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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憋到崩潰,内急不是急?”廣東惠州,淩晨1時,肖燈實在憋不住了,在惠大高速應急車道停車小便,被交警罰款200元,記6分。

作者:法議有法

“憋到崩潰,内急不是急?”廣東惠州,淩晨1時,肖燈實在憋不住了,在惠大高速應急車道停車小便,被交警罰款200元,記6分。肖燈:我有低血糖,停車是救急。

(案例來源:惠州中院)

人有三急,應急車道,此時不用,更待何時?肖先所述在法律上有沒有道理呢?#普法行動#

50歲的肖燈進入貨車運輸行業做貨車司機有不少年頭了,因為這批貨物比較急,才在淩晨1點開車,據肖燈說,當他駕駛廂式貨車行駛到惠大高速時,突感身體不适,由于自己有低血糖,停車吃點東西,這時被交警叫下車作出處罰。

交警則表示,巡邏時發現肖燈在應急車道停車,人在護欄外小便,貨車沒有打開雙閃,也沒有放置警告标志。

盡管雙方對停車的原因有不同說法,但是對應急車道停車這一事實沒有異議。肖燈被罰後,覺得自己确實有特殊情況,行政機關執法必須有彈性,于是訴諸法院,希望得到一個答複。

肖燈對交警大隊的執法行為,提出三個疑問:

1.我駕車行駛至事發地點了,突然出現頭暈、手抖、全身直冒冷汗的血糖偏低症狀,感到身體極度不适,已無法安全駕駛貨車,便立即把貨車停靠在應急停車道。

我為專職貨車司機,常年駕駛車輛行駛在高速公路,平日裡飲食無規律,身體健康狀況較差,有家族糖尿病史(提供醫院診斷證明),且當時處于淩晨,駕駛視野不好,在這種緊急的情況下才會在高速公路應急停車道停靠,隻是為了保障自己和他人的安全。

2.交警大隊提供情況說明,稱執法記錄儀因長時間使用電池電量耗盡,處于無電關機狀态,故未能記錄執法過程。交警大隊沒有結合當日的實際情況,也未讓我有合理時間進行申辯,屬于違反法定程式的行為。

3.交警在高速公路上直接開罰單而沒有引導車輛去往安全地點,身為執法者不顧安全因素,該行政行為明顯不當。

交警大隊稱,肖燈當時被處罰時沒有說自己身體不舒服,現在提供的診斷證明形式上竄愛問題,不能證明占用應急車道是由于身體不适。

一審法院針對肖燈的疑問做了解釋:

交警在高速公路日夜不間斷的巡邏執法過程中,無法保證電子科技裝置的使用條件。

如果電子裝置電量耗盡,交警的執法主要根據現場發現的違法事實而作出處罰,并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

法院進一步解釋,嚴格以主要證據不足和證據确鑿的證明标準來判斷,會讓交警在面對大量現實發生的違法行為時束手無策,對相對人較為“嚴厲”的處罰雖使相對人利益受到一定損失,但實質上卻是對本人、其他人及社會公衆生命、财産安全的真正保護。

也就是說,法院是要從保護公共安全和生命财産安全的社會效果考慮問題,駁回了肖燈的訴請。

肖燈對一審法院的解釋不服,提起上訴:

1.身體不适和内急其實都屬于“應急”,認定鄧中榮是在非緊急情況下在應急車道停車,是在認定事實不清的情況下做出的裁判。

2.本案中執行公務的兩名警察的執法記錄儀難道都沒有電?已經認定了交警大隊沒有執法視訊這一主要證據的事實,但出于對公權力的維護,在明知執法過程不符合法定程式的情況下,仍然做出了認定其處罰結果合法有效的判決。

3.行政權不能濫用。隻有嚴格按照法定的程式來規範使用,才能更好地保護公民的合法利益。如果因為單純的保護行政權而損害公民的合法利益,那行政權也就失去了其存在的價值。

二審法院認為:

本案的關鍵是,肖燈在高速公路應急車道停車的行為是否符合“緊急情況”可免責的情形。

從法理上講,法律隻規定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發生故障時可以将車輛停在應急車道内,且駕駛員還應當立即在故障車來車方向一百五十米以外設定警告标志,并且迅速報警。

肖燈沒有設定警告标志,也沒有報警。

從情理上,肖燈作為專業貨車司車,其應當知道在應急車道停車補充食物是屬于違法行為,

在明知自身有低血糖史的情況下,在出車前或者中途服務區就應做好相應的準備預防工作。

而肖燈事後出具的其患有低血糖的證明,亦不能證明處罰當時其有低血糖症狀且身體已達到無法将車輛駕駛到下一個服務區或者開出高速出口再進行補充食物的狀态。

是以,即使不考慮交警大隊所述停車小便的情形,本案肖燈行為,亦不能認定是屬于“緊急情況”可免責情形。

最終維持了一審判決。

針對肖先生的這種特殊情況,您覺得是肖先生情有可原,還是法院的論理更能說服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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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行動##惠州#

“憋到崩潰,内急不是急?”廣東惠州,淩晨1時,肖燈實在憋不住了,在惠大高速應急車道停車小便,被交警罰款200元,記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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