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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始皇赋予女性一权力,因太前卫被后世禁止,专家:现在不宜放开

“六王毕,四海一;蜀山兀,阿房出。覆压三百余里,隔离天日”——杜牧《阿房宫赋》

秦始皇横扫天下,灭了六国,让四海归一,自古以来未尝有,五帝所不及,作为首个实现国家大一统的帝王,他的名字家喻户晓。在后世眼中,他却是一个好坏难说的帝王,甚至被人评价为暴君,他建造秦始皇陵花了39年,征集了72万人,他建造阿房宫时蜀地的树木都被砍关了,面积达到300多里地,把天日都隔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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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始皇后来骄奢淫逸,成为了人们眼中的暴君,不过,和其他封建王朝不同,在他的时代,虽然依旧有男尊女卑的现象,却给予了女性一项婚姻上的特权,在这件事情上,女性可以挣脱男尊女卑的束缚,但是却一直被禁止,就算是现在,也不宜使用。

公元前356年到公元前350年,秦孝公时期便实行了商鞅变法,很多人以为秦朝一直都是“严刑峻法”的典型,其实细细琢磨,他们的婚姻法并非完全是适应战争的规定,里面也有宽仁和人性的一面。同时,变法也有两个目的,一是增加税收,二是改变风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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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达到这两个目的,其中就规定:“令民父子、兄弟同室息者为禁。”当时秦国百姓是一家人全部居住在在一起的,但是这样人口混杂,男女混住也带来了很多社会问题。于是就颁布了这道律法,让男子成年之后分家,也就是成家立业。

但是分家就造成了百姓的一种困境,男子为了娶妻,就像现在要再买一套房一样,这么多孩子,大户人家还能分家,那比较穷的人分不了家的人怎么办呢?秦国也有另外一种政策,《贾谊传》中记载:“故秦人家富子壮则出分,家贫子壮则出赘。”如果穷人没钱分家娶媳妇的话,其实还可以入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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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赘婿”在古代的地位不高,古人记载:“一说,赘,质也,家贫无有聘财,以身为质也。”也就是说,如果没有钱娶媳妇,连聘礼都给不起的话,他们就以身为质。在《说文解字》中:“以钱受物曰赘,以物受钱曰质”,一般男子,如果家里条件允许,是万万不会去当赘婿的,因为赘婿地位低下,还极不光彩,除非女方家里财大气粗,或者有权有势,男子或许还愿意试一试。

公元前210年,秦始皇让李斯写了一块碑文,上面一共有289个字,世称“会稽刻石”。在这里他对婚姻做出了更具体的规定:“防隔内外,禁止淫佚,男女絜诚。夫为寄猳,杀之无罪,男秉义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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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第一点,对于普通夫妻而言,夫妻在婚姻里面都不能出轨,妻子还在世、丈夫还在世时,男女都不能做出对不起对方的事情,不然都会被判罪的,秦始皇在这一规定其实和现在的婚姻法有一点相似的地方。他当年会注重婚姻法,可能和他的母亲有关,秦始皇母亲赵姬荒淫无度,曾抛下他与嫪毐在一起,因此秦始皇讨厌这样的事情再发生,在他拥有权利的时期,就将这作为了律法规定。

其中,他还给了女子一项特殊的权利,那就是“夫为寄猳,杀之无罪”,这里的“寄猳”也就是指那些入赘的男子,对于这些男子,他们就像养在猪圈里的一头猪,如果他们在婚姻里面做出什么出轨的事情,那么妻子有权利杀了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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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男子都没有这样的规定,对于这些女子,秦始皇却赋予了特殊的权利,甚至让她们掌握了生杀予夺的权力,不过,到了汉朝时期,在这项特权就被废除了。古代这么用,用他的历史意义,但是放在现在,那就是不公平的对待男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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