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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流刑的起源与发展,浅谈古代刑罚与儒家思想相结合的理念

流刑,就是古代的流放之刑。在古代众多刑罚中,流刑是比较特殊的一种。它介于死刑与普通刑罚之间,是古代君王,对犯了重罪之人的一种惩罚。让原本可以实施死刑的罪犯,得到一份生还的机会。这样的做法,无疑是体现了古代君王的仁德之心。而儒学家丘浚也在《慎刑宪》中说道:

“刑以弼教。教之大者,伦理也。”

主要核心也是指出刑罚应该意在教化,才算符合伦理纲常。而流刑的诞生,恰恰是体现了古代君王对儒家学说的包容与适从。话虽如此,流刑对犯人的打击,仍然很大。今天,我们就从流刑的起源与发展,浅谈一下古代刑法与儒家思想相结合的理念。

从流刑的起源与发展,浅谈古代刑罚与儒家思想相结合的理念

流刑是如何产生的?

流行最早的产生背景,差不多要追溯到远古时代。我们都知道,在远古时代的母系社会中,有一个特殊的群体叫做“氏族”。这样一群有着血缘关系的人,一同生活在某个地方。在那样的大环境下,古人对无法解释的现象,便将其与鬼神结合在一起。氏族中人犯了大错,比如造成了粮食短缺,亦或是亲人离世。氏族首领,就会驱逐这个犯了错的人,让其远离群体,独自生活。而在那样的时代里,一旦脱离了群体,就很难能够生存。因此被驱逐离开群体的人,和流放别无二致。这应该算是,历史上流刑的最早前身。

而历史上真正对于流刑,有所记录和实行应该是在商周时期。《尚书》中的“象以典刑,流宥五刑”,算是中国历史上最早的流刑。《尚书》里记载:

“流共工于幽州,放欢兜于崇山,窜三苗于三危,殛鲧于羽山。四罪而天下咸服。”

其中提的“流”、“放”、“窜”、“殛”,都是“流宥五刑”之中的流刑,意思是驱逐、流放。关于流刑的施刑地点,《史书》是这么记载的:

“五流有宅,五宅三居。大罪投之四裔,或流之于海外,次九州之外,次中国之外。盖始于唐虞。今之三流,即其义也。”

罪犯被流放,其地点各朝代不一,但是有一个共同点,就是远离故土,流放海外。历代流放的地点,都是经过君王深思熟虑而产生的结果,大多是些漠北苦寒之地、荒无人烟的小岛。比如黄帝时期,曾说过:

“黄帝轩辕之臣曰茄丰,有罪刑而放之,扶伏而去,后是为扶伏民,去玉门开二万五千里”,

再比如唐代宰相李德裕,就被发配到海南岛,曾经留下说这样的诗句:

“一去一千里,千之千不还”。

对于古代人来说,背井离乡的游子,尚会发出“但愿人长久,千里共婵娟”的思乡感慨。对于流放的犯人,这种感觉则更深。而且路途遥远,资源匮乏,在路上病死的犯人,也不在少数。所以,流刑看似是暂时摆脱了死亡。却对罪犯来说,是一种生理与心理的双重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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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刑的发展与改革

秦朝以前的“流刑”,虽然有记载,但是大多施行于口语化。真正将流刑体系,演变成一种专门的制度,其实是在秦朝以后。秦朝的法律严明,对于流刑,也有相关的规定。《云梦秦简●法律问答》中记载:

“五人盗,臧(赃)-钱以上,斩左止,有(又)黥以为城旦;不盈二百廿以下到一钱,(迁)之。”

可见,在秦朝的流刑,是对偷盗之人进行的处罚。秦朝法律中明确表示,如果五个人一共偷东西,赃物价值在二百到一钱,就要“迁之”,也就是流放。而除了对盗贼施行流刑外,还有的就是对重大罪犯的一种“殃及刑罚”。

比如当时权势滔天的嫪毐,经过秦始皇的谋略部署,最终拿下了嫪毐。对其施行车裂,但是他的门下罪不至死,因此施以流刑。《史记》中记载:

“车裂以徇,灭其宗;及其舍人,轻者为鬼薪。及夺爵迁蜀四千余家,家房陵”。

而流放的地点,正是房陵。秦朝的流放地点,大多都在房陵,除了嫪毐的门下,当初秦始皇打破赵国的时候,赵王也被流放在房陵。房陵自古以来,就是历代君王流放的最佳去处,就是因为其特殊的地理位置:

“南通川陕,北抵郧汉,东连襄邓,西接金商。”

而距离统治者的都城,相距还不算远,一旦有什么风吹草动,君王能够及时作出反应。因此,秦代以后的流放地点,也大多在房陵。

从流刑的起源与发展,浅谈古代刑罚与儒家思想相结合的理念

流刑的本意,就是在死刑上“罪减一等”,起到君主仁慈的表现。而汉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对于各类刑罚量刑的时候,也都考虑孔子所说的:“不教而罚是为虐”的仁爱思想。刑罚作为辅助作用,意在教化犯人。因此,流刑在这一时期,是体现君主对儒家思想的践行与尊崇。与之前类似的是,汉朝受流刑的罪犯,并非只是流放即可。君主法外开恩,也并非是任由罪犯去享福,而是要干活出苦力的。比如在《汉书●高祖纪》中记载:

“徙诸侯子关中,治长乐宫”。

将罪犯流放关中,用来修筑长乐宫。再比如《汉书●成帝纪》中记载:

“前将作大匠万年...佞邪不忠,毒流众庶,海内怨望,至今不息,虽蒙赦令,不宜居京师。其徙万年敦煌郡。”

