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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6年出生的刘某工作中认识了单身的潘先生,他们保持着不正当关系。后来潘某又和另外一个女生李某保持着情人关系。刘某知道

作者:南京蒋律师

1986年出生的刘某工作中认识了单身的潘先生,他们保持着不正当关系。后来潘某又和另外一个女生李某保持着情人关系。刘某知道后隐忍不发而是悄悄保存了潘某和李某的聊天记录。刘某后来投资失败了,她对外欠下巨额债务,没有钱归还她想利用李某和潘某的暧昧聊天记录要钱。她到了李某家楼下,以曝光她和潘某聊天记录为名向她要10万元。李女士觉得要加过高就说给8万。但她没有真的付钱而是报警。无锡滨湖区检察院对刘某提出公诉。

刘某和潘某都是单身,他们保持不正当关系。潘某后来又和另外一个女士李某交往,这就是典型的脚踏两只船。按照常理,刘某可以退出这段感情但她没有这样做而是选择保留潘某和李某的聊天记录,她和潘某之间是真爱还是其他?

刘某因为无力归还钱款而选择向李某要钱,她认为李某会害怕而选择乖乖给她钱但她高估自己的智力了。尽管刘某向李某索要8万元,已经达到了敲诈勒索罪的立案标准但李某没有给她钱,刘某就属于犯罪未遂。刑法第23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因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大陆刑法中对于未遂犯罪的,仍然要求行为人承担必要的法律责任因为她已经威胁到她人隐私和个人安全。

《关于量刑的指导意见》规定,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或者在2年内三次敲诈勒索的,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幅度;被告人没有获得财物的,在2千元以上10万以下判处罚金。

刘某都快40岁了还没有结婚,还没有感情中开悟,她不仅面临刑罚还要面临经济赔偿,真是不值得。尽管潘某不专一,但她也无法主张向他赔偿因为他们都没有结婚,尽管潘某有过错但尚未到触犯法律层面。不过,他能和几个女性保持情人关系,他是否利用工作之便为她们谋取不法利益?是否为公职人员?如果他是公职人员,他利用自己工作职权为这些情人提供便利也可能涉嫌职务犯罪,例如贪污罪、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等。这还需要警察进一步调查。#普法行动#

1986年出生的刘某工作中认识了单身的潘先生,他们保持着不正当关系。后来潘某又和另外一个女生李某保持着情人关系。刘某知道
1986年出生的刘某工作中认识了单身的潘先生,他们保持着不正当关系。后来潘某又和另外一个女生李某保持着情人关系。刘某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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