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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執法,必須遵守法定程式!”:兩起被撤銷的行政處罰案簡析

作者:周律師說法

(一)

【案情簡介】

福建莆田,男子吳某是一酒吧的常客,他經常去該酒吧觀看女子T台走秀表演。

事發當晚,他在觀看表演時,看中了女子餘某,便通過該酒吧從業人員楊某,支付5000元購買了花環,作為禮物贈送給女子餘某,然後将其帶走開房。

根據酒吧規定,顧客看中了某女子後,向酒吧支付200元—5000元的價格購買花環,作為禮物贈送給女子後,可以将其帶出酒吧,稱為出台,然後酒吧和出台女子按一定比例分成。

5天後,男子吳某被公安機關以涉嫌嫖娼抓獲,到案後,男子吳某拒不承認嫖娼,稱當晚是和女子餘某開房了,但沒有發生性關系。

5000元也不是嫖資,是支付給酒吧從業人員楊某,用于購買花環的費用,事後酒吧從業人員楊某按約定給女子餘某分成3000元,也不能認定為嫖資,因為不是吳某自己支付的。

公安機關沒有采納其辯解,認為其行為構成嫖娼,對其處以了行政拘留10日,罰款5000元的行政處罰。

事後吳某不服,經過行政複議、一審均被維持後,提出了上訴,二審法院認為,公安機關認定其嫖娼證據不足,撤銷了對吳某的行政處罰決定。(案例來源,莆田市中級人民法院)

“警察執法,必須遵守法定程式!”:兩起被撤銷的行政處罰案簡析

【律師看法】

一、根據大陸相關法律的規定,行政處罰應該證據确鑿,而且“舉證責任倒置”。

根據大陸《行政訴訟法》的規定,被告對作出的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應當提供作出該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範性檔案。

行政訴訟,俗稱“民告官”,被告一方是行政機關,在對公民進行行政處罰時,根據以上規定,舉證規則是“舉證責任倒置”,即作出行政處罰的機關,有義務提供證據和法律依據。

本案中,公安機關作為被告,應當舉證證明自己的處罰決定有确實充分的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

本案中,被告公安機關發現涉事酒吧有涉黃、賣淫嫖娼嫌疑,但是,對于當事人吳某5天前的行為,沒有當場抓獲,沒有擷取到其與女子餘某賣淫嫖娼的證據,吳某也堅持否認,這種情況下,認定吳某嫖娼,證據是不足的。

是以,二審法院對該行政處罰予以撤銷,合法合理。

“警察執法,必須遵守法定程式!”:兩起被撤銷的行政處罰案簡析

二、本案被告公安機關對嫖資的認定,也不合理。

賣淫嫖娼,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是涉嫌賣淫嫖娼當事人之間,約定以支付一定的财物,發生性關系的違法行為,其中的财物,稱為嫖資。

本案中,起初的5000元,吳某是支付給酒吧從業人員的,其用途為購買花環。

事後,酒吧從業人員按酒吧約定,分成3000元給女子餘某,這屬其勞務所得,不是吳某支付的,不宜認定為嫖資。

“警察執法,必須遵守法定程式!”:兩起被撤銷的行政處罰案簡析

三、根據大陸《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本案男子吳某的行為,不符合嫖娼的規定。

根據大陸《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嫖娼,一般情況下,應當具備以下三個方面的情形:

1、當事人雙方就賣淫嫖娼達成一緻;

2、已經談好價格或者給付金錢、财物;

3、已經着手實施。

本案中,沒有證據表明,吳某與女子餘某就賣淫嫖娼進行過協商,同時對嫖資的認定,也不能成立。

更為重要的是,對于第三項,已經着手實施賣淫嫖娼行為,本案系發生于5天前,沒有取得現場證據,吳某自己也堅決否認發生過性關系,是以,本案的行政處罰,不能成立。

對此,根據大陸《行政訴訟法》的相關規定,被告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主要證據不足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撤銷。

法治、程式正義是公民合法權利的保障,隻有把公權力關進制度的“鐵籠子”,嚴格規範行政,才能保障每一個公民正當、合法的權利不受侵犯。

在注重程式正義的過程中,有可能放過個别違法分子,但是,這是法治應付出的代價,“甯縱勿枉”,對于實作程式正義,是值得的。

最後,本案中的吳某,帶女子餘某開房,兩人真的什麼都沒幹嗎?想必大家都心知肚明,但是,作為行政機關,對違法行為進行行政處罰,就必須講證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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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315全民行動

廣東佛山,男子唐某一次外出,将車停在路邊停車位後,下車辦事,然而,當他辦完事傳回時,卻收到了交警隊的罰單:違法停車,罰款200元。

交警隊對其作出處罰的主要理由是:

1、違法停車,涉事路段入口設立的禁令标志牌,明确提示:“全路段停車位除外,禁止停車”;

2、案發時,唐某将汽車停在機車專用停車位,其車輛後輪和車尾露出了道路,嚴重影響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

