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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税务局代开的劳务费发票该如何处理​?

作者:税学堂

收到这种发票该如何处理!

常见一些公司取得个人提供的劳务报酬发票,在处理时不符合规定,产生税务合规风险!以下就实例整理了一些税务知识点,跟大家一起学习!

【案例】上海凯特服装有限公司聘请张某为其提供产品设计服务,2021年9月收到张某提供了一张湖北省黄石市税局代开的劳务费发票,发票金额50000元整,其中增值税495元。(如下图示)

收到税务局代开的劳务费发票该如何处理​?

关注点1:如何计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自然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申请代开发票的,很多省市在代开发票环节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代开发票单位( 包括税务机关和接受税务机关委托代开发票的单位)在发票备注栏内统一注明“个人所得税由支付人依法预扣预缴”等类似字样。如这张湖北发票“个人所得税须依法预扣预缴或自行申报”,显然并未免除支付企业的代扣代缴义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八条的规定,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预扣预缴税款。

应该如何计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有两种选择:凯特公司财务在计算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有两种方式可选择:

(1)按需支付的发票金额50000元作为收入计算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50000-50000*20%)*30%-2000=10000元

需支付税收收入=50000-10000=40000元

(2)按不含增值税收入49505元(50000-495)计算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49505-49505*20%)*30%-2000=9,881.20元

需支付税收收入=50000-9,881.20=40118.8元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佣金所得,属于劳务报酬所得,以不含增值税的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据此政策理解,正确的计算方式应该是第二种,以不含增值税的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相较第一种方式需多支付给张某118.80元。

关注点2:代开发票地点不正确

自然人代开发票地点和增值税纳税地点规定应该一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非固定业户应当向应税行为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根据票据信息,税务部门可以对是否在法规要求的税务管辖机关申请开具进行比对。如本案凯特公司在上海,并无在湖北发生业务需要,且根据发票中张某的身份证件号码,前六位310109对应属于上海虹口区。如不能提供其在湖北省黄石市居住证明,就会被税务认定为属于不合规的发票,不能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友情提示】对企业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需取得个人劳务在税法规定的增值税纳税地点所在税务机关开具的发票,并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应按不含增值税的收入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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