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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执法,必须遵守法定程序!”:两起被撤销的行政处罚案简析

作者:周律师说法

(一)

【案情简介】

福建莆田,男子吴某是一酒吧的常客,他经常去该酒吧观看女子T台走秀表演。

事发当晚,他在观看表演时,看中了女子余某,便通过该酒吧工作人员杨某,支付5000元购买了花环,作为礼物赠送给女子余某,然后将其带走开房。

根据酒吧规定,顾客看中了某女子后,向酒吧支付200元—5000元的价格购买花环,作为礼物赠送给女子后,可以将其带出酒吧,称为出台,然后酒吧和出台女子按一定比例分成。

5天后,男子吴某被公安机关以涉嫌嫖娼抓获,到案后,男子吴某拒不承认嫖娼,称当晚是和女子余某开房了,但没有发生性关系。

5000元也不是嫖资,是支付给酒吧工作人员杨某,用于购买花环的费用,事后酒吧工作人员杨某按约定给女子余某分成3000元,也不能认定为嫖资,因为不是吴某自己支付的。

公安机关没有采纳其辩解,认为其行为构成嫖娼,对其处以了行政拘留10日,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事后吴某不服,经过行政复议、一审均被维持后,提出了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公安机关认定其嫖娼证据不足,撤销了对吴某的行政处罚决定。(案例来源,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警察执法,必须遵守法定程序!”:两起被撤销的行政处罚案简析

【律师看法】

一、根据大陆相关法律的规定,行政处罚应该证据确凿,而且“举证责任倒置”。

根据大陆《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行政诉讼,俗称“民告官”,被告一方是行政机关,在对公民进行行政处罚时,根据以上规定,举证规则是“举证责任倒置”,即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有义务提供证据和法律依据。

本案中,公安机关作为被告,应当举证证明自己的处罚决定有确实充分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本案中,被告公安机关发现涉事酒吧有涉黄、卖淫嫖娼嫌疑,但是,对于当事人吴某5天前的行为,没有当场抓获,没有获取到其与女子余某卖淫嫖娼的证据,吴某也坚持否认,这种情况下,认定吴某嫖娼,证据是不足的。

因此,二审法院对该行政处罚予以撤销,合法合理。

“警察执法,必须遵守法定程序!”:两起被撤销的行政处罚案简析

二、本案被告公安机关对嫖资的认定,也不合理。

卖淫嫖娼,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是涉嫌卖淫嫖娼当事人之间,约定以支付一定的财物,发生性关系的违法行为,其中的财物,称为嫖资。

本案中,起初的5000元,吴某是支付给酒吧工作人员的,其用途为购买花环。

事后,酒吧工作人员按酒吧约定,分成3000元给女子余某,这属其劳务所得,不是吴某支付的,不宜认定为嫖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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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根据大陆《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本案男子吴某的行为,不符合嫖娼的规定。

根据大陆《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嫖娼,一般情况下,应当具备以下三个方面的情形:

1、当事人双方就卖淫嫖娼达成一致;

2、已经谈好价格或者给付金钱、财物;

3、已经着手实施。

本案中,没有证据表明,吴某与女子余某就卖淫嫖娼进行过协商,同时对嫖资的认定,也不能成立。

更为重要的是,对于第三项,已经着手实施卖淫嫖娼行为,本案系发生于5天前,没有取得现场证据,吴某自己也坚决否认发生过性关系,因此,本案的行政处罚,不能成立。

对此,根据大陆《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被告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撤销。

法治、程序正义是公民合法权利的保障,只有把公权力关进制度的“铁笼子”,严格规范行政,才能保障每一个公民正当、合法的权利不受侵犯。

在注重程序正义的过程中,有可能放过个别违法分子,但是,这是法治应付出的代价,“宁纵勿枉”,对于实现程序正义,是值得的。

最后,本案中的吴某,带女子余某开房,两人真的什么都没干吗?想必大家都心知肚明,但是,作为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就必须讲证据了。

“警察执法,必须遵守法定程序!”:两起被撤销的行政处罚案简析

(二)

@315全民行动

广东佛山,男子唐某一次外出,将车停在路边停车位后,下车办事,然而,当他办完事返回时,却收到了交警队的罚单:违法停车,罚款200元。

交警队对其作出处罚的主要理由是:

