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
量刑決定
(2020) 北京0102,開頭句号525
(摘錄)
被告人王天(外名王天烨),男,23歲(1997年8月15日出生),美國國籍,文化學碩士,被捕前華誼兄弟(北京)電影文化有限公司策劃,現居北京市昌平區。他于2020年5月6日因涉嫌妨礙公務被拘留,并于同年5月21日被捕。他被關押在北京第三看守所。
中華人民共和國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檢察院指控:
被告人王天亦于2020年4月29日淩晨0時許進入北京市昌平××區××鎮××别墅××區酒砸物品後進入他人院子的院子,當時北京市警察局派出所吳、王、郭等人依法趕到現場履行職責, 其拒絕配合民警工作,曾有吳、王、郭一毆打,導緻民警右側下牆右側骨折,右上眼睑骨折。據認定,吳某右眼睑下壁骨折構成輕傷,右上眼睑骨折構成輕傷。
被告王天也被警方當場抓獲。
針對上述指控,檢察院向法院提供了相應的證據。檢察院認為,被告人王天還暴力攻擊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妨礙社會管理秩序,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五款, 并應追究他妨礙公務的刑事責任。将其繩之以法。
被告人王天也沒有在法庭上對起訴指控的事實提出異議,認罪。
被告人王天也是辯護人楊錫光、段剛提出辯護意見如下:一是被告人王天也認罪認罰;
庭審認定,被告人王天也于2020年4月29日0時分,在北京市昌平區××鎮中華人民共和國、别墅×× ××區××飲酒後,北京市警察局中華人民共和國北七派出所時,民警吳、王、郭等人趕到現場依法履行職責, 被告人王天還拒絕配合民警的工作,随後毆打王1、吳、郭,造成吳氏右下壁骨折,右上眼睑骨折,經鑒定,吳某右眼睑下壁骨折構成二級輕傷和右上眼睑骨折, 被告王天後來被公安機關傳喚。
檢察院提供的下列證據證明了上述事實,法院也證明了上述事實:
1.證人吳一(北京市警察局中華人民共和國昌平分局北七派出所)的證言和身份證明筆錄,證明2020年4月29日0時48分,派出所接到110名警員說"在昌平區××鎮××别墅×× ××門,有醉酒男子進報警員家砸東西", 副局長張一一帶着自己的,民警王某1和輔警王2立即到現場上班,到達現場,他和張某某1、王某1一直到現場人員出示民警身份,當時由王1在報警房外照看一名醉酒男子, 當張某某1和自己家了解情況時,他聽到王某1被醉漢毆打的聲音,他立即出院控制醉酒男子,這時王某1離開時臉已經浮腫,之後自己和王2再趕去支援警察郭某一名醉酒男子乘救護車制止并送往附近醫院醒來的過程中,醉酒男子情緒激動,辱罵自己,并用頭撞他的臉,導緻右眼和鼻子上部出血,醉酒男子被送往醫院後,他也在醫院被診斷出來,他的傷勢是右上眼睑骨折,右眼下壁和鼻外傷。經法律程式審理後,吳某指認被告王天也在警方執法過程中毆打自己的醉酒男子。
2.證人王安1(北京市警察局中華人民共和國昌平分局北七派出所)的證言和身份證明筆錄,證明2020年4月29日0時48分,派出所接到110名警員說"在昌平區××鎮××别墅×× ××門,有醉酒男子進入報警員家砸東西", 副局長張一1帶着自己的民警吳和輔警王2立即到現場上班,到達現場,他和吳先把一個醉酒的男子從報警員的家裡帶到門口,當時,他和吳都已經表明了民警的身份, 吳某1随後到民警家了解情況,當他檢查醉酒男子的身份時,男子突然用右手打了他的左臉,然後有警察到現場支援,并聯系救護車将醉酒男子帶到附近的醫院醒來。經法律程式審理後,王某指認被告王天也在警方執法過程中毆打自己的醉酒男子。
3.證人郭安(北京市警察局中華人民共和國昌平分局北七派出所)的證言和身份證明筆錄,證明2020年4月29日淩晨1點左右,他接到派出所的通知,稱"在××别墅區涉嫌阻撓"。公務",他和民警李某随後趕到現場支援,他看到一名克制的醉漢正躺在地上侮辱民警和周邊群衆,副局長張某1和民警吳某某某某,王某1正在對周邊群衆進行資訊核查, 當時,王某的左臉有些浮腫,在999救護車趕到現場時,他和吳某、輔警王2負責将醉酒男子帶到附近醫院叫醒,在車上,醉酒男子情緒激動,一直辱罵執法人員,并突然用左腦勺打吳的右臉, 吳氏的右眼上半身和鼻子當時流血,畢竟人們把醉漢送到醫院醒來喝醉了;他把警帽撞成歪歪扭扭的,但沒有造成任何明顯的創傷。經法定程式,郭明晖指認被告王天也在公安執法過程中用頭撞向吳某醉酒男子。
