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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卡,一念之间的牢狱之灾

作者:槐城律师

作者 | 槐城律师 王倩玉

在上一篇文章《电信诈骗,为什么诈骗犯人难抓,钱难追?》中,给大家简单介绍了一下电信诈骗的诈骗模式,以及“跑分”的含义。

槐城律师根据办理过的“跑分”案件的经验,继续为大家介绍“跑分”人涉及的不同环节构成的罪名,以及定罪量刑主要考量的因素。

本篇文章先介绍我们现实生活中最容易遇到的“收卡”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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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卡——

一念之间牢狱之灾

“跑分”需要用银行卡、微信收款码、支付宝账户来接收大量的被诈骗的钱款,但这会产生大量的交易流水。

而一张一类卡一天的流水一般不超过 20 万,普通的银行卡一般不超过 10 万元,否则会引起银行系统的注意,银行卡内的资金也可能被冻结。支付宝、微信收款账户基本也是一样的情况。

为了不引起第三方机构的注意,“跑分”人一般会从社会上购买大量银行卡,价格一般 500-1000 元/张不等。

卖一张银行卡就可以有 500-1000 元的收获,很多在校学生以及一些急需用钱的人员就很容易被诱惑。

卖卡,一念之间的牢狱之灾

槐城律师曾遇到过一起案件。

当事人当时还在上大学,父母给的生活费不够花,经朋友介绍开始卖卡给他人。她虽然没有问过买卡具体用来做什么,但是她心里非常清楚肯定不会是什么合法的事情,毕竟合法的事情没必要买卡。

但是她又转念一想,反正对她又没什么损害。就这样,她在大学期间陆陆续续卖了 10 张左右银行卡。

大学毕业后,她成功考编成为了一名教师。突然有一天警察打来电话询问她大学期间卖卡的事情,她慌了……用她的话说,真的是“悔不当初,毕竟现在看来卖卡的几千块算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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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卡涉嫌构成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为了切断电信诈骗底层帮助转移资金的网络,刑法修正案(九)将卖卡行为也列为犯罪。

卖卡人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提供银行卡、微信、支付宝收款账户等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的,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卖卡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有两个构成要件:

一个是,推定卖卡人员“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

主要情形有:

1、经监管部门告知后仍然实施有关行为的。例如如果之前卖过卡,银行卡、支付宝等机构打电话问询或者是账户被冻结,但仍继续卖卡,司法机关一般会推定其明知。

2、交易价格或者方式明显异常的。司法机关一般认为一张银行卡 500-1000 元左右购买的标准就属于交易价格明显异常情形,也会以此推定其明知。

本次代理的案件中,卖卡人员均未被追究刑事责任,主要原因也是买卡人员谎称是开淘宝店铺需要银行卡刷单,并且一张卡的价格一般在 200-500 元左右并不属于过高的情形,而卖卡的人员也均称自己并不清楚卡的用途。

卖卡,一念之间的牢狱之灾

另一个是,卖卡“情节严重”。

卖卡“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有四种:

1、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即卖卡给多个人;

2、支付结算金额 20 万以上的,一般指流水超过 20 万的情形,实践中非常容易达到;

3、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4、二年内曾因信息网络类违法行为受到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俗称累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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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卡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或者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有卖卡是因为有买卡。终于轮到买卡人员登场了。由于跑分需要大量的银行卡,所以会有人专门为其从各处买卡,买到卡后再转卖出去。

卖卡,一念之间的牢狱之灾

银行卡属于刑法规定的信用卡范围,因此购买5张以上银行卡就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50张以上属于数量巨大,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

由于买卡人员实际上也是为了帮助他人实施信息网路犯罪,因此买卡的行为也同时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法定最高刑为三年,相比于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轻了不少。

司法实践中,买卡行为既有被认定为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也有被认定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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