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 槐城律師 王倩玉
在上一篇文章《電信詐騙,為什麼詐騙犯人難抓,錢難追?》中,給大家簡單介紹了一下電信詐騙的詐騙模式,以及“跑分”的含義。
槐城律師根據辦理過的“跑分”案件的經驗,繼續為大家介紹“跑分”人涉及的不同環節構成的罪名,以及定罪量刑主要考量的因素。
本篇文章先介紹我們現實生活中最容易遇到的“收卡”環節。
1
賣卡——
一念之間牢獄之災
“跑分”需要用銀行卡、微信收款碼、支付寶賬戶來接收大量的被詐騙的錢款,但這會産生大量的交易流水。
而一張一類卡一天的流水一般不超過 20 萬,普通的銀行卡一般不超過 10 萬元,否則會引起銀行系統的注意,銀行卡内的資金也可能被當機。支付寶、微信收款賬戶基本也是一樣的情況。
為了不引起第三方機構的注意,“跑分”人一般會從社會上購買大量銀行卡,價格一般 500-1000 元/張不等。
賣一張銀行卡就可以有 500-1000 元的收獲,很多在校學生以及一些急需用錢的人員就很容易被誘惑。

槐城律師曾遇到過一起案件。
當事人當時還在上大學,父母給的生活費不夠花,經朋友介紹開始賣卡給他人。她雖然沒有問過買卡具體用來做什麼,但是她心裡非常清楚肯定不會是什麼合法的事情,畢竟合法的事情沒必要買卡。
但是她又轉念一想,反正對她又沒什麼損害。就這樣,她在大學期間陸陸續續賣了 10 張左右銀行卡。
大學畢業後,她成功考編成為了一名教師。突然有一天警察打來電話詢問她大學期間賣卡的事情,她慌了……用她的話說,真的是“悔不當初,畢竟現在看來賣卡的幾千塊算什麼呢”?
2
賣卡涉嫌構成
幫助資訊網絡犯罪活動罪
為了切斷電信詐騙底層幫助轉移資金的網絡,刑法修正案(九)将賣卡行為也列為犯罪。
賣卡人在明知他人利用資訊網絡實施犯罪,仍為其提供銀行卡、微信、支付寶收款賬戶等支付結算幫助,情節嚴重的,構成幫助資訊網絡犯罪活動罪。
賣卡行為構成幫助資訊網絡犯罪活動罪有兩個構成要件:
一個是,推定賣卡人員“明知”他人利用資訊網絡實施犯罪。
主要情形有:
1、經監管部門告知後仍然實施有關行為的。例如如果之前賣過卡,銀行卡、支付寶等機構打電話問詢或者是賬戶被當機,但仍繼續賣卡,司法機關一般會推定其明知。
2、交易價格或者方式明顯異常的。司法機關一般認為一張銀行卡 500-1000 元左右購買的标準就屬于交易價格明顯異常情形,也會以此推定其明知。
本次代理的案件中,賣卡人員均未被追究刑事責任,主要原因也是買卡人員謊稱是開淘寶店鋪需要銀行卡刷單,并且一張卡的價格一般在 200-500 元左右并不屬于過高的情形,而賣卡的人員也均稱自己并不清楚卡的用途。
另一個是,賣卡“情節嚴重”。
賣卡“情節嚴重”的認定标準有四種:
1、為三個以上對象提供幫助的,即賣卡給多個人;
2、支付結算金額 20 萬以上的,一般指流水超過 20 萬的情形,實踐中非常容易達到;
3、違法所得一萬元以上的;
4、二年内曾因資訊網絡類違法行為受到過行政處罰,又幫助資訊網絡犯罪活動的,俗稱累犯。
3
買卡涉嫌幫助資訊網絡犯罪活動罪
或者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有賣卡是因為有買卡。終于輪到買卡人員登場了。由于跑分需要大量的銀行卡,是以會有人專門為其從各處買卡,買到卡後再轉賣出去。
銀行卡屬于刑法規定的信用卡範圍,是以購買5張以上銀行卡就構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50張以上屬于數量巨大,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
由于買卡人員實際上也是為了幫助他人實施資訊網路犯罪,是以買卡的行為也同時構成幫助資訊網絡犯罪活動罪。幫助資訊網絡犯罪活動罪法定最高刑為三年,相比于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輕了不少。
司法實踐中,買卡行為既有被認定為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也有被認定為幫助資訊網絡犯罪活動罪的。
(未完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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