4.證人李一(北京市警察局中華人民共和國昌平分局北七派出所)的證言,證明2020年4月29日淩晨1點左右,他接到派出所的通知,稱"在××别墅區,有人涉嫌妨礙公務", 自己和警察郭随後趕到現場支援,他看到一個醉酒的男子(王天也)躺在地上辱罵民警和周邊群衆,副局長張1和民警吳,王1正在對周圍的群衆進行資訊核實,當時,他看到王某的左臉有些浮腫, 在999救護車到現場時,由郭武、輔警王2負責将醉酒男子送往附近醫院叫醒。
5.證人張一(北京市警察局中華人民共和國昌平北區七派出所副局長)作證,證明2020年4月29日0時48分,派出所接到110名警員說"在昌平區××鎮××别墅×× ××門,有醉酒男子進入報警員家砸東西", 他立即通知巡警組警王某1、吳某某處理,在自己趕到現場時,看到王某某1,吳某某一直在××别墅××院了解情況,因為他在醫院看到一名醉酒男子(王天也)言語不清,一直在辱罵民警, 他安排王某某1人及輔警王某2人将醉酒男子帶到醫院外的××繼續了解情況,當他和吳某在醫院××檢視現場時,他聽到王某1在質問醉酒男子為什麼打人,他從醫院出來得知醉酒男子打了王某一巴掌, 本人和警方立即在現場将醉酒男子控制并報案現場指揮中心,救護車到達現場後,他安排吳、王和支援警察郭某到附近一家醫院叫醒,經過自己治療後将現場送回派出所, 得知醉酒男子在被送往醫院的過程中會是吳某的傷口。
6.證人王甲2(北京市警察局中華人民共和國昌平分局北七派出所輔助警察)的證言和辨認筆錄,證明2020年4月29日0時48分,派出所接到110名民警說"在昌平區××鎮×× ××别墅門口,有醉酒男子進報警員家砸東西", 他跟着警察吳某、王1号副局長和張1号副主任立即趕到現場,他和王1号将一名醉酒男子從報警員家院子裡出來,當王1在警察面前核實醉酒男子的身份時,醉酒男子用右手打了王某一左臉, 在一輛救護車和支援警察郭等人到達現場後,在他們自己跟随吳,郭将男子帶到救護車上并被送往附近醫院醒來的過程中,醉酒的男子情緒激動并一直辱罵警察,而且還突然用左頭打了吳的右臉, 導緻吳氏當時的右眼和鼻子流血,到達醫院門診房門口,醉漢還用頭打了郭,之後醉漢被送到了叫醒室。經法定程式後,王某指認被告王天也在民警執法過程中毆打民警醉酒男子。
7.證人魏的證詞和身份證明證明,2020年4月29日淩晨0點40分左右,他在昌平區××鎮别墅×× ××聽到院子裡砸東西的聲音,然後看到自己院子裡有一個赤身裸體的陌生男子砸門,他立即報警,到達後報警後向該男子指認, 而該男子則到自己的院子裡了解情況,盤點後,自己的門、燈飾和院子裡的一些物品都損壞了。經法律程式,魏某指認被告王天是闖入他家,砸在院子裡的怪人。
8.證人趙某的證言證明,2020年4月29日0時40分左右,他和弟弟趙2在朋友家,趙二接到兒子魏打來的電話說"有人在院子裡打了什麼事",他和趙某2和朋友馬某立即回到××鎮××别墅××家, 他看到一個赤身裸體醉酒的陌生小夥子(王天也)正在自己的院子裡砸東西,當馬勸阻男時,男方還用手打馬,何和趙2、馬一一共同抱着該男子,警察趕到現場後,民警向這名年輕人辨認并帶他到醫院外了解情況, 但該男子情緒激動,辱罵民警,還打了民警(王1)一巴掌,民警立即控制了該男子;
9、證人趙的證言和身份證明,證明2020年4月29日淩晨4點40分左右,他在朋友家接到兒子魏的電話,稱"在××鎮××别墅院子裡,自己家裡有一個赤裸的男子。砸惹麻煩",他立即和趙某妹某某一,朋友馬某開車回去,他的朋友王某3和妻子開車也跟着,他回家後看到一個醉酒的男人在自己的院子裡,他馬雲馬馬立即将男警趕到現場後穿上制服, 民警已經指認了醉酒男子,但該男子拒絕配合民警的工作,一直辱罵民警還打了其中一名警察(王1)左臉,之後民警再次制服了這名醉酒男子。經法定程式後,趙某指認被告王天也在民警執法過程中毆打民警醉酒男子。
10、證人王的證言和身份證明證明,2020年4月29日淩晨4點40分左右,他的朋友趙2在昌平區××鎮××鎮的家中接到兒子的電話,得知有人在他家遇到麻煩 事發後,他和妻子帶着趙某2等人趕××鎮××别墅××區××, 他看到有一名民警在趙某2碼前向一名醉酒男子了解情況,當民警已經指認該男子時,該男子一直情緒激動,還用右手打了民警(王某1)左臉,事後警察控制了該男子。經法律程式後,王某認定被告王天是一名醉酒男子,在執法過程中毆打民警。
