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天看点

为何该为阿云案感动?清朝人不能理解的复杂,现代人应该理解

你好,我是减水书生,与您一同品味历史、感悟思辨。

今天对阿云案收尾。

阿云案,实际就是一起简单的谋杀未遂案。既无隐情又无疑点。甚至,从案发到案破,也不算曲折。

但这起小案足以排进中国历史大案档。

原因就是阿云案详细而深刻地展示了传统中国的法制文明。

在古代,它高不可攀;在现代,它叹为观止。阿云案极大拓展了我们的认知范围:法制样式,除了各种现代式,还曾有过宋朝式。

为何该为阿云案感动?清朝人不能理解的复杂,现代人应该理解

01.如果在清朝,阿云必死无疑

公元1768年,清朝编纂《历代通鉴辑览》。对于这份官方文献,乾隆皇帝高度重视,亲自撰写数万字的御批评语。其中,对于阿云案,乾隆批示说:

妇谋杀夫,悖恶极矣,伤虽未死,而谋则已行,岂可因幸而获生以逭其杀夫之罪?又岂可以按问即服遂开自首之条?

虽然这句话有两处问号,却统统不是设问而是反问。

第一个反问:谋杀亲夫,主观恶性极大、实质恶行极大,怎可因“幸”(程序)获免?也就是说,阿云案属于恶逆,不属谋杀。即便婚姻程序无效,但也要按恶逆论处。所以,阿云非死不可。

PS:恶逆,“十恶”之四,属穷凶极恶、绝弃人伦的行为,主要是指殴打及谋杀直系和旁系尊亲的行为,具体有殴打及谋杀祖父母、父母,谋杀伯叔父母、姑、兄姐、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父母。阿云谋杀亲夫韦阿大,即是谋杀亲夫的行为,当属恶逆。

第二个反问:案问欲举算自首而自首能减刑,这是什么鬼逻辑?也就是说,乾隆皇帝完全不承认这种因果关系推理的讲道理。事实胜于雄辩、经验胜于理性、立场胜于观点。所以,不用雄辩、不用推理、不用观点而只靠一般经验和人之常情,阿云案也不算案问欲举的自首,更不能因自首而减刑。

PS:“案问欲举”,是指刑侦程序已经开始、案情真相即将大白之时。宋朝法律规定“犯罪之徒,知人欲告,及按问欲举而自首陈,及逃亡之人并返已上道,此类事发,归首者各得减罪二等坐之”。所以,案问欲举之时,主动交代罪行,在宋朝算自首,要减罪二等。

非独乾隆皇帝“铁面无私”,清末法学家沈家本同样“刚正不阿”:疑云,执而诘之,乃吐实,是官吏已举,罪人已到官,未有悔过情形,按律本不成首。

阿云案,不是案问欲举,而是官吏已举。县级司法衙门一旦完成案件侦破、罪犯抓捕,那就不该有案问欲举而自首的说法。沈家本的观点,更符合现代司法。没抓住、来投案,这叫自首;抓到了、说实话,这叫坦白。自首和坦白不是一回事。

但符合现代,未必符合宋代。宋朝司法制度,恰恰允许案问欲举的自首。阿云被抓后才坦白,坦白的对象是县尉。按真宗年间司法解释,县尉不得参与推勘案件的事实审。也就是说,县尉环节只算刑侦环节,而不算司法环节。所以,阿云向县尉交代罪行,属于在刑侦环节中交代罪行。而这恰是案问欲举情形下的自首。

为何该为阿云案感动?清朝人不能理解的复杂,现代人应该理解

所以,在清朝,阿云必死无疑。清朝人理解不了宋朝人的细腻。甚至,认为这种细腻不仅是画蛇添足的多此一举,而且是偏执妄行的姑息养奸。

甚至可以说,北宋对阿云案的处理,就是内卷。没有创新地制造复杂,毫无意义地故弄玄虚,不带增量地徒耗国力。

02.但是在宋朝,阿云成了内卷幸运儿

阿云案,开始于北宋治平四年夏,即公元1067年;定论于北宋熙宁二年八月,即公元1069年。从地方到中央、从司法到立法,历时两年有余。

一起简单刑事案件,竟能“审”成“铁树开花”。这就是北宋。内卷如此,无以复加。

但阿云这个普通的宋朝女子,恰是这种内卷的幸运儿。

假使如司马光所言“阿云之狱,中材之吏皆能立断”,那“中材之吏”会怎么裁定?

