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天看点

公房同住人资格能否因同居人签署承诺书自愿放弃而丧失?

导读:公房作为一定历史时期的产物,解决了城市居民的住房问题,公房的承租人对房屋仅享有使用的权利,而不享有所有权。对于夫妻一方承租的公房,在夫妻离婚时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公房归一方使用,另一方不享有居住使用权利,那放弃的使用的一方是否丧同住人的资格呢?对于类似的公房承租人或者同住人以承诺书、声明书、协议书等形式放弃公房承租权或使用权的,放弃的一方是否因此丧失承租人或者同住人的资格呢?

本案例中,法院认为:公房的同住人出具承诺书,放弃对公房的使用权,该承诺合法有效,其丧失同住人资格无权继续居住使用该房屋。特此推荐。

一、裁判观点:

共同居住人,是指公房的承租人死亡或者变更租赁关系时,在该承租房屋处实际居住生活连续一年以上而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但承租人、共同居住人在本处结婚的配偶、在本处出生的子女,且在本处实际居住的,可以不受实际居住生活连续一年以上以及他处住房条件的限制。

二、案件基本事实:

张建明(已故)与陈某(已故)系夫妻,育有子女三人,即张生权、张生美、张某。被告辛俊华、张颀是张某的前妻和儿子。两原告原本与父母共同居住上海市XX路XX弄XX弄XX号私房,1969年作为插队知青迁往江西。1972年3月2日,父母用该私房调换了系争房屋居住。1998年5月9日张建民死亡后,系争房屋由母亲陈某承租。

张某与辛俊华离婚后,与母亲陈某共同居住系争房屋。两原告退休后本来可以按照政策将户口迁回上海,但因张某的阻扰,张生美户籍迁入系争房屋,张生权户籍只能迁回崇明暂住,后来陈某病重,也是由张生权接至崇明养老送终。陈某临终前在亲戚见证下出具承诺书,承诺今后系争房屋由两原告承租、使用,并盖章捺印。

2020年张某去世后,系争房屋由其前妻与儿子霸占,不让两原告回来居住。原告认为,张生美在本市他处无房,户籍在系争房屋内,应当享有居住权;张生权按国家政策有权回到系争房屋,当年系因他人阻扰才未能迁入户口,但作为原承租人的亲生子女,其理应有权居住系争房屋。现两原告年事已高,为就医生活方便,无奈起诉要求行使居住权。

原告张生美、张生权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排除对两原告居住使用上海市静安区XX路XX弄XX号房屋(以下简称“系争房屋”)的妨碍,让两原告能在系争房屋内实际居住使用;

三、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条 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四、裁判结果

一审:对原告张生美、张生权要求被告张颀、辛俊华排除对原告张生美、张生权居住使用上海市静安区XX路XX弄XX号房屋的妨碍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案号(2021)沪0106民初12065号民事判决;(2021)沪02民终9259号民事判决。

继续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