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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你找个小姐放松放松”,为答谢孟某给自己介绍工程,白某花300元给他介绍了一个叫于某的小姐。孟、于二人在宾馆内聊天时,

作者:毓秀法谈

“给你找个小姐放松放松”,为答谢孟某给自己介绍工程,白某花300元给他介绍了一个叫于某的小姐。孟、于二人在宾馆内聊天时,被接到举报的民警抓个正着。两人皆承认要卖淫嫖娼,结果孟某被拘留5日。之后,他将警方告上了法庭。

原来,孟某认为自己是被白某做套陷害了。虽然人是白某介绍的,但于某称并未收到白某支付的嫖资,且准备嫖娼和实施嫖娼是两个概念。因此他认为警方对自己的处罚是不合法的。(来源:怀柔法院)

他的诉求似乎也和法院审理调查的事实不谋而合。据审理查明,当天白某一共叫了两名女子,其中包括于某。他给了其中一名女子300元。

不过对于这笔钱究竟是给了于某,还是另一名女子,在法院认定的事实中却并未查清。

因此,该案的争议点就在于未抓到现实的金钱交易,且双方还未发生性行为时,能否以卖淫嫖娼的规定,对双方当事人进行处罚。

首先,由他人出资,后接受邀请进行嫖娼的行为,不影响卖淫嫖娼的认定,且介绍人还可能涉嫌构成介绍卖淫罪。这不是本案的关键点。

而法律之所以禁止卖淫嫖娼,意在保护社会的善良风俗和伦理道德。法律要禁止的有人将肉体当作营利的手段。因此,两人是否发生了性行为,对卖淫嫖娼的认定没有影响。

在该案的取证过程中,孟某亲口承认说自己到那家宾馆就是为了“找个小姐玩(嫖娼)”的,而于某经询问也承认,自己就是来“交易”的。

在双方已到达交易地点,而且都已表明意图时,即便他们之间没有支付、接收金钱的行为,也未实际发生性关系,这种情形下也应当认定双方构成卖淫嫖娼。

《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很明显,该案对孟某的处罚适用了“情节较轻”。而公安部曾在2003年时对地方侦办该类案件做出了一个回复,里面也解释了这一情节:

行为主体之间主观上已经就卖淫嫖娼达成一致,已经谈好价格或者已经给付金钱、财物,但因其他原因未发生性关系的,应从轻处罚。

因此,虽然该案中警方在取证方面存在瑕疵,但并未影响对孟某的处罚。法院审判后,驳回了孟某的诉讼请求,原、被告均未上诉。

所以,法律不处罚思想犯,但依然处罚预备犯。对此,你怎么看呢?

#普法行动# #怀柔头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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