首先,登州司法衙门裁定阿云罪属恶逆、当处极刑;然后,低头走流程,提刑司、大理寺、审刑院审核无异议;最后,登州接旨、处决阿云。

这是一套谨严如“死水”的官僚制流程。官僚制,低头走流程;官僚们,认法不认人;而结果就是阿云必须死。

但是,人性,为官僚制注入了灵魂。

首先是许遵的私心杂念,人性有时候很难不作恶。

为了立奇,许遵一定要在平凡中发现不平凡、要在不复杂中制造复杂。在抓住婚姻关系无效这个前提后,许遵将阿云与韦阿大的关系被定性为凡人关系。于是,阿云谋杀韦阿大的行为,也就由十恶重罪转化为一般谋杀罪。

PS:凡人,古代法律术语,指的是普通人、陌生人。“母服未除,应以凡人论”。母丧期间,不能结婚;云韦之间,婚姻无效。于是,二人不是夫妻关系,而是凡人关系。

大理寺和审刑院,在事实上,默认了云韦婚姻无效。因为后期讨论的聚焦点是谋杀能否自首,而不是婚姻是否有效。

所以,许遵初步实现了“立奇以自鬻”。没有许遵以及许遵的私心杂念,阿云案大概率会被定性为恶逆,而不会是谋杀。

但是,许遵仍旧不服。见“案问自首”不能为阿云减刑,于是提出“合免所因之罪”。在就任大理寺长官后,许遵竟然上书皇帝,建议开启两制议法。

为何该为阿云案感动?清朝人不能理解的复杂,现代人应该理解

这些操作,统统不是低头走流程的官僚制所能实现的,而一定要由人性来开动。具体说,这个人性就是许遵的私心杂念。

但人性并非只有私心杂念,也有实事求是,或者说也有情怀。

其次是王安石的立场正确,人性有时候就是不讲理。

许遵奇葩判决、许遵状告三法司,的确是私心杂念地故意找事。但从两制议法到二府议法四场法律大讨论,则是实事求是,而实事求是并不拒绝人性。

在这场讨论中,王安石揪住法律条文不放,即“犯杀伤而自首者,得免所因之罪,仍从故杀伤”,司马光则大义凛然,“情理如此,有何可悯”。

PS:所因之罪,是指成为他罪原因的罪行。如在“因盗故杀伤人”中,因为盗窃所以杀伤他人,这个行为过程包含了两种罪:盗罪和杀伤罪。其中,盗罪就是所因之罪、是杀伤罪的原因。按照宋朝法律规定,如果罪犯自首,那么所因之罪的盗罪将不被追究,而只追究杀伤罪。即“假有因盗故杀伤人,或过失杀伤财主而自首者,盗罪得免,故杀伤罪仍科”。

如果盗杀犯自首,那就可以免所因之罪,即不追究盗罪而只追究杀伤罪。同理,如果谋杀犯自首,那也可以免所因之罪,即不追究谋杀罪而只追究杀伤罪。

王安石的这个推理足够奇葩,而推理出的观点更奇葩。但是,在第二次两制议法中,王安石获胜了。在最高规格的二府议法,王安石也不算落败。

原因还是人性。

有时候,人性没有道理可言。而这种没有道理的人性一旦形成立场,那就可以碾压正确观点、包容错误推理,甚至还要挑战一下人之常情。当时情境,北宋士大夫正在拒绝严刑重法,而在努力追求轻刑宽法。而王安石所主张的杀伤可以自首,恰恰符合这种立场。

之后,审刑院生气、大理寺愤怒、刑部退回敕命,再有王安石舌战三法司、宋神宗诏曰神助力,甚至三法司状告皇帝“违法”、二府议法打成两派论战,等等这些内卷操作,全都难免人性作祟。

为何该为阿云案感动?清朝人不能理解的复杂,现代人应该理解

诸神乱战,那谁是赢家?

能够想见的最大赢家,就是阿云。阿云被打了一顿板子,然后罚在本地官府做苦役,仅此而已。如果没有这种内卷,那阿云最轻也要判处绞刑。

03.如果在现代,我们将会如何论法

虽然搞了四次议法,但司马光和王安石始终没能议清一个问题,那就是“谋杀”可不可以拆解成“谋”与“杀”两个罪行?

这个问题不解决,阿云案仍是一笔糊涂账。

司马光认为不可以,理由是无法类比盗杀。“假有因盗故杀伤人,或过失杀伤财主而自首者,盗罪得免,故杀伤罪仍科”。其中,盗杀可以拆解为盗罪与杀伤罪,于是可以只追究杀伤罪,不追究盗窃罪。但谋杀罪没法拆成“谋”罪(意图)和“杀伤”(行为),因为没有“只谋不杀”的谋杀罪。所以,对谋杀罪使用“免所因之罪”,不仅不合逻辑,而且不合人情。

王安石认为可以,理由是法条规定。“诸谋杀人者,徒三年;已伤者,绞;已杀者,斩”。在这个法条中,谋杀罪已经被拆解成“只谋未杀”“已伤”“已杀”三种行为,然后才能根据不同行为定罪量刑。

为何该为阿云案感动?清朝人不能理解的复杂,现代人应该理解

如果在现代,一般人都能做出正确判断,也能给出有力解释。对于谋杀罪,现代说法是故意杀人罪。既然是故意杀人,那就没法拆解为故意罪和杀人罪。所以,王安石错误、司马光正确。

既然是这样,那司马光为什么不能一语点破王安石的无赖诡辩?同时,王安石也算当世大儒,又为什么要搞这种“破析律文”的无赖诡辩?

