不合规

2022年3月24日,监管执法人员检查发现,东莞市凤岗某药房销售“999感冒灵颗粒”、复方氨酚烷胺片等疫情管控药品时,未按防疫规定登记报告有关购药信息,同时存在未制作真实、完整的购销记录的违法行为。此外,该药店于2021年12月19日、2022年2月24日存在其他违反疫情防控规定的行为。

鉴于上述情形,监管部门责令该药房停业整改,给予警告行政处罚,同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3.未引导可疑症状购药人员

4.未检查顾客核酸记录、健康码

2022年3月16日,监管部门检查发现,东莞市凤岗某连锁门店销售布洛芬缓释胶囊、强力枇杷露等疫情管控药品时,除未按防疫规定登记报告购药信息外,面对新冠肺炎可疑症状购药人员时,也未指引其前往附近发热门诊(诊室)就诊,没有填写《指引新冠肺炎可疑症状购药人员就诊记录》。

此外,该药店曾于2021年10月4日向体温≥37.3℃顾客销售《目录》药品、未核实该顾客核酸检测记录、未留查该顾客粤康码信息。

当事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多次未落实疫情防控措施,给疫情防控带来风险隐患,市市场监管局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移送公安机关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5.药店员工未戴口罩

6.药店员工未定期核酸检测

7.药店员工不会操作相关电脑软件

8.药店未履行测温扫码责任

3月14日,湖北荆门市监管部门抽查药店发现,掇刀区一些药房防疫工作问题较为严重,比如未落实顾客进门测温扫码戴口罩要求;从业人员未戴口罩,未进行定期核酸检测,不会使用“疫情哨点监测子系统”等。

9.违规销售、漏登漏报“四类”药

近期,厦门湖里区一药店违规向黄码人员出售“四类”药,且存在部分“四类药品”漏登、漏报等问题。执法人员当即依法要求其停业整顿,并就相关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10.违规销售处方药

2021年11月,山西太原小店区某药店因违反常态化防疫措施,违规销售处方药,被监管部门重罚50万元。

中医坐诊,严查5项违法行为

药店除了留意上述防疫工作要点,文首案例出现的“非法行医”操作同样值得警惕,如果药店无相关资质开展诊疗活动,安全风险很大,极易出现医疗事故,遭受重罚。

今年1月,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一非法行医案件判决书,一药店开展非法行医活动,导致痛风患者服药身亡,药店老板因此被判刑。

根据判决书信息,从2019年正月开始,被告人唐某齐在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开设药店并开展执业活动。2021年2月16日,被害人陈某某经人介绍到唐某齐开设的百草堂中药草店内,治疗痛风病,当天服用了唐某齐出售的中药丸后,身体出现不适被送医治疗,经CT检查显示陈某某系脑出血。2月17日,陈某某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2021年12月24日,被告人唐某齐因“非法行医”罪被判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并判决由被告人唐某齐赔偿被害人家属各项损失共计138342.28元。

梳理发现,上述“非法行医”情形在药店行业并不罕见,许多药店在没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情况下,还聘请无证执业医师进行接诊。这一点,在药店“中医坐诊”方面尤为明显。

针对药店行业“中医坐诊”乱象,重庆卫健委、药监局于2021年明确提出,要从3个方面5项违法行为进行重点整治:

3个方面:

1.提供中医药服务的药品零售企业是否依法取得执业资质,提供的医疗服务范围是否与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或备案的诊疗范围相一致。

2.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资质的药品零售企业聘用的医师是否具备相应资质。

3.提供中医坐堂医服务的药品零售企业是否违规发布医疗广告、虚假宣传药品或保健品、误导招揽患者等。

5项违法行为:

1.严厉打击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中医诊所备案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违法行为。

2.严厉打击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的药品零售企业超范围开展诊疗活动、未经

批准擅自开展输液服务等违法行为。

3.严厉打击药品零售企业未经批准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或使用卫生技术人员从事本专业以外的诊疗活动等违法行为。

4.严厉打击药品零售企业使用医疗器械或药品以“免费检查”“体验”“试用”等名义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违法行为。

5.严厉打击机构及其人员欺诈患者等违法违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