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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是开房了,但什么也没做。”福建莆田,一男子将酒吧T台走秀女带到宾馆开房。5天后,警方对男子行政拘留10日,罚款50

作者:颜回说法

“我们是开房了,但什么也没做。”福建莆田,一男子将酒吧T台走秀女带到宾馆开房。5天后,警方对男子行政拘留10日,罚款5000元。事发后,男子不服,将公安机关告上法庭,请求撤销行政处罚。

(案例来源: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吴某到酒吧饮酒,看中T台走秀的余某,欲带其出台开房。

余某告诉吴某,她们不收钱,如果想带其出去,可以给酒吧赠送花环。

于是,吴某向酒吧营销部负责人杨某微信转账赠送5000元花环,将余某带到宾馆开房。

余某回到酒吧后,杨某又微信给余某转账3000元,剩余2000元作为余某给酒吧充值的花环。

很快,警方发现了这种新型的“卖淫”方式,五天后,就将涉嫌嫖娼的吴某抓获。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规定: 卖淫、嫖娼的,拘留10-15天,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拘留5日以下,或者处500元以下罚款。

面对警方询问,吴某辩解:

1、自己是和余某开房了,但二人仅是聊天而已,并没有发生性关系;

2、其支付的5000元钱是酒吧的花环钱,且支付给了酒吧,而不是余某,这不是嫖娼费用。

但警方经过调查,并不认可对吴某的辩解,认为:

1、该酒吧存在涉黄问题,吴某与余某素不相识,二人深夜去酒店开房肯定发生了性关系;

2、吴某向酒吧支付的5000元后,酒吧又给吴某转账3000元,这就属于嫖资;

3、吴某的行为属于情节严重,所以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规定,对其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5000元。

事后吴某不服警方行政处罚,提出行政复议,未果后,又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败诉后再上诉。

二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

1、吴某带余某开房发生在5日前,警方并没有当场发现吴某和余某发生性关系,吴某本人也不承认与余某发生性关系,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吴某和余某发生性关系;

2、根据公安部关于嫖娼的相关解释,认定嫖娼需要具备三个条件:(1)双方主体就卖淫嫖娼达成一致;(2)已经谈好价格或者给付金钱、财物;(3)已经着手实施。

本案吴某并没有与余某就卖淫嫖娼进行过交谈,其支付的5000元系赠送给酒吧的花环钱,且支付给酒吧工作人员,而不是余某,该案没有嫖资,不符合上述前两个条件。

综上,二审法院认定警方对吴某作出的嫖娼处罚决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行政诉讼法》第54条规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的,人民法院应判决撤销。

因此,法院支持了吴某的诉讼请求,撤销了对公安机关对吴某的行政处罚决定。案件受理费50元,由警方承担。

最后,吴某自己做了啥,自己最清楚。正所谓要想人不知,除非己莫为,其虽然此次赢得了诉讼,但未必每次都会这么侥幸。所以希望吴某以后切实遵纪守法,才不会惹上麻烦。

亲爱的读者对此案有什么看法呢?欢迎评论!#普法行动# #莆田头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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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颜回说法 关注我,多学法,少吃亏!

“我们是开房了,但什么也没做。”福建莆田,一男子将酒吧T台走秀女带到宾馆开房。5天后,警方对男子行政拘留10日,罚款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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