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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某与另外12名同事饮酒后骑摩托车回家,路上发生车祸身亡,唐某家属将其12名同事送上被告席,索赔达39万元,12人愕然。

作者:咱就这么说

唐某与另外12名同事饮酒后骑摩托车回家,路上发生车祸身亡,唐某家属将其12名同事送上被告席,索赔达39万元,12人愕然。

事发于广西崇左,唐某受保安队长廖某邀约参加朋友聚会,聚会地点是一个大排档,唐某去的时候骑的摩托车,席间涉及饮酒时大家一致决定自由选择,可以喝酒也可以喝饮料。

唐某明知自己骑了摩托车,可依然选择喝酒。这次聚会大家一共喝了6瓶白酒。

大家散会后,唐某自行离开,说起找个烧烤摊继续“搞下一场”,其他12人随行。

后来,唐某饮酒后自行驾驶摩托车回家,路上发生了严重的交通事故,唐某受重伤,第二天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死亡。

料理后事后,唐某家属认为当日与唐某一共聚会的12人对唐某发生交通事故有一定责任。

理由是,这12人明知唐某系驾驶机动车前往参加聚会,却仍然与唐某饮酒,并导致其醉酒。散会后唐某驾驶摩托车离开,12名共同聚会人员没有进行有效劝阻。这是导致唐某发生交通事故并死亡的重要原因。

唐某家属以唐某同事12人未在共同饮酒后履行安全保障义务为由,将唐某同事12人一同送上了被告席,要求法院认定12人的过错,并且赔偿经济损失39万元。

法院经过审理作出判决:

法院对于原告唐某家属的诉讼请求不予采纳,驳回了唐某家属的全部诉讼请求。

理由如下:

第一,唐某已经成年,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道酒后驾驶行为是不安全的,存在着巨大的风险,自身对于交通事故的发生及伤重身亡负有主要的过错责任;

第二,原告没有足够证据证明唐某是在与12名同事共同饮酒后才醉酒的,而原告直接指责12名同事导致唐某醉酒没有证据支撑;

第三,根据交通部门的事故鉴定结论,没有证据证明唐某发生交通事故与唐某醉酒有直接因果关系,即唐某家属指责12名同事导致唐某醉酒也没有事实依据;

第四,13人在聚会时是自愿选择饮酒或喝饮料,经法庭调查,席间不存在可以灌酒或变相劝酒的行为,即整个聚会中不存在对唐某醉酒并发生交通事故死亡有直接因果关系的行为。

第五,法院查明,唐某并无摩托车驾驶证,系无证驾驶,驾驶摩托车本就属于违法行为。

一审宣判后,唐某家属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除了对一审法院个别瑕疵进行纠正外,基本认同了一审法院全部调查事实及判决结论,

#普法行动# #崇左头条# #崇左#

根据《民法典》1198条规定,群众性活动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廖某作为活动组织者需要尽到的安全保障义务是十分有限的,不能苛责廖某“全面负责”大家的安全,这样岂不是乱套了,真成了“处处是风险”。

我们更多的还是猜测唐某家属亲人因意外去世,心有不甘,想要扩大因果关系的搜索范围,“讨个说法”。但是,法治社会“不放过一个坏人,更不能冤枉一个无辜的人”,而本案中12名同事就显然是无辜的,应当得到法律的保护。

春节还没有过完,还是要提醒一下诸位,酒桌上不要刻意劝酒,否则出现问题可能就是要承担责任的。本案中幸亏12名同事没有可以劝酒或灌酒的行为,不然肯定要承担责任的。

对于本案,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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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某与另外12名同事饮酒后骑摩托车回家,路上发生车祸身亡,唐某家属将其12名同事送上被告席,索赔达39万元,12人愕然。
唐某与另外12名同事饮酒后骑摩托车回家,路上发生车祸身亡,唐某家属将其12名同事送上被告席,索赔达39万元,12人愕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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