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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之间的财产纠纷也可以约定管辖(建议收集)

作者:刘秀章律师

编者按:民事诉讼法对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的管辖法院作出具体规定,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约定,选择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 与争议实际相关的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居住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但不得违反本法关于管辖权和专属管辖权的规定。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本条的规定是否适用于夫妻财产纠纷的案件,其前提是夫妻之间存在财产协议,以下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实际案例,以帮助我们理解本条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适用。

夫妻之间的财产纠纷也可以约定管辖(建议收集)

内部协议更好

法院判决的主要目的是:

法院认为,《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合同当事人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当事人可以通过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人居住地、合同履行地、原告居住地、原告住所地、原告人居住地、原告人住所地、原告人居住地、原告人住所地、 标的物的地点等,其与争议实际相关,但不得违反本法关于管辖权级别和专属管辖权的规定。本案中,陶某、张某在2018年5月16日签署的《补充协议》中约定,"因履行《婚姻财产协议》和本协议而产生的争议当事人,应当以友好、不可协商的方式解决争议,并提交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作出裁决。本协议是当事人的真正含义,且不违反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权和专属管辖权的层面,在这种情况下可以适用上述协议管辖区的规定。因此,本案应由原告居住地的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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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政决策书

(2019) 最高法第231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陶,男,1968年9月1日出生,韩。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一审原告):张,女,1973年3月18日出生,汉族。

一审判决被告人:陶xx,女,197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

一审第三人: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位于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市萧山市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北路99号管理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陶xx,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一审:某药企,驻藏自治区山南市泽当镇,奈东县68号商住楼。

上诉人陶某就上诉人张某、一审被告人taoxx、第三人控股集团公司与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夫妻财产纠纷案,以及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第97号)之间的财产协议纠纷向法院提起上诉。

