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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你读《数据资产》第三章数据资产是新的资产类别3.2定义数据资产(三)

3.2.3        基于数据属性定义数据资产

信息资产、数字资产、数据资产这3类资产定义的内涵差异不大,在具体使用时经常相互替代使用,容易造成混乱。而且,现有 3类资产的定义还存在一定问题,有待进一步完善。因此,有必要将信息资产、数字资产和数据资产统一为数据资产,并依照数据属性来重新认识。

大数据通常指一个大规模的数据集,其价值获取是需要通过开发实现的。这个“大规模”通常是指 PB级别,1PB规模的数据集相当于 30个中国国家图书馆 2017年的藏书规模。鉴于物理(纸质)形式和电子形式的数据在规模、流通方式上存在本质区别和差异,因此需要将“数据”界定在网络空间中,数据是网络空间中的任何事物,是网络空间中的唯一存在,不考虑纸质数据或其他非网络空间的数据。结合数据属性,将数据资产定义如下。

数据资产:是拥有数据权属(勘探权、使用权、所有权)、有价值、可计量、可读取的网络空间中的数据集[8]。

首先,本定义将数据界定为网络空间中的数据。传统图书馆、档案馆的纸质资料数据资产在管理方面已比较完善,并没有当前普遍认为的数据资产所遇到的 问题,加之纸质形式和电子形式的数据在规模和计量上有本质上的不同,因此本 定义只考虑电子形式的数据。在将数据界定为网络空间中的数据的前提下,该定 义与现有关于信息资产、数字资产和数据资产的主要定义是相容的,不存在不一 致的问题。

其次,本定义最重要之处是引入“可计量”。无论是无形资产还是有形资产,   可计量是资产化的必要条件,只有可计量才有可能进入会计报表,资产化才能实现。当然,由于数据的多样性和复杂性,当前有一些数据已经可以被计量(如数字音乐),还有一些数据目前还没有找到计量方法(如一些科学数据)。在实践中,把能够计量的数据先进行资产化处理是一个可行的做法,而不必等待一个通用的数据计量方法。因此,把可计量纳入数据资产的定义。

再次,关于数据权属,本定义从数据的经济活动和数据分析技术的需要出发,考虑了勘探权、使用权、所有权等。不同于传统的矿山、矿藏等资源,数据是非天然的,情理上数据属于数据的生产者。企业、机构和个人都可以持有数据资源的所有权。

最后,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并非所有的数据集都是数据资产。根据定义,下列数据集不是数据资产:

·  没有价值的数据集、垃圾数据集;

·  没有数据权属的数据集;

·  不能可靠计量的数据集;

· 不可读取的数据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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