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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憋到崩溃,内急不是急?”广东惠州,凌晨1时,肖灯实在憋不住了,在惠大高速应急车道停车小便,被交警罚款200元,记6分。

作者:法议有法

“憋到崩溃,内急不是急?”广东惠州,凌晨1时,肖灯实在憋不住了,在惠大高速应急车道停车小便,被交警罚款200元,记6分。肖灯:我有低血糖,停车是救急。

(案例来源:惠州中院)

人有三急,应急车道,此时不用,更待何时?肖先所述在法律上有没有道理呢?#普法行动#

50岁的肖灯进入货车运输行业做货车司机有不少年头了,因为这批货物比较急,才在凌晨1点开车,据肖灯说,当他驾驶厢式货车行驶到惠大高速时,突感身体不适,由于自己有低血糖,停车吃点东西,这时被交警叫下车作出处罚。

交警则表示,巡逻时发现肖灯在应急车道停车,人在护栏外小便,货车没有打开双闪,也没有放置警告标志。

尽管双方对停车的原因有不同说法,但是对应急车道停车这一事实没有异议。肖灯被罚后,觉得自己确实有特殊情况,行政机关执法必须有弹性,于是诉诸法院,希望得到一个答复。

肖灯对交警大队的执法行为,提出三个疑问:

1.我驾车行驶至事发地点了,突然出现头晕、手抖、全身直冒冷汗的血糖偏低症状,感到身体极度不适,已无法安全驾驶货车,便立即把货车停靠在应急停车道。

我为专职货车司机,常年驾驶车辆行驶在高速公路,平日里饮食无规律,身体健康状况较差,有家族糖尿病史(提供医院诊断证明),且当时处于凌晨,驾驶视野不好,在这种紧急的情况下才会在高速公路应急停车道停靠,只是为了保障自己和他人的安全。

2.交警大队提供情况说明,称执法记录仪因长时间使用电池电量耗尽,处于无电关机状态,故未能记录执法过程。交警大队没有结合当日的实际情况,也未让我有合理时间进行申辩,属于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

3.交警在高速公路上直接开罚单而没有引导车辆去往安全地点,身为执法者不顾安全因素,该行政行为明显不当。

交警大队称,肖灯当时被处罚时没有说自己身体不舒服,现在提供的诊断证明形式上窜爱问题,不能证明占用应急车道是由于身体不适。

一审法院针对肖灯的疑问做了解释:

交警在高速公路日夜不间断的巡逻执法过程中,无法保证电子科技设备的使用条件。

如果电子设备电量耗尽,交警的执法主要根据现场发现的违法事实而作出处罚,并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

法院进一步解释,严格以主要证据不足和证据确凿的证明标准来判断,会让交警在面对大量现实发生的违法行为时束手无策,对相对人较为“严厉”的处罚虽使相对人利益受到一定损失,但实质上却是对本人、其他人及社会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真正保护。

也就是说,法院是要从保护公共安全和生命财产安全的社会效果考虑问题,驳回了肖灯的诉请。

肖灯对一审法院的解释不服,提起上诉:

1.身体不适和内急其实都属于“应急”,认定邓中荣是在非紧急情况下在应急车道停车,是在认定事实不清的情况下做出的裁判。

2.本案中执行公务的两名警察的执法记录仪难道都没有电?已经认定了交警大队没有执法视频这一主要证据的事实,但出于对公权力的维护,在明知执法过程不符合法定程序的情况下,仍然做出了认定其处罚结果合法有效的判决。

3.行政权不能滥用。只有严格按照法定的程序来规范使用,才能更好地保护公民的合法利益。如果因为单纯的保护行政权而损害公民的合法利益,那行政权也就失去了其存在的价值。

二审法院认为:

本案的关键是,肖灯在高速公路应急车道停车的行为是否符合“紧急情况”可免责的情形。

从法理上讲,法律只规定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时可以将车辆停在应急车道内,且驾驶员还应当立即在故障车来车方向一百五十米以外设置警告标志,并且迅速报警。

肖灯没有设置警告标志,也没有报警。

从情理上,肖灯作为专业货车司车,其应当知道在应急车道停车补充食物是属于违法行为,

在明知自身有低血糖史的情况下,在出车前或者中途服务区就应做好相应的准备预防工作。

而肖灯事后出具的其患有低血糖的证明,亦不能证明处罚当时其有低血糖症状且身体已达到无法将车辆驾驶到下一个服务区或者开出高速出口再进行补充食物的状态。

因此,即使不考虑交警大队所述停车小便的情形,本案肖灯行为,亦不能认定是属于“紧急情况”可免责情形。

最终维持了一审判决。

针对肖先生的这种特殊情况,您觉得是肖先生情有可原,还是法院的论理更能说服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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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行动##惠州#

“憋到崩溃,内急不是急?”广东惠州,凌晨1时,肖灯实在憋不住了,在惠大高速应急车道停车小便,被交警罚款200元,记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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