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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藏"和"掩盖"如何成为一种定罪?两项高级司法解释作出详细规定

作者:光明网

新华社北京8月9日电(记者罗莎、刘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9日发布《关于办理窝藏、窝藏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窝藏罪和窝藏罪构成要素的规定,明确"情节严重"等。本司法解释自8月11日起施行。

根据这一司法解释,明知犯罪的人,为了帮助其逃跑,为该人提供可用于藏匿的房屋或者其他场所、车辆、船舶、飞机等交通工具、手机等通信工具、金钱等,以掩盖定罪处罚罪。

司法解释还规定,担保人在取保候审期间协助犯罪人逃跑,或者知道犯罪人的藏身之处或者联系方式,但拒绝向司法机关提供的,应当依照刑法的规定, 对窝藏罪行的担保人定罪并处罚。虽然为犯罪人提供了隐蔽的场所和财产,但并非为了帮助犯罪人逃跑,对不履行法定报告义务的人,应当移送有关主管部门行政处罚。

根据司法解释,明知犯罪的,为帮助其逃避刑事诉讼或者帮助其获得宽大处理,故意代为犯罪分子欺骗司法机关,故意向司法机关作出虚假陈述或者提供虚假证据等,以掩盖定罪处罚罪。

司法解释还明确,明知他人有间谍罪或者恐怖、极端主义犯罪的,司法机关调查有关情况并收集有关证据时,拒绝提供,情节严重的,因拒绝提供间谍罪证据,应当定罪处罚。 (一)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的恐怖犯罪或者极端主义犯罪;

对于窝藏或者窝藏犯罪的"情节严重",司法解释规定了六种情形,其中被窝藏或者窝藏的人可以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 被窝藏人应当在被窝藏或者庇护期间再次实施故意犯罪,新犯罪可以处以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司法解释还规定,窝藏罪,在被窝藏人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前提下,认定为犯罪。如果被窝藏或窝藏的人在案件后被宣告无罪,则应根据法律程序宣告其窝藏或窝藏犯罪人。

来源: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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