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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宋朝卖过期食品的后果:不销毁就打90大板,吃死人就把商家绞死!

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从古至今,中国的商业水平就长期处于十分发达的水平,据说正是因为古代商朝人经常去贩卖交换物品,所以才有了“商人”、“商业”这样的词。但几乎历朝历代的统治者都对民间工商业做了严格的限制,这也是我们在历史课本上所熟知的“重农抑商”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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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汉高祖时期规定,“贾人不得衣丝乘车,重租税以困辱之”。“孝惠、高后时,为天下初定,复弛商贾之律,然市井之子孙亦不得仕宦为吏”。到了商业极度发达的宋代,只有那些“有奇才异行卓然不群”的工商杂类人等才有资格选拔为官,其他的人依旧“不得预于士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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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无论是民间还是官吏对于商人的评价都不高,古代百姓去米店买米,商家都要再多给盛上一些,让斗里面的米冒尖,作为让利的“添头”,这就是无尖不商。可后来社会对于商人的风评越来越差,才演变成无奸不商这个词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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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古代的各类小说笔记中,也记载了很多商人造假行骗的故事,清代的纪晓岚就曾吃尽了奸商们的苦头。他曾“买罗小华墨十六铤,漆匣黯敝,真旧物也”,结果回家一试,只有装墨的盒子是真的,里面是泥块儿外面刷上墨色。参加考试前,纪晓岚买个蜡烛,但怎么也点不着,原来这是奸商在泥巴上涂了层羊油的假蜡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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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绝的用泥奸商还在后面,有次纪晓岚的兄长去买一个唱卖更绝的用泥奸商还在后面,有次纪晓岚的兄长去买一个唱卖商贩的烤鸭,因为是晚上,路上也没看得太清楚,等回家一瞧,这个烤鸭的肉早被奸商骗走了,只有鸭头和两个鸭掌是真的,剩下的骨头架子被奸商抹上泥巴,糊上纸,染成烤肉的颜色,最后再涂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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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人都穿的鞋同样也被奸商盯上了,只是这次没有用泥来造假而已。奴仆赵平花两千个铜板儿买了双皮靴,洋洋得意,以为捡了个大便宜。有天下大雨穿了皮靴出去,却光着脚回来了。原来这靴子的靴底是用柳絮和烂棉花糊的,再用布料封好。所谓的皮面则是“乌油高丽纸揉作皱纹”。纪晓岚不禁感慨道,“人情狙诈,无过于京师”。“稍见便宜,必藏机械,神奸巨蠹,百怪千奇,岂有便宜到我辈”。

朝廷对于这些制假贩假者也不可能置之不理,《周礼》中就明确规定,“以量度成贾而征价,以质即结信而止讼,以贾民禁伪而除诈”,强调诚信经营,杜绝欺诈,并由官府统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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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国时期对于国家征收的器物就有着严格的检查制度,“物勒工名,以考其诚,功有不当,必行其罪”。制作者必须把自己的名字刻在产品上面,如果在年检或抽检中没有合格,就会被治罪,极少有人敢在国家征收的器物上弄虚作假。“国中无伪,虽使五尺之童适市,莫之或欺”,成了当时人们所提倡的商业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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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了宋代,商业空前发达,烟柳画桥,风帘翠幕,参差十万人家。商家造假的水平也取得了巨大提升,宋代古籍记载,商家“鸡塞沙,鹅羊吹气,卖盐杂以灰……米麦之增湿润,肉食之灌以水”。可见,注水肉从宋朝时就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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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奸商虽然缺德,但不论是掺沙子、吹空气、肉注水,还都吃不死人,可以统一划为缺斤短两这一类。但如果贩售的食品变质有毒,那后果将十分严重,属于谋财害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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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宋时期的法律明确规定:“脯肉有毒,曾经病人,有余者速焚之,违者杖九十;若故与人食并出卖,令人病者,徒一年,以故致死者绞;即人自食致死者,从过失杀人法。”也就是说,如果商家贩售的食品腐烂变质,要立即销毁,否则就打九十大板。如果导致食客中毒,劳改一年;如果导致食客死亡,商家就被判处绞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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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古代,变质了的东西吃死人商家就要偿命,所以即便是最没良心的造假者,也只是敢用抹泥巴、掺沙子、注水之类的办法缺斤短两。但同时,也出现了一批依靠诚信经营,童叟无欺的百年老店,比如明代的“六必居”酱菜和“张小泉”剪刀。小商道做事,中商道做市,大商道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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