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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力一高管受贿330万元被判12年,国企员工是否是“国家工作人员”?

作者:上观新闻

北京青年报记者2月9日从裁判文书网了解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一则刑事裁定书。上海XX(回力)鞋业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张若松受贿330万元,事实清楚,二审维持原判,判处有期徒刑12年。

回力分管市场销售副总经理收礼 被所在集团纪委“揪出”

刑事裁定书显示,张若松,曾用名张恩祁,男,1984年8月14日出生于辽宁省丹东市,大学文化,上海XX鞋业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分管市场、销售、品牌推广,并负责品牌市场拓展,经销商授权管理、专单货品货号审批、经销商分货管理等事务。

北京青年报记者注意到,裁定书中并未透露涉事企业名称,不过,根据上海纪委此前通报,上海回力鞋业有限公司原常务副总经理张若松违规收受礼品、礼金问题。2018-2020年期间,张若松安排经销商为其夫妇购买价值18万余元的机票,并违规收受名包、名表等奢侈品。张若松还存在其他严重违纪违法问题。2021年1月,张若松被解除劳动关系,其涉嫌犯罪问题被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

根据刑事裁定书,2020年11月10日,被告人张若松在母公司集团纪委工作人员陪同下至上海市杨浦区监察委员会接受调查,但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不仅收钱 还要蒂芙尼、万宝龙和爱马仕

根据刑事裁定书,2018年至2020年,张若松利用上述职务便利,先后三次向梦鹿公司实际经营人季某索要现金共计人民币330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并要求季某为其支付出行机票费用共计18万余元及购买蒂芙尼手表、万宝龙笔、爱马仕手提包等物品,其中部分受贿款被张若松用于个人投资。

上述事实,除了证人证言外,还有广发银行活期对公对账单、广发网上银行电子回单、梅迪亚特公司记账凭证,季某的“飞猪”账号信息、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机票订单及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等。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若松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向他人索取贿赂,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对张若松从重处罚。张若松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认罪态度等均在量刑中综合予以考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被告人张若松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国企员工是否是“国家工作人员”成二审焦点之一

原审被告人张若松上诉提出,其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也没有收受过季某给予的330万元现金;季某为其支付的18万余元的机票费用,希望在股权纠纷中得到其帮助而正常支付的费用,其行为不构成犯罪,本案系因其与季某间民事纠纷引发的刑事陷害。

张若松的辩护人提出,张若松辩称其未收到过330万元;18万元的机票费用是张与季共同经营某公司期间资金流转所用的资金,系用于公司经营和对外开展业务,并非张收受的贿赂款;张若松不具有职务身份,不构成受贿罪。

上海第二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张若松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贿赂,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依法应从重处罚。张若松系国有公司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其利用担任回力公司常务副总经理,行使市场、销售、品牌推广等管理权限,并负责品牌市场拓展,经销商授权管理、专单货品货号审批、经销商分货管理等事务的职务便利,向季某索取贿赂,其行为符合受贿罪的犯罪构成。

张若松的辩解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均查无实据,本院难以采信、采纳。最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栏目主编:顾万全 文字编辑:杨蓉 题图来源:笪曦 摄影 图片编辑:徐佳敏

来源:作者:北青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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