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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十八)

作者:平安白山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十八)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十八)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十八)

今天

我们学习《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

一起来看看吧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十八)

第四章警容风纪

第一节着装规范

第三十八条 除工作需要外,公安民警不得烫染、蓄留明显夸张的发色、发型。男性民警不得留长发、大鬓角、卷发(自然卷除外)、蓄胡须。除病理等因素外,公安民警不得剃光头。留长发的女性民警着装时应当束发,发辫不得过肩。

第三十九条公安民警着装时,除在办公区、宿舍或者其他特殊情形外,应当戴警帽。

进入室内时,通常脱帽。立姿可以将警帽用左手托夹于左腋下(帽顶向体外侧,帽徽朝前);坐姿可以将警帽置于桌(台)前沿左侧或者用左手托放于左侧膝上(帽顶向上,帽徽朝前)。

在办公室和宿舍时,应当将警帽规范放置。

第四十条公安民警着装需佩戴统一颁发的徽章以及特殊识别标志或者专用臂章时,执行下列规定:

(一)佩戴党员、团员徽章时,应当佩戴于警服左胸前警号正上方适当位置;

(二)参加授勋授奖、重大纪念、庆典等重要活动时,可以在警服胸前适当位置佩戴勋章、奖章、纪念章;

(三)参加重要会议、重大演习和其他重要活动时,可以按照要求佩戴专用识别标志;

(四)执行维稳处突、抢险救灾等任务时,可以按照要求佩戴专用臂章;

(五)公安院校在校学生可以佩戴院(校)徽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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