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帶你讀《資料資産》第三章資料資産是新的資産類别3.2定義資料資産(三)

3.2.3        基于資料屬性定義資料資産

資訊資産、數字資産、資料資産這3類資産定義的内涵差異不大,在具體使用時經常互相替代使用,容易造成混亂。而且,現有 3類資産的定義還存在一定問題,有待進一步完善。是以,有必要将資訊資産、數字資産和資料資産統一為資料資産,并依照資料屬性來重新認識。

大資料通常指一個大規模的資料集,其價值擷取是需要通過開發實作的。這個“大規模”通常是指 PB級别,1PB規模的資料集相當于 30個中國國家圖書館 2017年的藏書規模。鑒于實體(紙質)形式和電子形式的資料在規模、流通方式上存在本質差別和差異,是以需要将“資料”界定在網絡空間中,資料是網絡空間中的任何事物,是網絡空間中的唯一存在,不考慮紙質資料或其他非網絡空間的資料。結合資料屬性,将資料資産定義如下。

資料資産:是擁有資料權屬(勘探權、使用權、所有權)、有價值、可計量、可讀取的網絡空間中的資料集[8]。

首先,本定義将資料界定為網絡空間中的資料。傳統圖書館、檔案館的紙質資料資料資産在管理方面已比較完善,并沒有目前普遍認為的資料資産所遇到的 問題,加之紙質形式和電子形式的資料在規模和計量上有本質上的不同,是以本 定義隻考慮電子形式的資料。在将資料界定為網絡空間中的資料的前提下,該定 義與現有關于資訊資産、數字資産和資料資産的主要定義是相容的,不存在不一 緻的問題。

其次,本定義最重要之處是引入“可計量”。無論是無形資産還是有形資産,   可計量是資産化的必要條件,隻有可計量才有可能進入會計報表,資産化才能實作。當然,由于資料的多樣性和複雜性,目前有一些資料已經可以被計量(如數字音樂),還有一些資料目前還沒有找到計量方法(如一些科學資料)。在實踐中,把能夠計量的資料先進行資産化處理是一個可行的做法,而不必等待一個通用的資料計量方法。是以,把可計量納入資料資産的定義。

再次,關于資料權屬,本定義從資料的經濟活動和資料分析技術的需要出發,考慮了勘探權、使用權、所有權等。不同于傳統的礦山、礦藏等資源,資料是非天然的,情理上資料屬于資料的生産者。企業、機構和個人都可以持有資料資源的所有權。

最後,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并非所有的資料集都是資料資産。根據定義,下列資料集不是資料資産:

·  沒有價值的資料集、垃圾資料集;

·  沒有資料權屬的資料集;

·  不能可靠計量的資料集;

· 不可讀取的資料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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