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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都开车撞我了,这能算民事纠纷吗?必须拘留!”上海,应女士因车位问题与陈女士发生纠纷,陈女士一怒之下开车撞击应女士。公

作者:皓子说法

“她都开车撞我了,这能算民事纠纷吗?必须拘留!”上海,应女士因车位问题与陈女士发生纠纷,陈女士一怒之下开车撞击应女士。公安机关以民事纠纷为由不予立案。应女士不服,诉至法院,要求拘留陈女士。

(案例来源: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应女士和陈女士同住在一个小区。事发当天,两人因为小区内的停车位问题发生纠纷,进而引发言语冲突。

虽然吵了几句,也不是什么深仇大恨,应女士也没放在心上,交涉完毕后,转身慢慢行走在小区道路中间。

可令她万万没想到的是,陈女士可不是个善茬,对争吵的事情一直怀恨在心,驾驶着车辆跟随在应女士身后。

不久后,陈女士突然开车撞上了应女士,导致应女士受伤。应女士起身后,堵住陈女士车头阻止其离开并报了警。

民警到场后,给应女士开具了验伤通知书和《案(事)件接报回执单》,制作了询问笔录。

第二天,应女士前往公安机关报案,要求立案查处陈女士。

过了一个多月,民警通知电话通知应女士,准备组织应女士和陈女士进行调解,应女士表示不愿调解,要求依法处理陈女士。

应女士拒绝调解后,等待着后续处理,可是左等右等民警也没有给应女士回个信,也不说处理,也不说处理。

等不到回音的应女士也怒了,便把公安机关告到了法院。

应女士的理由是,自己已经报了案,不管处理不处理,公安机关都应该给自己个回复,但警方却一直默不作声,这属于典型的行政不作为。要求法院判令公安机关履行法定职责,对其报案进行处理。

公安机关到了法庭上后,对此事也作出了回应,公安机关认为,接到“110”指令后,民警立即赶往事发地进行处置,向应女士开具了验伤通知、《案(事)件接报回执单》,制作了询问笔录。

经调查,当天报警警情属民事纠纷,已经准备组织调解,但是应女士拒绝调解,当时已经告知应女士告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故已经履行了“110”处警法定职责,对应女士要求立案侦查主张,因两人纠纷属于民事纠纷,不属公安机关管辖范围,故请求法驳回应女士的诉讼请求。

那么,从法律上讲,大家觉得公安机关应当回复应女士处理结果吗?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8条规定,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本案中应女士已经报案,即使公安机关认为应女士和陈女士的纠纷属于民事纠纷,达不到治安案件的程度,也应当回复应女士,并说明理由。

法院审理后认为,应女士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未向应女士制作受案登记表,也未作进一步处理。

在应女士书面申请后,即使公安机关认为应女士要求事项不属于其管辖范围,也应书面告知应女士并说明理由。

但公安机关一直未作为及书面告知应女士并说明理由。公安机关之行为违法。

最后,法院判令公安机关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法定职责,针对应女士的报案作出处理。

看到这里,大家觉得陈女士开车撞击应女士的行为,属于民事纠纷,还是治安案件呢?

本案中,陈女士驾驶车辆撞击应女士,造成应女士身体损伤,系典型的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43条的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违法行为,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治安案件范围。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构成本条的故意伤害并不以受害人的伤情程度为条件,简单地说,就是只要受害人受伤了就能构成本条规定的故意伤害,伤情的大小只能说明情节的轻重,但不影响到对行为人构成故意伤害治安违法行为的认定。

而公安机关在庭审中辩称本案系“民事纠纷”,因此认定不属于管辖范围,明显是将“民事纠纷”与“因民事纠纷引发的治安违法案件”进行了混淆,两者系原因与结果的关系,却是不能互相替代的。

而且,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是两种不同的法律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侵权,又同时构成治安违法的,应当同时承担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具体到本案,陈女士和应女士发生纠纷后,进而驾车撞击应女士,导致应女士受伤,这既侵犯了陈女士的身体健康权,属于民事侵权,也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固定,构成故意伤害他人的违法行为。

综上,个人认为,这起案件并不是一起单纯的民事纠纷,同时也是一起治安违法案件,应当依法给予陈女士处罚。

对此,您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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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都开车撞我了,这能算民事纠纷吗?必须拘留!”上海,应女士因车位问题与陈女士发生纠纷,陈女士一怒之下开车撞击应女士。公
“她都开车撞我了,这能算民事纠纷吗?必须拘留!”上海,应女士因车位问题与陈女士发生纠纷,陈女士一怒之下开车撞击应女士。公
“她都开车撞我了,这能算民事纠纷吗?必须拘留!”上海,应女士因车位问题与陈女士发生纠纷,陈女士一怒之下开车撞击应女士。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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