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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藥店被立案,因對新冠病例打點滴

作者:藥店經理人

一藥店老闆對陽性病例進行打點滴治療,涉嫌妨害傳染病防治罪、非法行醫罪,被公安立案。

給陽性病例打點滴,藥店老闆被立案

4月5日,根據徐州釋出報道,在疫情防控期間,徐州銅山區某藥店負責人在無經營資格的情況下,對一陽性病例進行打點滴治療,被公安機關依法立案并采取刑事強制措施。

一藥店被立案,因對新冠病例打點滴

報道資訊顯示,2022年4月3日,銅山區在新冠核酸篩查中發現一例陽性病例,該陽性病例周某近日出現感冒症狀後,先後四次在上述藥店打點滴治療。

經查,該藥店負責人洪某無醫師資格,在新冠疫情防控期間違反有關規定,私自接待診療感冒、發燒病人,引起新冠疫情傳播嚴重危險,涉嫌妨害傳染病防治罪的、非法行醫罪。

目前,洪某已被公安機關依法立案,并采取刑事強制措施。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有關規定,涉嫌妨害傳染病防治罪,滿足一定情形,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别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另外,非法行醫情節嚴重的,将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藥店日常防疫,注意10點

在當下嚴峻疫情下,為保持藥店嚴格遵守防疫規定,控制疫情傳播風險,不少地方公布“藥店涉嫌妨害傳染病防治罪”案例,以起警示作用。

例如,陝西紫陽縣最近公布一起違法案例,3月25日,兩名返鄉人員核酸檢測呈陽性,經流調發現,3月24日,該兩名人員前往某藥店購買感冒靈、阿莫西林等“一退兩抗”藥品時,藥店僅僅檢查了48小時核酸陰性證明,未進行實名登記和上報資訊,涉嫌妨害傳染病防治罪。随後,紫陽縣警察局對藥店有關人員立案偵查。

另外,不少地區針對藥店日常防疫領域,曝光了典型案例。從另一個角度看,這些案例也告訴藥店人“藥店防疫”有哪些點值得重點關注。

1.未登記報告購藥資訊

2.購銷記錄不合規

2022年3月24日,監管執法人員檢查發現,東莞市鳳崗某藥房銷售“999感冒靈顆粒”、複方氨酚烷胺片等疫情管控藥品時,未按防疫規定登記報告有關購藥資訊,同時存在未制作真實、完整的購銷記錄的違法行為。此外,該藥店于2021年12月19日、2022年2月24日存在其他違反疫情防控規定的行為。

鑒于上述情形,監管部門責令該藥房停業整改,給予警告行政處罰,同時移送公安機關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3.未引導可疑症狀購藥人員

4.未檢查顧客核酸記錄、健康碼

2022年3月16日,監管部門檢查發現,東莞市鳳崗某連鎖門店銷售布洛芬緩釋膠囊、強力枇杷露等疫情管控藥品時,除未按防疫規定登記報告購藥資訊外,面對新冠肺炎可疑症狀購藥人員時,也未指引其前往附近發熱門診(診室)就診,沒有填寫《指引新冠肺炎可疑症狀購藥人員就診記錄》。

此外,該藥店曾于2021年10月4日向體溫≥37.3℃顧客銷售《目錄》藥品、未核實該顧客核酸檢測記錄、未留查該顧客粵康碼資訊。

當事人在疫情防控期間多次未落實疫情防控措施,給疫情防控帶來風險隐患,市市場監管局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相關規定,移送公安機關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5.藥店員工未戴口罩

6.藥店員工未定期核酸檢測

7.藥店員工不會操作相關電腦軟體

8.藥店未履行測溫掃碼責任

3月14日,湖北荊門市監管部門抽查藥店發現,掇刀區一些藥房防疫工作問題較為嚴重,比如未落實顧客進門測溫掃碼戴口罩要求;從業人員未戴口罩,未進行定期核酸檢測,不會使用“疫情哨點監測子系統”等。

9.違規銷售、漏登漏報“四類”藥

近期,廈門湖裡區一藥店違規向黃碼人員出售“四類”藥,且存在部分“四類藥品”漏登、漏報等問題。執法人員當即依法要求其停業整頓,并就相關違法行為進行立案調查。

10.違規銷售處方藥

2021年11月,山西太原小店區某藥店因違反常态化防疫措施,違規銷售處方藥,被監管部門重罰50萬元。

中醫坐診,嚴查5項違法行為

藥店除了留意上述防疫工作要點,文首案例出現的“非法行醫”操作同樣值得警惕,如果藥店無相關資質開展診療活動,安全風險很大,極易出現醫療事故,遭受重罰。

今年1月,中國裁判文書網公布一非法行醫案件判決書,一藥店開展非法行醫活動,導緻痛風患者服藥身亡,藥店老闆是以被判刑。

根據判決書資訊,從2019年正月開始,被告人唐某齊在未取得醫師執業資格和《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情況下,開設藥店并開展執業活動。2021年2月16日,被害人陳某某經人介紹到唐某齊開設的百草堂中藥草店内,治療痛風病,當天服用了唐某齊出售的中藥丸後,身體出現不适被送醫治療,經CT檢查顯示陳某某系腦出血。2月17日,陳某某經搶救無效于當日死亡。

2021年12月24日,被告人唐某齊因“非法行醫”罪被判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币五千元;并判決由被告人唐某齊賠償被害人家屬各項損失共計138342.28元。

梳理發現,上述“非法行醫”情形在藥店行業并不罕見,許多藥店在沒有《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情況下,還聘請無證執業醫師進行接診。這一點,在藥店“中醫坐診”方面尤為明顯。

針對藥店行業“中醫坐診”亂象,重慶衛健委、藥監局于2021年明确提出,要從3個方面5項違法行為進行重點整治:

3個方面:

1.提供中醫藥服務的藥品零售企業是否依法取得執業資質,提供的醫療服務範圍是否與核準登記的診療科目或備案的診療範圍相一緻。

2.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資質的藥品零售企業聘用的醫師是否具備相應資質。

3.提供中醫坐堂醫服務的藥品零售企業是否違規釋出醫療廣告、虛假宣傳藥品或保健品、誤導招攬患者等。

5項違法行為:

1.嚴厲打擊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或《中醫診所備案證》擅自開展診療活動的違法行為。

2.嚴厲打擊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的藥品零售企業超範圍開展診療活動、未經

準許擅自開展打點滴服務等違法行為。

3.嚴厲打擊藥品零售企業未經準許聘用非衛生技術人員或使用衛生技術人員從事本專業以外的診療活動等違法行為。

4.嚴厲打擊藥品零售企業使用醫療器械或藥品以“免費檢查”“體驗”“試用”等名義擅自開展診療活動的違法行為。

5.嚴厲打擊機構及其人員欺詐患者等違法違規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