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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八”妇女维权普法宣传周 | 第三期 椰姐姐与你们一起学习《妇女权益保障法》

作者:天涯巾帼
“三八”妇女维权普法宣传周 | 第三期 椰姐姐与你们一起学习《妇女权益保障法》
“三八”妇女维权普法宣传周 | 第三期 椰姐姐与你们一起学习《妇女权益保障法》
“三八”妇女维权普法宣传周 | 第三期 椰姐姐与你们一起学习《妇女权益保障法》

为深化“建设法治海南·巾帼在行动”法治宣传,引导广大妇女和家庭学法尊法守法用法,海南省妇联推出“三八”妇女维权普法宣传周——椰姐姐系列说法,学习《宪法》《民法典》及《妇女权益保障法》《反家庭暴力法》等法律知识。下面椰姐姐与大家一起学习《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一问:妇女在哪些方面与男子享有同等的权利?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以下简称《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条规定,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三八”妇女维权普法宣传周 | 第三期 椰姐姐与你们一起学习《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二问: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哪类工作?

答:《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均应根据妇女的特点,依法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作和劳动。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劳动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根据现行国家标准GBZ 2.2-2007附录B常见职业体力劳动分级表规定,第四级体力劳动包括但不限于大强度的挖掘、搬运、快到极限节律的极强活动。

第三问:女职工在经期、孕期、哺乳期,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哪类工作?

答:《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由于女性职工在特殊期间的生理原因,企业应对其予以特殊保护,不得使其从事较高体力强度的工作、不得使其在恶劣环境中工作、不得延长其工作时间。《劳动法》第六十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第六十一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第六十三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根据现行国家标准GBZ 2.2-2007附录B常见职业体力劳动分级表规定,第三级体力劳动包括但不限于搬重物、铲、锤锻、锯刨、凿硬木、割草、挖掘等。

第四问:女职工享受多久的产假?

答:《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保障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受到特殊保护。《劳动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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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问:用人单位是否能以妇女怀孕、生育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答:《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劳动法》第二十九条第三项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第六问:丈夫的工作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但是妻子没有工作,能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吗?

答:《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国家推行生育保险制度,建立健全与生育相关的其他保障制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贫困妇女提供必要的生育救助。《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第五十五条规定,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下列各项:(一)生育的医疗费用;(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来源:海南省妇联综合冰城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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