陶某的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2.将案件移送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及理由:(一)陶某声称张某的常住地位于海南省海口市,而张某的常住地位于广东省深圳市,本案管辖争议不在于是否有常住地,而在于张某的常住地是否应认定为海南省海口市或深圳市, 广东省。一审法院未确定张的正常居住地,导致事实不明。(2)本案,管辖法院应由选择广东省深圳市或海南省海口市作为张的常住地确定。1. 张先生在广东省珠海市没有居住地。张的居民身份证地址是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吉达花园路x x楼x,花园路x门牌号是桂林稻粉店;张的户籍地址是珠海吉达金晶花园x,而住户家里有另一个人,张某从未住过那个地址;张在广东省人口信息系统中的地址是广东省香洲区叮格尔路x号,一个虚拟的家庭住址。综上所述,张某从未居住过身份证地址或户籍地址,不能视为张某在广东省珠海市的居住地。一审法院明知张某在广东省珠海市无居住地,实际上并未居于广东省珠海市,仍以张某居地位于广东省珠海市为由,违反上述法律规定,认定本案管辖,应当予以纠正。2、陶某的证据足以证明张某的常住地在海南省海口市。(1)海南省海口市公安局金商派出所出具的查询信息证明,张某已取得海口市居住证。(2)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金贸街万绿园居民委员会出具"居住证",证明2015年至2018年8月,张某与陶某同居于海南省海口市海口湾x。(3)张名下的三辆车分别是海口车牌,在海口有房地产和创业企业,张两次签订《夫妻产权协议》和《补充协议》的地点,涉及的所有固定资产都在海南省海口市,足以证明海南省海口市是张某生活的中心, 居所。3.张和陶某有家庭的夫妻关系,双方生活在一起,符合夫妻正常的家庭生活。张在广东省深圳没有房子,没有车,没有工作,他声称自2015年以来一直住在广东省深圳市。(3)张的真实身份是贵州省贵阳市居民,住址位于贵州省贵阳市。根据调查核实和证据,张某利用虚假信息取得广东省珠海市户口,骗取广东省珠海市居民身份证。(4)2019年1月8日,陶某向珠海市公安局申请,以虚假信息吊销张某在广东省珠海市的户籍,并扣押其骗取的广东省珠海市身份证。(5)张的身份合法性是案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的关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解释》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六条的规定, 请法院依职权调查张氏的真实户籍、公民身份证号码等信息。鉴于张某的诉讼身份证明文件与其真实身份不符,应当依法驳回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张辩称,(一)张德签订的《补充协议》第五条条约规定,"夫妻双方因履行《婚姻财产协议》与本协议而产生的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当提交原告所在人民法院裁决", 这是合法和有效的。本案属于财产权益纠纷,符合《民事诉讼法》第34条的规定。(2)《补充协议》规定,原告居住地由法院管辖,只要张的居住地有明确的地址(不需要实际居住地),就可以在起诉时根据该地址确定管辖法院,而不必考虑张的实际居住地。张在起诉时身份证上的地址是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吉达花园路X号x栋x号,据此确定管辖法院为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三)管辖协议应当尊重当事人的真谛,张国的本意由广东省有管辖权的法院管辖。(4)陶某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张某是海南省海口市的常住户。1、《龙华区万绿园房屋委员会社区居住证》属于官方文件证据,无生产者和居委会负责人签字,不符合法定形式要求,为无效证据。证书上写着,陶氏、张和一对双胞胎陶思薇、陶百轩自2015年1月18日起居住在海南省海口市海口湾x区,但陶思薇和陶百轩出生于2015年10月18日,证据与事实严重不符。委员会无法了解每个家庭在辖区的住所,其证明也不合理。2、海南省海口市公安局金商派出所签发的居留许可调查结果显示,该居留许可有效期为2017年4月6日至2018年4月5日,无法证明张某在7月24日提起诉讼时在海口市居住超过1年, 2018. 证据属于官方证据,未经生产者和派出所负责人签名,为无效证据。居住信息的照片与张某身份证的负责人完全相同,显然从户籍信息照片截图来看,没有证据表明张某人提交了居留申请材料,没有张某人签署居留证收据或记录等材料,无法证明张某申请, 已获得居留许可。张某在广东省广州市购车时间为2017年3月13日,车期为2017年4月17日,居留许可信息查询结果显示,居留许可处理时间为2017年4月6日,说明他人侵犯了该车的张某居留许可,但无法证明张某确实居住在海口市, 海南省。3.陶某提交的居住证、购置合同、房地产查询、企业机器可读档案登记材料、居民登记证等不属于惯常居住地证明的证据,不能证明张某常居所在海南省海口市的理由为同审证据意见。(5)张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其居住在广东省深圳市,陶某提交的部分证据也证实了这一事实。1.张某提交了《住房租赁合同》和完整、客观、连续的房租支付记录,合同首先由陶某与房东签订,足以证明张某曾居住于广东省深圳市。2.陶某提交了常住人口登记资料记录陶思伟,陶百轩的出生地址在深圳市宝安区人民医院,侧印章张某居所,广东省深圳市。(6)张的珠海市身份证不是假身份证,身份证和张的广东省公安人口信息查询信息是客观真实的。1、张某身份证由公安机关出具并签发,可通过广东省公安人口信息查询系统查询张某身份信息。2、虽然张的珠海市身份证号码与贵阳市身份证号码不一致,但张的珠海市身份证号码与张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头像等信息的识别信息相对应,可以证明他就是自己。3.张的珠海市身份证具有机器可读功能,可以证明其社会身份。4.张某的珠海市身份证早在1998年,陶和张某自2014年起进行婚姻登记,使用珠海市身份证登记也是陶某求婚。陶说,张某伪造了假身份证,骗婚骗,与事实不符。5.张某的珠海户口显示,迁往广东省珠海市的日期,为1998年6月1日,根据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张持有珠海市户口的性质不能根据2003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来判断。《广东省公安局关于适当重复(假)户口的意见》(广东省公开信(2014年第5号)不是官方法律来源,不能用于认定张珠海身份证的法律性质。综上所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要求驳回陶某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为支持其上诉,陶某向法院提交了以下证据作为二审的新证据:

证据一、公开证明、履行法定职责申请及附件、中国邮政快递物流查询表,证明陶某委托代理人于2019年1月8日邮寄至珠海市公安局"申请履行法定职责",申请履行法定职责,查明张某的真实户籍和身份证信息;

证据二、传票证明(珠工牌(2019)第00163号),证明张接受了珠海市公安局拱北港分局传唤,在调查中确认其真实身份是贵阳市居民,地址位于贵州省贵阳市。张某部门利用假冒珠海市户籍和珠海市身份证对本案提起诉讼;