11.證人馬雲的證言和身份證明筆錄,證明2020年4月29日0時40分左右,他和趙2、趙1在王3家吃飯,趙2接到兒子魏的電話,得知有人在他家院子裡撞了什麼東西,自己和趙2、趙1立即開車到位于××鎮××别墅××區的××家, 他看到一個像醉漢一樣赤身裸體的少年在趙某家院子裡手舞,自己和現場其他人随後将該男子按在地上,警察趕到現場後,警察出示了該男子的檔案,該男子到醫院門口了解情況,但該男子一直在咒罵, 還突然打了警察(王1)一巴掌,現場警察立即控制了該男子。經法律程式審理後,馬雲指認被告王天也在民警執法過程中毆打這名年輕人。
12.證人鄧小平的證言,證明2020年4月28日18時,"頭發小"王天還去了北京市昌平區××鎮××别墅××區××,當天20時21分,他和王天也開始到家吃飯,期間他和王天還喝了酒, 29日淩晨0時30分左右,王天也打電話給朋友一起回家,但兩人從自己家出來就驅散了,當他們出門發現王天也時,看到鄰居家(××區××号)門口停着警車和救護車,通過現場民警了解情況, 他們知道,王天也誤入鄰居家的院子,在他陪同民警的束縛下,王天還坐救護車去醫院,在車裡,因為警察攔住自己試圖給王天也點燃一支煙,王天也試圖掙脫束縛, 而他的頭顱撞在了民警(吳)的左側,導緻民警頭部流血,民警立即将王天也控制住了,王天也帶着酒去了南口醫院叫醒酒。
13、證人王A4(中華人民共和國北京市紅十字會急救中心醫生)作證說,2020年4月29日1點,他和司機在接到999指揮中心通知後,駕駛緊急車輛前往常平區××鎮××别墅××區××醉酒人員,當天2點左右, 在急救車上與病人(王天也)、兩名民警(吳、郭)、一名輔警(王2)和一名病人朋友(鄧)在前往南口醫院的路上,他坐在副駕駛的位置上聽到後方的争吵,并感覺到車輛在搖晃,他回頭看去看到病人旁邊的民警(吳)右眉弓和鼻子都在流血, 他立即為受傷的民警按壓止血,當天3點鐘,他與民警和輔警合作,将病人送往南口醫院的叫醒室。
14.證人張某2(北京市昌平區××鎮××物業經理)的證言,證明2020年4月29日淩晨1點,他接到業主家人打來的電話,說他家進來打東西,他立即趕到現場(××别墅××區××),看到一名醉酒男子已被民警帶走, 自己到小區門口查了一下訪客記錄後,發現醉酒男子登記了自己的名字為"王天也",是該區其他業主的訪客。
15.視聽資料執法錄像錄像,證明被告王天也在2020年4月29日0時至3時之間,在履行民警職責時,實施了毆打持執法記錄員民警(王一一)和毆打民警(吳)臉等行為。
16.北京市警察局中華人民共和國昌平分局北七派出所出具了110份警案和報案,證明魏某于2020年4月29日上午0時48分.m報警稱"××有人進自己的院子砸門",接到民警後,北七派出所副局長張一1, 民警吳某某,王某1立即趕到現場上班。
17.北京市王府中西醫結合醫院診斷證書、北京大學第三醫院急診病程記錄和CT檢查報告表、傷勢照片和北京通大發鄭司法鑒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鑒定意見書,确認王某1日2020年4月29日診斷出的傷勢為"左臉軟組織傷", 吳某當天診斷出的傷勢為"右上眼睑骨折,身長1cm;鼻外傷;右側下壁骨折,可能對右下肌造成損害";吳氏右眼窩下壁骨折構成第二期輕傷,右上眼睑骨折構成輕傷。
18、中華人民共和國北京市警察局昌平分局天通源派出所出具的登記表,該案已立案,中華人民共和國北京市警察局常平分局傳喚證明,證明被告人王天也于5月6日被公安機關傳喚, 2020.
19、中華人民共和國北京市警察局出入境管理組出具的初步身份證明和出入境記錄證明,經查詢,被告王天也于2020年1月15日持530750862美國護照15号進入杭州機場。
上述驗證程式是合法的,證據的内容确實足夠,本院已經确認。
法院認為,被告人王天還以暴力手段阻止國家機關從業人員依法履行職責,侵犯國家正常管理活動和國家機關從業人員人身權利,構成妨礙公務罪,有重處罰情節。 應依法懲處。中華人民共和國,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檢察院以妨礙公務為由,控告被告王天妨礙公務。被告王天辯護人在法庭上提出的"不進一步驅逐被告人王天"的辯護意見和請求,确有充分理由,法院采納并予以考慮;據此,法院根據被告人王天也認罪的事實,給予其從寬處罰,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五款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王天也因妨礙公務被判有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資料來源:小警察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