罪犯流放,体现君主的仁爱之心,让他们大兴土木,一来可以充当劳动力,减少民夫的劳动,二来也是给他们一个赎罪的机会,为当时犯下的罪行付出应有的代价。这一做法的施行,既惩处了罪犯,又体现了君主的儒家思想,得到了百姓的信服。

南北朝中后期,一直处于动荡不安的局面。朝廷律法,早就失去汉朝人性的光辉,渐渐演变成,仅仅是为了惩处罪犯的一种刑罚。而由于南北朝特殊时期,战乱四起,这些犯了死刑的人,就酌情法外开恩,意为让他们流放到军队,充当士兵人力,为君主打仗。《齐书》记载:

“论犯可死,原情可降,鞭、笞各一百,髡之,投于边裔,以为兵卒。”

如此流放,也是战乱时期的一种权衡手段罢了。将流刑制度继续细分,成为明令典型的一种,其实是在唐朝。唐朝延续了秦汉时期传下来的流刑制度,并加以改良和区分。对于不同犯人流放的时间和地点,都有所规定。比如李渊在位期间,对死刑犯网开一面,将其流放:

“于是除断趾法,为加役流三千里,居作二年。”

唐朝律法规定,施行流刑以“千里”计位,从一千里、两千里往上叠加。犯的罪越重,发配的地方自然越远。但是唐代流放的罪犯,并非一生都要远离故土。《唐律疏议》中记载:

“役满一年及三年,或未满会赦,即于配所从户口例,课役从百姓。”

罪犯流放一般一到三年就释放了,这个释放的先后,要依据罪犯的情节轻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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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了宋朝,流刑渐渐衍生出了别的刑罚,比如刺配刑和充军。在其原有流放的基础上,增加了“刺配”,就是在犯人脸上刺字,类似春秋战国传下来的“墨刑”。《水浒传》中的林冲、宋江等人,都受过刺配之刑,并被流放。这对古人来说,是种莫大的耻辱,即便恢复身份,脸上的刺配标志,也让犯人很难做人。宋朝律法有此规定,意在提高律法的严明,让以后的人引以为戒,却与儒家思想大相径庭。后来很多人加入梁山泊,也是因为其刑罚太重,被逼无奈才加入了梁山。刺配之刑,和流放相辅相成,或者说,刺配是归属于流刑的一种。《宋史·刑法志三》中记载:

“刺配之法二百余条,其间情理轻者,亦可复古徒流移乡之法,俟其再犯,然后决刺充军。”

犯了重罪,本应该“刺配”的,若是情节较轻,便可以只需要流放,却不用刺配,这对凡人来说,也算难得的法外开恩了。

元朝开始,对流刑的制度体系,基本延续了唐宋的办法。唯一的改革,对流放的罪犯施行“南人官北,北人官南”的政策,《元史.刑法志》中记载:

“南人迁于辽阳迤北之地,北人迁于南方湖广之乡。”

其意很明显,古人对于家乡的情节是情根深种的,南方籍贯的犯人去北方流放,北方籍贯的犯人去南方流放。就是为了让他们远离故土,去荒凉的地方流放,以示惩戒。流刑到了明清,经常与充军一起论处,却又大有不同。总的来说,犯人如果可以挑选的话,都会希望流放,而并非去充军,理由很简单,《清朝续文献通考》中记载:

“军罪虽发极边烟瘴,仍在内地,遣罪则发于边外极苦之地,所谓屏诸四夷不与同中国者,此军与遣之分别也。”

可见,流放虽苦,却要比充军幸福得多。

从流刑的起源与发展,浅谈古代刑罚与儒家思想相结合的理念

如何评价流刑这一刑罚?

流刑自商周兴起萌芽,意在惩戒犯了重罪之人。以远离故土,流放荒凉之地作为惩罚。其实最初并无人道主义意思,就是因为古人的故乡情结严重,而流放异地的痛苦,甚至比死还要难过。所以,在早期流放的犯人,自己结束生命的现象,也并不少见。而从汉朝开始,因为对于儒家文化的尊崇,而儒家思想的核心又在于这个“仁”字,宽恕别人,有教无类。才有了对犯了死刑犯的宽容,所谓“法外开恩”就是从这个时候兴起的说法。对死刑犯罪减一等,流放做苦力来赎罪的办法,无疑与儒家文化大程度相符合,古代君王但凡想要得民心,必须要以仁爱之心来对待百姓,因此流刑的改革与发展,正是顺应了儒家文化的宗旨。

尤其是到后来的明清,皇帝对于流放的罪犯,给予了很大的宽容。流放并非意味着政治生命从此结束,明朝出台的“输役”政策,就是为流放的罪犯量身打造的,只要做苦力或者担当一部分朝廷的责任,就可以以此来减少流放的时间,获得自由的权利。这一改革,对于古代的人民,不仅仅是一种巨大的恩赐,更是体现了君主仁爱百姓的胸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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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

流刑的诞生,从表面来看只是种普通的刑罚。但其实,它的存在是用来安抚民心的制度。试想一下,暴秦、隋朝为什么那么快覆灭,除了统治者的骄奢淫逸外,朝廷对待罪犯的刑罚也太过惨重。当初刘邦不过是十里亭长,哪里有推翻暴秦的胆量,无非是因为误了押解民夫的时辰,考虑到后果,才不得不揭竿起义。所以,刑罚太重的结果,就是官逼民反。而流刑这一刑罚的产生,恰好弥补了刑罚的严苛性,给了百姓一种安定的日子,体现君主的仁爱儒家思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