证据三.(2019)琼敏初13号案的开庭记录、受理通知书、民事起诉书、申请抗诉管辖权异议案,以证明另一案陶某对张某合同解除、财产返还纠纷的案件正在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中, 要证明张某非法持有贵阳市和珠海市两种身份信息的户籍和身份证完全不同,使用假冒珠海市身份证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其主体的合法性。同时,对提供虚假证据依法予以处罚。

为支持其辩护,张某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作为二审新证据:

证据一、"对张某疑似重复(假)账户问题进行调查",证明张某在珠海身份户籍真实有效;

证据二、"重复(虚假)账号处理通知书"证明陶某某向张某持有两张身份证的事实。

法院认为,《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合同当事人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当事人可以通过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人居住地、合同履行地、原告居住地、原告住所地、原告人居住地、原告人住所地、原告人居住地、原告人住所地、 标的物的地点等,其与争议实际相关,但不得违反本法关于管辖权级别和专属管辖权的规定。本案中,陶某、张某在2018年5月16日签署的《补充协议》中约定,"因履行《婚姻财产协议》和本协议而产生的争议当事人,应当以友好、不可协商的方式解决争议,并提交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作出裁决。本协议是当事人的真正含义,且不违反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权和专属管辖权的层面,在这种情况下可以适用上述协议管辖区的规定。因此,本案应由原告居住地的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25条规定:"自然人为户籍登记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居住地的居民;"因此,原则上,张某的住所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录的居住地是其居住地,如果其存在惯常居住地,则惯常居住地为其居住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公民的正常居住地是指公民从居住地到起诉时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居住地, 除非公民已经住院接受治疗。"法院认为,首先,张某于2018年7月24日对本案提起诉讼,陶某向海南省海口市公安局金涛派出所提交的查询资料显示,张某已获得海口市居住证,有效期为2017年4月6日至4月5日, 居留许可由行政机关签发,并有强有力的证明证明张在海南省海口市居住了一年,从2017年4月6日至2018年4月5日。其次,虽然张某的海口市居住证已于2018年4月5日届满,但陶某与张某于2018年5月16日签署的补充协议仍显示张某地址为海南省海口市金商城中路半山花园小凤阁x,并结合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金华街湾绿园社区居民委员会颁发的《居住证》, 陶和张的双胞胎孩子还小,陶某长期在海南省海口市工作和生活,张某有海南省海口市三块牌照车,张某在海南省海口市拥有两处房产并创业,缴纳社保等,足以确定海口市, 海南省是张某生活和工作的中心,应当在起诉时发现张某在海南省海口市的一个常住处。

张声称住在广东省深圳市,并说他照顾他的儿子,他的儿子与他的前夫一起出生,常年居住在广东省深圳市,位于海口和深圳之间,大部分时间都在广东省深圳市度过。为此,张某提交了他与本案人文xx签订的"住房租赁合同"及其每月支付租金的银行转账记录作为证据。在本院看来,首先,《房屋租赁合同》只能证明张某曾在广东省深圳租房,而不能直接证明张某长期连续居于广东省深圳市。其次,张和前夫的儿子Lixx在广东省深圳的一所寄宿学校上学,张说,他长期居住在广东省深圳照顾Lixx,依据不足。第三,张的丈夫陶,张和陶的双胞胎孩子都住在海南省海口市,张说,他常年在广东省深圳居住,照顾他的儿子Lixx,是他前夫所生的,不符合常识。因此,张某声称其常住地为广东省深圳市,是没有充分依据的,法院不会接受。

综上所述,张某在本案提起诉讼时的常住地为海南省海口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一审民商事案件管辖标准的通知》(Fafa (2015)7),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在海南省的住所,一审民商事诉讼标的物在3000万元以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上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民事案件管辖权标准的通知》(2019年第14号法律),截至2019年5月1日,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民事案件管辖案件诉讼标的金额原则上为50亿。人民币(RMB),高级人民法院标的物数额应当超过50亿元(含人民币)或者其他在管辖范围内具有重大影响的一审民事案件。本案当事人均在海南省,诉讼标的物366945728元,高于3000万元,不到50亿元。因此,本案应由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综上所述,陶某的上诉请求成立,法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作出如下裁决:

1.撤销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第97号民事裁定(2018);

案件由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这项裁决是最终裁决。

高彦珠法官

刘少阳法官

杨磊法官

六月 27, 2019

助理法官王志峰

陈文波文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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