1、违法停车,涉事路段入口设立的禁令标志牌,明确提示:“全路段停车位除外,禁止停车”;

2、案发时,唐某将汽车停在摩托车专用停车位,其车辆后轮和车尾露出了道路,严重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唐某不服,其认为,一是交警部门设置的摩托车专用停车位不科学,没有明确标明其只供摩托车专用;二是汽车和摩托车一样,都是机动车,可以停,不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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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此,唐某去交警队接受处罚时,特意全程录像,完整地记录下了整个过程。

唐某发现,交警队的处罚决定书上记载着:“处罚前已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拟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违法行为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但是,整个过程,交警部门根本没有履行这个程序。

于是,唐某一纸诉状,将交警队告上了法院,其请求为:

1、确认交警队的行政处罚违法,并依法予以撤销;

2、返还罚款200元,并支付利息0.5元;

3、赔偿其案件受理费、交通费、打印费等1007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唐某在禁停路段,将其汽车停在摩托车专用停车位上,严重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属违法停车。

交警队作为法律明确规定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职能部门,对于本案,其具有执法权,有权实施处罚。

但是,本案中,没有证据证明,交警队在实施处罚前,依法对唐某履行了告知程序,属程序违法。

随后,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确认交警队的处罚程序违法,撤销了其处罚决定,并判令返还唐某罚款200元。

对唐某要求支付利息0.5元和赔偿1007元的其他费用的请求,法院认为缺乏法律依据,予以了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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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判决下达后,唐某仍然不服,他认为,法院确认了交警队的处罚决定违法,撤销后,除了应当返还罚款200元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赔偿其他损失。

于是,唐某又向上级法院提起了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1、本案唐某提出的1007元其他费用的赔偿请求,属间接损失,不符合大陆《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不予支持;

2、唐某提出的赔偿利息的请求有理,予以支持。

最后,二审法院对该案,作出了改判:交警队除了返还唐某200元罚款外,另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赔偿唐某,截止时间为支付之日。(案例来源,广东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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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是法律对行政处罚的基本要求,行政处罚程序违法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撤销。

根据大陆《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程序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一般情况下,行政机关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应当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这其实也是法律对行政处罚的基本要求。

本案中,很明显,交警队在对唐某作出处罚前,没有按照规定,履行告知程序。

大陆《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行政执法,法无授权不可为,同时,按法律规定执法,必须依法执法,按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

本案中,交警队没有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执法,没有按规定履行告知程序,人民法院可以依法撤销。

因此,法院最后作出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的判决,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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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案中的唐某,有权获得行政赔偿。

大陆《行政处罚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同时,大陆《国家赔偿法》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违法实施罚款…”

本案中,交警队对唐某处以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被人民法院确认违法,判决予以撤销后,唐某有权申请国家赔偿,请求返还罚款200元,同时主张相应的利息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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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根据大陆《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国家赔偿,只赔偿直接损失,不赔偿间接损失,本案唐某的其他损失1007元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

根据大陆《国家赔偿法》规定,本案唐某提出的1007元的损失,属于间接损失,不是交警队行政处罚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唐某的这一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理论上,国家赔偿中,不支持间接损失赔偿,主要有两个方面原因,一是国家财物承受能力有限,可能负担不起。

二是间接损失,实际操作中,很难确定和计算,如停产停业损失,不但实际操作起来难以准确计算,而且工作量巨大。

但是,对于国家赔偿,立法上应考虑当事人间接损失的呼吁,一直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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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打铁还需自身硬”,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严格规范执法,遵守法定程序,是法治的应有之义。

公安机关交通警察执法,“打铁还需自身硬”,执法机关在行政执法时,必须严格规范执法,依法执法。

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是保障公民合法权利不受侵犯的重要举措。

法治、依法行政,是公民合法权利的重要保障,只有把公权力关进制度的“铁笼子”里,严格规范执法,才能保障每一个公民正当、合法的权利不受侵犯。

本案男子唐某争取的,不是这区区200元,而是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和人格尊严。

当自己的合法权利受到侵犯时,勇敢地说“不”,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这也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正当权利。

事实上,法治的道路上,离不开这种“较真儿”精神,正是这种“较真儿”精神,促进执法机关审慎用权、依法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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