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量刑决定
(2020) 北京0102,开头句号525
(摘录)
被告人王天(外名王天烨),男,23岁(1997年8月15日出生),美国国籍,文化学硕士,被捕前华谊兄弟(北京)电影文化有限公司策划,现居北京市昌平区。他于2020年5月6日因涉嫌妨碍公务被拘留,并于同年5月21日被捕。他被关押在北京第三看守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被告人王天亦于2020年4月29日凌晨0时许进入北京市昌平××区××镇××别墅××区酒砸物品后进入他人院子的院子,当时北京市公安局派出所吴、王、郭等人依法赶到现场履行职责, 其拒绝配合民警工作,曾有吴、王、郭一殴打,导致民警右侧下墙右侧骨折,右上眼睑骨折。据认定,吴某右眼睑下壁骨折构成轻伤,右上眼睑骨折构成轻伤。
被告王天也被警方当场抓获。
针对上述指控,检察院向法院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王天还暴力攻击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妨碍社会管理秩序,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 并应追究他妨碍公务的刑事责任。将其绳之以法。
被告人王天也没有在法庭上对起诉指控的事实提出异议,认罪。
被告人王天也是辩护人杨锡光、段刚提出辩护意见如下:一是被告人王天也认罪认罚;
庭审认定,被告人王天也于2020年4月29日0时分,在北京市昌平区××镇中华人民共和国、别墅×× ××区××饮酒后,北京市公安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七派出所时,民警吴、王、郭等人赶到现场依法履行职责, 被告人王天还拒绝配合民警的工作,随后殴打王1、吴、郭,造成吴氏右下壁骨折,右上眼睑骨折,经鉴定,吴某右眼睑下壁骨折构成二级轻伤和右上眼睑骨折, 被告王天后来被公安机关传唤。
检察院提供的下列证据证实了上述事实,法院也证实了上述事实:
1.证人吴一(北京市公安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昌平分局北七派出所)的证言和身份证明笔录,证明2020年4月29日0时48分,派出所接到110名警员说"在昌平区××镇××别墅×× ××门,有醉酒男子进报警员家砸东西", 副局长张一一带着自己的,民警王某1和辅警王2立即到现场上班,到达现场,他和张某某1、王某1一直到现场人员出示民警身份,当时由王1在报警房外照看一名醉酒男子, 当张某某1和自己家了解情况时,他听到王某1被醉汉殴打的声音,他立即出院控制醉酒男子,这时王某1离开时脸已经浮肿,之后自己和王2再赶去支援警察郭某一名醉酒男子乘救护车制止并送往附近医院醒来的过程中,醉酒男子情绪激动,辱骂自己,并用头撞他的脸,导致右眼和鼻子上部出血,醉酒男子被送往医院后,他也在医院被诊断出来,他的伤势是右上眼睑骨折,右眼下壁和鼻外伤。经法律程序审理后,吴某指认被告王天也在警方执法过程中殴打自己的醉酒男子。
2.证人王安1(北京市公安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昌平分局北七派出所)的证言和身份证明笔录,证明2020年4月29日0时48分,派出所接到110名警员说"在昌平区××镇××别墅×× ××门,有醉酒男子进入报警员家砸东西", 副局长张一1带着自己的民警吴和辅警王2立即到现场上班,到达现场,他和吴先把一个醉酒的男子从报警员的家里带到门口,当时,他和吴都已经表明了民警的身份, 吴某1随后到民警家了解情况,当他检查醉酒男子的身份时,男子突然用右手打了他的左脸,然后有警察到现场支援,并联系救护车将醉酒男子带到附近的医院醒来。经法律程序审理后,王某指认被告王天也在警方执法过程中殴打自己的醉酒男子。
3.证人郭安(北京市公安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昌平分局北七派出所)的证言和身份证明笔录,证明2020年4月29日凌晨1点左右,他接到派出所的通知,称"在××别墅区涉嫌阻挠"。公务",他和民警李某随后赶到现场支援,他看到一名克制的醉汉正躺在地上侮辱民警和周边群众,副局长张某1和民警吴某某某某,王某1正在对周边群众进行信息核查, 当时,王某的左脸有些浮肿,在999救护车赶到现场时,他和吴某、辅警王2负责将醉酒男子带到附近医院叫醒,在车上,醉酒男子情绪激动,一直辱骂执法人员,并突然用左脑勺打吴的右脸, 吴氏的右眼上半身和鼻子当时流血,毕竟人们把醉汉送到医院醒来喝醉了;他把警帽撞成歪歪扭扭的,但没有造成任何明显的创伤。经法定程序,郭明晖指认被告王天也在公安执法过程中用头撞向吴某醉酒男子。