唐某不服,其認為,一是交警部門設定的機車專用停車位不科學,沒有明确标明其隻供機車專用;二是汽車和機車一樣,都是機動車,可以停,不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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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此,唐某去交警隊接受處罰時,特意全程錄像,完整地記錄下了整個過程。

唐某發現,交警隊的處罰決定書上記載着:“處罰前已口頭告知違法行為人拟作出處罰的事實、理由和依據,并告知違法行為人依法享有陳述權和申辯權。”

但是,整個過程,交警部門根本沒有履行這個程式。

于是,唐某一紙訴狀,将交警隊告上了法院,其請求為:

1、确認交警隊的行政處罰違法,并依法予以撤銷;

2、返還罰款200元,并支付利息0.5元;

3、賠償其案件受理費、交通費、列印費等1007元。

法院審理後認為,本案唐某在禁停路段,将其汽車停在機車專用停車位上,嚴重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屬違法停車。

交警隊作為法律明确規定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職能部門,對于本案,其具有執法權,有權實施處罰。

但是,本案中,沒有證據證明,交警隊在實施處罰前,依法對唐某履行了告知程式,屬程式違法。

随後,法院作出了一審判決,确認交警隊的處罰程式違法,撤銷了其處罰決定,并判令返還唐某罰款200元。

對唐某要求支付利息0.5元和賠償1007元的其他費用的請求,法院認為缺乏法律依據,予以了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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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判決下達後,唐某仍然不服,他認為,法院确認了交警隊的處罰決定違法,撤銷後,除了應當返還罰款200元外,還應當支付利息和賠償其他損失。

于是,唐某又向上級法院提起了上訴。

二審法院審理後認為:1、本案唐某提出的1007元其他費用的賠償請求,屬間接損失,不符合大陸《國家賠償法》的規定,不予支援;

2、唐某提出的賠償利息的請求有理,予以支援。

最後,二審法院對該案,作出了改判:交警隊除了返還唐某200元罰款外,另按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利息,賠償唐某,截止時間為支付之日。(案例來源,廣東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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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程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是法律對行政處罰的基本要求,行政處罰程式違法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撤銷。

根據大陸《行政訴訟法》的規定,行政處罰違反法定程式的,人民法院應當判決撤銷或者部分撤銷,并可以判決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為。

一般情況下,行政機關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應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程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這其實也是法律對行政處罰的基本要求。

本案中,很明顯,交警隊在對唐某作出處罰前,沒有按照規定,履行告知程式。

大陸《行政處罰法》明确規定:“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拟作出的行政處罰内容及事實、理由、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等權利。”

行政執法,法無授權不可為,同時,按法律規定執法,必須依法執法,按法律規定的程式進行。

本案中,交警隊沒有嚴格按照法定程式執法,沒有按規定履行告知程式,人民法院可以依法撤銷。

是以,法院最後作出撤銷該行政處罰決定的判決,符合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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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案中的唐某,有權獲得行政賠償。

大陸《行政處罰法》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行政機關違法給予行政處罰受到損害的,有權依法提出賠償要求。

同時,大陸《國家賠償法》規定,行政機關及其從業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财産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違法實施罰款…”

本案中,交警隊對唐某處以罰款200元的行政處罰決定,被人民法院确認違法,判決予以撤銷後,唐某有權申請國家賠償,請求返還罰款200元,同時主張相應的利息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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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根據大陸《國家賠償法》的規定,國家賠償,隻賠償直接損失,不賠償間接損失,本案唐某的其他損失1007元的請求,沒有法律依據。

根據大陸《國家賠償法》規定,本案唐某提出的1007元的損失,屬于間接損失,不是交警隊行政處罰行為造成的直接損失,唐某的這一訴訟請求,缺乏法律依據,不會得到法院的支援。

理論上,國家賠償中,不支援間接損失賠償,主要有兩個方面原因,一是國家财物承受能力有限,可能負擔不起。

二是間接損失,實際操作中,很難确定和計算,如停産停業損失,不但實際操作起來難以準确計算,而且工作量巨大。

但是,對于國家賠償,立法上應考慮當事人間接損失的呼籲,一直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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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打鐵還需自身硬”,行政機關在執法過程中,嚴格規範執法,遵守法定程式,是法治的應有之義。

公安機關交通警察執法,“打鐵還需自身硬”,執法機關在行政執法時,必須嚴格規範執法,依法執法。

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是保障公民合法權利不受侵犯的重要舉措。

法治、依法行政,是公民合法權利的重要保障,隻有把公權力關進制度的“鐵籠子”裡,嚴格規範執法,才能保障每一個公民正當、合法的權利不受侵犯。

本案男子唐某争取的,不是這區區200元,而是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和人格尊嚴。

當自己的合法權利受到侵犯時,勇敢地說“不”,拿起法律武器,捍衛自己的合法權益,這也是法律賦予公民的正當權利。

事實上,法治的道路上,離不開這種“較真兒”精神,正是這種“較真兒”精神,促進執法機關審慎用權、依法執法。

對于本案,你有何看法?歡迎留言讨論,評論區更精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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