因为这个问题不是法律问题,也不是逻辑问题,而是语言问题。在当时,王安石就可以这么辩论,而司马光也点不出其中症结。

人类的思维受制于语言。

首先是当时没有故意杀人的语言表达,而只有谋杀的语言表达。于是,北宋士大夫只能用谋杀来对应阿云杀害韦阿大这个真实事件。

其次是溯源语义往往搞类比,而很难搞抽象逻辑推理。谋杀只能放在当时语言的各种“杀”中进行类比。那当时有多少种“杀”呢?可以想见的就有七种之多(出自《唐律疏议》),即谋杀、劫杀、故杀、斗杀、误杀、戏杀、过失杀。

然后,我们再看这些“杀”所构成的专有名词,全是因某故而杀的结构。于是,所因之罪也就不难区分。但唯独谋杀是个例外,这在逻辑上完全讲不通。但逻辑上讲不通,语言上竟能讲通。而思维受限于语言。所以,不管王安石是否故意陷入语词沼泽,司马光都没法把他拉上来。

既然如此,那谋杀到底是什么意思?宋朝人是不是脑子进水,非要发明一个谁也说不清的“谋杀”?

就“谋杀”来说,我们不能怨宋朝人。宋朝法律沿袭自唐朝,所以法律条文照抄了唐朝作业。而唐朝法律中恰恰规定了““诸谋杀人者,徒三年;已伤者,绞;已杀者,斩”。

所以,要怨就要怨唐朝人。那唐朝人到底是咋想的?

关于谋杀,唐朝司法解释《唐律疏议》有专门阐述,而且这个阐述非常反常识。甚至,宋朝人也没法理解这个阐释。

《唐律疏议 贼盗》:谋杀人者,谓二人以上,若事已彰露,欲杀不虚,虽独一人,亦同二人谋法”。

也就是说谋杀,必须是二人及以上的事情,而不是一个人的事情。今天的“谋”,甚至宋朝的“谋”,基本可以认定为某种心理活动。既然是心理活动,一个人就可以。但是,唐朝的“谋”,却是有商有量的具体行为,所以必须是两个人。

因此,依据《唐律疏议》,谋杀当然可以拆解为“谋”与“杀”。一个人心理怎么思考“杀人”,这都不算罪。但如果两个人商量“杀人”呢?至少也算犯罪预备。

然而,司马光和王安石以及北宋士大夫,一直在《宋刑统》里抠字眼,却没有追本溯源查《唐律疏议》。

如果时间更宽裕一下,如果再扩大讨论范围,如果皇帝再重视一些,或许会有人拿出《唐律疏议》来指出症结。但指出症结就能解决问题吗?

为何该为阿云案感动?清朝人不能理解的复杂,现代人应该理解

语言能力、抽象思维能力、形象思维能力是最为基本的三种智力。但是,智力有时候只是工具。

严肃思考的流程是:从立场出发,根据事实,然后运用智力得到观点。但是,如果立场与事实相悖呢?忽略事实而坚定立场。如果立场与观点相悖呢?纠正观点而支持立场。如果立场与智力相悖呢?不可能相悖,只能是智力不足以维护立场。

所以,无论能否拿出《唐律疏议》,以王安石为首的北宋士大夫都要把“谋杀已伤”纳入自首范畴。

因为他们的立场就是大宋法制必须从严向宽。

04.阿云案的意义何在

北宋士大夫围绕阿云案讨论两年有余,而收获只有一条立法,即“谋杀已伤,案问欲举自首者,从谋杀减二等论”。

15年后,司马光拜为大宋宰相,又对这条立法进行了补充解释,即“强盗按问欲举自首者,不用减等”。

但司马光所做的只是补充,而不是颠覆。他只规定了强盗不适用此条法律所规定的自首减刑,却没有拒绝阿云这种情况。

即便吸纳司马光的“新法”补充,阿云案还会原样判决。因为阿云不是强盗,所以属于“案问欲举自首”,当处“从谋杀减二等罪”。

司马光没杀那个叫阿云的普通女子。

那么,阿云案的意义何在?

如果非要给阿云案做个绩效考核,那就是:在将近20年时间里,北宋官僚们仅仅收获了一条谋杀已伤可以自首的法律以及一条强盗不适用此法的补充解释。勉强算是两条法律。一起简单刑事案件,值得如此内卷吗?

对于法律,值得。一条法律足以规定当世甚至后世多少人、多少代人的生活。对于这个影响,难道不值吗?

对于人命,值得。正是两年时间的司法流程和立法论战,才救了阿云一条命。对于这条人命,难道不值吗?

对于文明,值得。“行一不义,杀一无罪,而得天下,仁者不为也”,这是文明该有的样子。对于这种价值观,难道不值吗?

内卷不是一个好词。但是,阿云享受到内卷带来的好处。与阿云一样的北宋人,也享受到内卷带来的好处。当然,内卷是有成本的。但我们不能说有成本就不去做、内卷了就无意义。有些事,观点和事实不重要,成本当然也不重要。而立场以及立场背后的价值观、情怀和信仰,才重要。

对于阿云案,清朝人或许不理解,但现代应该理解,甚至应该为北宋的内卷而感动。

继续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