4.证人李一(北京市公安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昌平分局北七派出所)的证言,证明2020年4月29日凌晨1点左右,他接到派出所的通知,称"在××别墅区,有人涉嫌妨碍公务", 自己和警察郭随后赶到现场支援,他看到一个醉酒的男子(王天也)躺在地上辱骂民警和周边群众,副局长张1和民警吴,王1正在对周围的群众进行信息核实,当时,他看到王某的左脸有些浮肿, 在999救护车到现场时,由郭武、辅警王2负责将醉酒男子送往附近医院叫醒。
5.证人张一(北京市公安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昌平北区七派出所副局长)作证,证明2020年4月29日0时48分,派出所接到110名警员说"在昌平区××镇××别墅×× ××门,有醉酒男子进入报警员家砸东西", 他立即通知巡警组警王某1、吴某某处理,在自己赶到现场时,看到王某某1,吴某某一直在××别墅××院了解情况,因为他在医院看到一名醉酒男子(王天也)言语不清,一直在辱骂民警, 他安排王某某1人及辅警王某2人将醉酒男子带到医院外的××继续了解情况,当他和吴某在医院××查看现场时,他听到王某1在质问醉酒男子为什么打人,他从医院出来得知醉酒男子打了王某一巴掌, 本人和警方立即在现场将醉酒男子控制并报案现场指挥中心,救护车到达现场后,他安排吴、王和支援警察郭某到附近一家医院叫醒,经过自己治疗后将现场送回派出所, 得知醉酒男子在被送往医院的过程中会是吴某的伤口。
6.证人王甲2(北京市公安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昌平分局北七派出所辅助警察)的证言和辨认笔录,证明2020年4月29日0时48分,派出所接到110名民警说"在昌平区××镇×× ××别墅门口,有醉酒男子进报警员家砸东西", 他跟着警察吴某、王1号副局长和张1号副主任立即赶到现场,他和王1号将一名醉酒男子从报警员家院子里出来,当王1在警察面前核实醉酒男子的身份时,醉酒男子用右手打了王某一左脸, 在一辆救护车和支持警察郭等人到达现场后,在他们自己跟随吴,郭将男子带到救护车上并被送往附近医院醒来的过程中,醉酒的男子情绪激动并一直辱骂警察,而且还突然用左头打了吴的右脸, 导致吴氏当时的右眼和鼻子流血,到达医院门诊房门口,醉汉还用头打了郭,之后醉汉被送到了叫醒室。经法定程序后,王某指认被告王天也在民警执法过程中殴打民警醉酒男子。
7.证人魏的证词和身份证明证明,2020年4月29日凌晨0点40分左右,他在昌平区××镇别墅×× ××听到院子里砸东西的声音,然后看到自己院子里有一个赤身裸体的陌生男子砸门,他立即报警,到达后报警后向该男子指认, 而该男子则到自己的院子里了解情况,盘点后,自己的门、灯饰和院子里的一些物品都损坏了。经法律程序,魏某指认被告王天是闯入他家,砸在院子里的怪人。
8.证人赵某的证言证明,2020年4月29日0时40分左右,他和弟弟赵2在朋友家,赵二接到儿子魏打来的电话说"有人在院子里打了什么事",他和赵某2和朋友马某立即回到××镇××别墅××家, 他看到一个赤身裸体醉酒的陌生小伙子(王天也)正在自己的院子里砸东西,当马劝阻男时,男方还用手打马,何和赵2、马一一共同抱着该男子,警察赶到现场后,民警向这名年轻人辨认并带他到医院外了解情况, 但该男子情绪激动,辱骂民警,还打了民警(王1)一巴掌,民警立即控制了该男子;
9、证人赵的证言和身份证明,证明2020年4月29日凌晨4点40分左右,他在朋友家接到儿子魏的电话,称"在××镇××别墅院子里,自己家里有一个赤裸的男子。砸惹麻烦",他立即和赵某妹某某一,朋友马某开车回去,他的朋友王某3和妻子开车也跟着,他回家后看到一个醉酒的男人在自己的院子里,他马云马马立即将男警赶到现场后穿上制服, 民警已经指认了醉酒男子,但该男子拒绝配合民警的工作,一直辱骂民警还打了其中一名警察(王1)左脸,之后民警再次制服了这名醉酒男子。经法定程序后,赵某指认被告王天也在民警执法过程中殴打民警醉酒男子。
10、证人王的证言和身份证明证明,2020年4月29日凌晨4点40分左右,他的朋友赵2在昌平区××镇××镇的家中接到儿子的电话,得知有人在他家遇到麻烦 事发后,他和妻子带着赵某2等人赶××镇××别墅××区××, 他看到有一名民警在赵某2码前向一名醉酒男子了解情况,当民警已经指认该男子时,该男子一直情绪激动,还用右手打了民警(王某1)左脸,事后警察控制了该男子。经法律程序后,王某认定被告王天是一名醉酒男子,在执法过程中殴打民警。
11.证人马云的证言和身份证明笔录,证明2020年4月29日0时40分左右,他和赵2、赵1在王3家吃饭,赵2接到儿子魏的电话,得知有人在他家院子里撞了什么东西,自己和赵2、赵1立即开车到位于××镇××别墅××区的××家, 他看到一个像醉汉一样赤身裸体的少年在赵某家院子里手舞,自己和现场其他人随后将该男子按在地上,警察赶到现场后,警察出示了该男子的文件,该男子到医院门口了解情况,但该男子一直在咒骂, 还突然打了警察(王1)一巴掌,现场警察立即控制了该男子。经法律程序审理后,马云指认被告王天也在民警执法过程中殴打这名年轻人。
