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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是開房了,但什麼也沒做。”福建莆田,一男子将酒吧T台走秀女帶到飯店開房。5天後,警方對男子行政拘留10日,罰款50

作者:顔回說法

“我們是開房了,但什麼也沒做。”福建莆田,一男子将酒吧T台走秀女帶到飯店開房。5天後,警方對男子行政拘留10日,罰款5000元。事發後,男子不服,将公安機關告上法庭,請求撤銷行政處罰。

(案例來源:莆田市中級人民法院)

吳某到酒吧飲酒,看中T台走秀的餘某,欲帶其出台開房。

餘某告訴吳某,她們不收錢,如果想帶其出去,可以給酒吧贈送花環。

于是,吳某向酒吧營銷部負責人楊某微信轉賬贈送5000元花環,将餘某帶到飯店開房。

餘某回到酒吧後,楊某又微信給餘某轉賬3000元,剩餘2000元作為餘某給酒吧充值的花環。

很快,警方發現了這種新型的“賣淫”方式,五天後,就将涉嫌嫖娼的吳某抓獲。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66條規定: 賣淫、嫖娼的,拘留10-15天,可以并處50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拘留5日以下,或者處500元以下罰款。

面對警方詢問,吳某辯解:

1、自己是和餘某開房了,但二人僅是聊天而已,并沒有發生性關系;

2、其支付的5000元錢是酒吧的花環錢,且支付給了酒吧,而不是餘某,這不是嫖娼費用。

但警方經過調查,并不認可對吳某的辯解,認為:

1、該酒吧存在涉黃問題,吳某與餘某素不相識,二人深夜去酒店開房肯定發生了性關系;

2、吳某向酒吧支付的5000元後,酒吧又給吳某轉賬3000元,這就屬于嫖資;

3、吳某的行為屬于情節嚴重,是以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66條規定,對其行政拘留10日并處罰款5000元。

事後吳某不服警方行政處罰,提出行政複議,未果後,又向法院提起訴訟,一審敗訴後再上訴。

二審法院經過審理認為:

1、吳某帶餘某開房發生在5日前,警方并沒有當場發現吳某和餘某發生性關系,吳某本人也不承認與餘某發生性關系,現有證據無法證明吳某和餘某發生性關系;

2、根據公安部關于嫖娼的相關解釋,認定嫖娼需要具備三個條件:(1)雙方主體就賣淫嫖娼達成一緻;(2)已經談好價格或者給付金錢、财物;(3)已經着手實施。

本案吳某并沒有與餘某就賣淫嫖娼進行過交談,其支付的5000元系贈送給酒吧的花環錢,且支付給酒吧從業人員,而不是餘某,該案沒有嫖資,不符合上述前兩個條件。

綜上,二審法院認定警方對吳某作出的嫖娼處罰決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行政訴訟法》第54條規定,被訴具體行政行為主要證據不足的,人民法院應判決撤銷。

是以,法院支援了吳某的訴訟請求,撤銷了對公安機關對吳某的行政處罰決定。案件受理費50元,由警方承擔。

最後,吳某自己做了啥,自己最清楚。正所謂要想人不知,除非己莫為,其雖然此次赢得了訴訟,但未必每次都會這麼僥幸。是以希望吳某以後切實遵紀守法,才不會惹上麻煩。

親愛的讀者對此案有什麼看法呢?歡迎評論!#普法行動# #莆田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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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顔回說法 關注我,多學法,少吃虧!

“我們是開房了,但什麼也沒做。”福建莆田,一男子将酒吧T台走秀女帶到飯店開房。5天後,警方對男子行政拘留10日,罰款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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