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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两男子用爆竹炸死6条小鱼被取保 专家:用刑法规制欠妥当

大江网/大江新闻客户端讯 记者涂文华、实习生伍群珍报道:春节期间,湖南省邵阳市城步县两名男子因使用大炮仗(大型爆竹)炸死6条手指般大的小鱼被采取取保候审刑事强制措施,引发广泛关注和热议。2月23日,南昌大学法学教授张芳山在接受大江网、大江新闻客户端记者采访时认为,两名男子并没有触犯刑法,直接用刑法来规制欠妥当,可根据《治安管理法》进行处罚。

湖南两男子用爆竹炸死6条小鱼被取保 专家:用刑法规制欠妥当

“苗乡城步”消息(现已被删除)

用爆竹炸死6条小鱼 两男子被取保候审

近日,公众号“苗乡城步”发布一则消息,2月14日,湖南省邵阳市城步苗族自治县丹口镇太平村村民兰某和蒋某为“解馋”,将大型爆竹扔入河道内炸死并用网兜捕捞了6条野生河鱼。

由于两人违反《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全县天然水域全面禁捕的通告》的规定,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已被县森林公安局依法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文中配图显示,一男子用手指着六条手指大的小鱼、一个爆竹、半截爆竹纸。目前,该公众号推文已被删除。但该消息不胫而走,在网络上掀起舆论风波,涉案当事人用爆竹炸死6条小鱼被以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是否被认定过重?引发讨论。

法学教授:该案情节较轻 采取刑事制裁有失妥当

对此,大江网、大江新闻客户端记者采访了南昌大学法学教授、博士后张芳山。他认为,涉案的两名男子并没有触犯刑法,不该受到刑事制裁。

据张芳山介绍,刑法规定的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是指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行为。而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非法捕捞水产品数量较大的;为首组织或聚众非法捕捞水产品的;经常非法捕捞水产品屡教不改的;非法捕捞重点保护的重要或名贵的水生动物的;以禁止使用的方法捕捞水产品,造成水产资源重大损失的;非法抗拒渔政管理,行凶殴打渔政管理人员的等。对于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以犯罪论处。

“虽说炸鱼是属于禁止的行为,但是所谓炸鱼一般是指破坏性比较大的雷管之类的爆炸物,而本案炸鱼用的是一般民用爆竹,并不属于刑法禁止的范畴。且本案并未造成严重的后果和损失,又属于首次违法,所以我认为本案不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张芳山说。

对于该案,张芳山认为直接用刑法来规制欠妥当,可以参照《治安管理法》、《渔业法》《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全县天然水域全面禁捕的通告》等法律法规或者规范性文件进行处罚。

类似行为并非首例 均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2月23日,记者从“城步公安”微信公众号发布信息中了解到,类似情况在城步当地并非首例,城步公安局曾多次对村民违规捕鱼、狩猎行为采取了刑事措施。

湖南两男子用爆竹炸死6条小鱼被取保 专家:用刑法规制欠妥当

李某球捕捞约重0.9公斤鱼虾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图片来源:“城步公安”公众号)

据“城步公安”消息,2020年11月6日,丹口镇信石村河道内,村民李某球使用细丝渔网捕捞约重0.9公斤野生鱼虾;2020年11月22日,汀坪乡蓬瀛村村民何某使用麻鱼机非法电鱼,文中配图仅有三条鲫鱼;2020年12月7日,汀坪乡蓬瀛村村民李某因使用电麻机非法电鱼,以上村民均被采取取保候审的刑事强制措施。

湖南两男子用爆竹炸死6条小鱼被取保 专家:用刑法规制欠妥当

杨某捕猎的工具 (图片来源:“城步公安”公众号)

此外,该公众号消息,2020年12月期间,丹口镇金岩村村民杨某放置夹子捕猎动物,虽未捕猎到野生动物,但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同样被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2月23日,大江网、大江新闻客户端记者向城步县森林公安局了解男子使用爆竹炸鱼案件进展情况,对方称对于该事件不予以回应。为此,记者联系了城步县委宣传部,据工作人员回应称,目前该事件仍在处理中,具体进展要等官方发布通告。对此,大江网、大江新闻客户端记者将持续跟进。

网友观点:有支持严惩,也有认为情节较轻不宜过重处罚

城步森林公安局对这两位村民采取刑事处罚的这一行为,引发网友激烈讨论。

@月亮湾:从图片看所用爆竹不是一般的烟花爆竹,而是自制爆炸物,由此可见其行为也必定不是临时起意。所以本人支持公安机关依法严办。

@我就在这里:爆竹炸鱼纯属娱乐行为,没有主观犯罪意识,危害行为显然不大。所谓炸鱼应该是有雷管炸药作为爆炸物的行为,爆竹显然不是爆炸物。

@南山:情节轻微,也不是蓄意捕捞,用不着把刑法搬出来吧?

@浪子老火:支持警方严正执法,这个罪应该以行为定罪,不应该以后果轻重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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