12.证人邓小平的证言,证明2020年4月28日18时,"头发小"王天还去了北京市昌平区××镇××别墅××区××,当天20时21分,他和王天也开始到家吃饭,期间他和王天还喝了酒, 29日凌晨0时30分左右,王天也打电话给朋友一起回家,但两人从自己家出来就驱散了,当他们出门发现王天也时,看到邻居家(××区××号)门口停着警车和救护车,通过现场民警了解情况, 他们知道,王天也误入邻居家的院子,在他陪同民警的束缚下,王天还坐救护车去医院,在车里,因为警察拦住自己试图给王天也点燃一支烟,王天也试图挣脱束缚, 而他的头颅撞在了民警(吴)的左侧,导致民警头部流血,民警立即将王天也控制住了,王天也带着酒去了南口医院叫醒酒。
13、证人王A4(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红十字会急救中心医生)作证说,2020年4月29日1点,他和司机在接到999指挥中心通知后,驾驶紧急车辆前往常平区××镇××别墅××区××醉酒人员,当天2点左右, 在急救车上与病人(王天也)、两名民警(吴、郭)、一名辅警(王2)和一名病人朋友(邓)在前往南口医院的路上,他坐在副驾驶的位置上听到后方的争吵,并感觉到车辆在摇晃,他回头看去看到病人旁边的民警(吴)右眉弓和鼻子都在流血, 他立即为受伤的民警按压止血,当天3点钟,他与民警和辅警合作,将病人送往南口医院的叫醒室。
14.证人张某2(北京市昌平区××镇××物业经理)的证言,证明2020年4月29日凌晨1点,他接到业主家人打来的电话,说他家进来打东西,他立即赶到现场(××别墅××区××),看到一名醉酒男子已被民警带走, 自己到小区门口查了一下访客记录后,发现醉酒男子登记了自己的名字为"王天也",是该区其他业主的访客。
15.视听数据执法录像录像,证明被告王天也在2020年4月29日0时至3时之间,在履行民警职责时,实施了殴打持执法记录员民警(王一一)和殴打民警(吴)脸等行为。
16.北京市公安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昌平分局北七派出所出具了110份警案和报案,证明魏某于2020年4月29日上午0时48分.m报警称"××有人进自己的院子砸门",接到民警后,北七派出所副局长张一1, 民警吴某某,王某1立即赶到现场上班。
17.北京市王府中西医结合医院诊断证书、北京大学第三医院急诊病程记录和CT检查报告表、伤势照片和北京通大发郑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确认王某1日2020年4月29日诊断出的伤势为"左脸软组织伤", 吴某当天诊断出的伤势为"右上眼睑骨折,身长1cm;鼻外伤;右侧下壁骨折,可能对右下肌造成损害";吴氏右眼窝下壁骨折构成第二期轻伤,右上眼睑骨折构成轻伤。
18、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天通源派出所出具的登记表,该案已立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公安局常平分局传唤证明,证明被告人王天也于5月6日被公安机关传唤, 2020.
19、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组出具的初步身份证明和出入境记录证明,经查询,被告王天也于2020年1月15日持530750862美国护照15号进入杭州机场。
上述取证程序是合法的,证据的内容确实足够,本院已经确认。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天还以暴力手段阻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侵犯国家正常管理活动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身权利,构成妨碍公务罪,有重处罚情节。 应依法惩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妨碍公务为由,控告被告王天妨碍公务。被告王天辩护人在法庭上提出的"不进一步驱逐被告人王天"的辩护意见和请求,确有充分理由,法院采纳并予以考虑;据此,法院根据被告人王天也认罪的事实,给予其从宽处罚,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天也因妨碍公务被判有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资料来源:小警察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