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江網/大江新聞用戶端訊 記者塗文華、實習生伍群珍報道:春節期間,湖南省邵陽市城步縣兩名男子因使用大炮仗(大型爆竹)炸死6條手指般大的小魚被采取取保候審刑事強制措施,引發廣泛關注和熱議。2月23日,南昌大學法學教授張芳山在接受大江網、大江新聞用戶端記者采訪時認為,兩名男子并沒有觸犯刑法,直接用刑法來規制欠妥當,可根據《治安管理法》進行處罰。
“苗鄉城步”消息(現已被删除)
用爆竹炸死6條小魚 兩男子被取保候審
近日,公衆号“苗鄉城步”釋出一則消息,2月14日,湖南省邵陽市城步苗族自治縣丹口鎮太平村村民蘭某和蔣某為“解饞”,将大型爆竹扔入河道内炸死并用網兜捕撈了6條野生河魚。
由于兩人違反《城步苗族自治縣人民政府關于全縣天然水域全面禁捕的通告》的規定,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條,涉嫌非法捕撈水産品罪,已被縣森林警察局依法采取取保候審強制措施。
文中配圖顯示,一男子用手指着六條手指大的小魚、一個爆竹、半截爆竹紙。目前,該公衆号推文已被删除。但該消息不胫而走,在網絡上掀起輿論風波,涉案當事人用爆竹炸死6條小魚被以涉嫌非法捕撈水産品罪采取刑事強制措施,是否被認定過重?引發讨論。
法學教授:該案情節較輕 采取刑事制裁有失妥當
對此,大江網、大江新聞用戶端記者采訪了南昌大學法學教授、博士後張芳山。他認為,涉案的兩名男子并沒有觸犯刑法,不該受到刑事制裁。
據張芳山介紹,刑法規定的非法捕撈水産品罪,是指違反保護水産資源法規,在禁漁區、禁漁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産品,情節嚴重的行為。而所謂情節嚴重,主要是指非法捕撈水産品數量較大的;為首組織或聚衆非法捕撈水産品的;經常非法捕撈水産品屢教不改的;非法捕撈重點保護的重要或名貴的水生動物的;以禁止使用的方法捕撈水産品,造成水産資源重大損失的;非法抗拒漁政管理,行兇毆打漁政管理人員的等。對于情節輕微,危害不大的,不以犯罪論處。
“雖說炸魚是屬于禁止的行為,但是所謂炸魚一般是指破壞性比較大的雷管之類的爆炸物,而本案炸魚用的是一般民用爆竹,并不屬于刑法禁止的範疇。且本案并未造成嚴重的後果和損失,又屬于首次違法,是以我認為本案不構成非法捕撈水産品罪。”張芳山說。
對于該案,張芳山認為直接用刑法來規制欠妥當,可以參照《治安管理法》、《漁業法》《城步苗族自治縣人民政府關于全縣天然水域全面禁捕的通告》等法律法規或者規範性檔案進行處罰。
類似行為并非首例 均采取刑事強制措施
2月23日,記者從“城步公安”微信公衆号釋出資訊中了解到,類似情況在城步當地并非首例,城步警察局曾多次對村民違規捕魚、狩獵行為采取了刑事措施。
李某球捕撈約重0.9公斤魚蝦被采取刑事強制措施(圖檔來源:“城步公安”公衆号)
據“城步公安”消息,2020年11月6日,丹口鎮信石村河道内,村民李某球使用細絲漁網捕撈約重0.9公斤野生魚蝦;2020年11月22日,汀坪鄉蓬瀛村村民何某使用麻魚機非法電魚,文中配圖僅有三條鲫魚;2020年12月7日,汀坪鄉蓬瀛村村民李某因使用電麻機非法電魚,以上村民均被采取取保候審的刑事強制措施。
楊某捕獵的工具 (圖檔來源:“城步公安”公衆号)
此外,該公衆号消息,2020年12月期間,丹口鎮金岩村村民楊某放置夾子捕獵動物,雖未捕獵到野生動物,但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同樣被采取取保候審強制措施。
2月23日,大江網、大江新聞用戶端記者向城步縣森林警察局了解男子使用爆竹炸魚案件進展情況,對方稱對于該事件不予以回應。為此,記者聯系了城步縣委宣傳部,據從業人員回應稱,目前該事件仍在進行中,具體進展要等官方釋出通告。對此,大江網、大江新聞用戶端記者将持續跟進。
網友觀點:有支援嚴懲,也有認為情節較輕不宜過重處罰
城步森林警察局對這兩位村民采取刑事處罰的這一行為,引發網友激烈讨論。
@月亮灣:從圖檔看所用爆竹不是一般的煙花爆竹,而是自制爆炸物,由此可見其行為也必定不是臨時起意。是以本人支援公安機關依法嚴辦。
@我就在這裡:爆竹炸魚純屬娛樂行為,沒有主觀犯罪意識,危害行為顯然不大。所謂炸魚應該是有雷管炸藥作為爆炸物的行為,爆竹顯然不是爆炸物。
@南山:情節輕微,也不是蓄意捕撈,用不着把刑法搬出來吧?
@浪子老火:支援警方嚴正執法,這個罪應該以行為定罪,不應該以後果輕重定罪。
投訴、報料、維權,均可聯系大江網、大江新聞用戶端。報料微信号:dajiangnews,新聞熱線:0791-86849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