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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起洛阳》中的柳七娘嫁给王一博,你知道武则天时代的女性地位吗

电视剧《风起洛阳》正在热播,剧中宋轶饰演的柳七娘嫁给了王一博饰演的百里二郎。许多女观众被柳七娘这个“大唐白富美”婚后各种小心翼翼的操作给吓怕了,难道说武则天时代的女性地位还没有得到根本性提升吗?其实,在女皇的影响下,女性的地位有着翻天覆地的变化,有的权利甚至达到了历史的最高峰值,在婚姻财产分配等问题上甚至要超过现代。今天白羽就从“嫁妆彩礼,家庭地位,重大事务以及离婚自主”四个方面跟大家好好聊一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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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女孩的嫁妆与彩礼

唐朝以前,娘家并不重视女孩的嫁妆,只是将出嫁的女孩作为货物卖掉。正如史料记载的那样“卖女纳财,买妇输绢,债多还少。”可见当时女孩家庭地位之低,家长更不会在婚嫁中为其准备大量嫁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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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在武则天时期,无论是数量还是质量,出嫁女的嫁妆都得到了翻天覆地的改变。在显庆四年,武则天为皇后时,朝廷就曾经发布过一道关于嫁妆的诏令,“天下嫁女受财,皆充所嫁女或妆等用。”也就是说,为了提高出嫁女的家庭法律地位,女性出嫁所获得的聘礼要充抵到嫁妆中去。这条诏令在实践中也得到了较好地执行,出嫁女的嫁妆得到了娘家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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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时不仅达官显贵之女出嫁风光,普通百姓之家也十分重视出嫁女的嫁妆问题。《太平广记》记载,武则天时期,一位农家女子将要出嫁时,娘家为了凑齐嫁妆,所耗家财大半。这足以体现出娘家对于出嫁之女的重视。

同时《唐律疏议》规定:“应分田宅及财物者,兄弟均分,妻家所得之财,不在此限。”当时的法律规定在分割家产时,出嫁女的嫁妆不被分割。可见法律已经将嫁妆规定为出嫁女的私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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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嫁女的这部分财产权得到了法律的明文保护,这条法律甚至一直被沿用到宋朝末年。《知否》中的大娘子之所以家庭地位如此重要,其实就是沾了武则天的光。详情可看前作《知否中林小娘觊觎大娘子的嫁妆,为什么盛纮没给墨兰却给了明兰》这也是在国家层面上对为出嫁女筹备丰厚妆存行为的一种肯定。

代入电视剧《风起洛阳》中的情节,百里二郎的家产在他阿爷死后已经被他一句话霍霍光了,现在全靠柳七娘的嫁妆在维持家庭的正常运转,一个吃软饭的,有什么可豪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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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夫妻关系中的强势地位

在中国传统社会中,“男尊女卑”是大多数夫妻关系的真实写照,女性在夫妻关系中永远都是处于从属性的地位,总有履行不完的义务,但是相应的权利女性却无法享受。但是这种“男强女弱”的夫妻关系在武则天时期发生了一些反转,一种“惧内”风气开始出现、“阴盛阳衰”成为一种独特的社会现象。上至朝廷庙堂,下至寻常百姓,“惧内之风”,无处不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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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妻子的家庭法律地位,《唐律疏议》中写道:“妻之言齐,与夫齐体。”意思是说在夫妻关系中,妻子与丈夫在一定程度上是齐平的。并且在现实中有很多女性在夫妻关系中处于强势一方,地位甚至要高过丈夫。

根据《资治通鉴》记载,被册封为皇后的武则天,专横霸道,“上欲有所为,动为后所制,上不胜其岔,于是密诏上官仪谋废立。武则天闻言大怒,高宗吓得腿都软了,连忙说:我初无此心,皆上官仪教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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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九五之尊的皇帝在处理日常事务时都受到干涉、都这样惧怕妻子,可见在礼教松弛的下层百姓中,这种“惧内”的风气更加浓厚。在当时的妻子敢于向丈夫发起挑战、其地位明显高于法律的规定,这是家庭法律地位提高的显著表现。

要是女皇看到了柳七娘那副整天跟在男主屁股后面“二郎,二郎”地喊着,一副“倒贴到底”的窝囊样该作何感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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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女性有家庭重大事务参与权

古代的法律赋予了男子在家庭生活中的许多特权。一般来说,家庭重要的事务由作为家长的男性来处理,而女性只是处于一个协助的地位。但是到了武则天时期,国家开始发布诏令来鼓励妻子参与家庭重大事务,女性被赋予了处理家庭重大事务的权利,在家庭重大事项的处理上开始扮演一些主导性的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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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唐书》记载,飞狐县令的妻子高氏,在丈夫不能坚守阵地的情况下,主动带领众人发起冲锋,将突厥可汗默吸拒之国土之外,于是武则天发布诏令曰:“顷属默吸攻城,成忧陷没,丈夫固守,犹不能坚,妇人怀忠,不惮流矢,由兹感激,危城重安。如不保升,何以奖劝!古玄应妻可封为拘忠县君。”

这是武则天对女性在处理重大事务时独当一面的肯定,同时也代表了国家对女性操持家庭重大事务的赞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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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布诏令的形式,鼓励天下女性效仿高氏。还有在武则天万岁通天年间,契丹将领率重兵攻打平州城,刺史邹保英组织军队反击防守,就在“城孤寡援,势将欲陷”之际,邹保英的妻子灵氏带领自己的家丁、女仆数百人一同上阵坚守,最终打败了进犯者保卫了百姓。由此可见,在当时的官宦家庭中,女性在处理家庭事务时的参与权和决策权都有着很好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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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离婚自主权

在封建社会中,一般来说女性是没有主动提出离婚的权利的,离婚仅仅是男性的法律特权,只要男性想要终结婚姻,那么无需其他理由就可以随意地抛弃妻子、另娶她人。

据《旧唐书》的记载,诗人崔颞在选择妻子时一定会选择貌美者,在婚后“稍不如意,则去之”。可以看出当时丈夫休妻的随意性。翻翻唐诗三百首,里面有许多描写遭到遗弃的妇人的诗词文章,如张籍的《离妇》诗、李白的《去妇》等。但是到了武则天时期,女性离婚的权利受到了法律的保障,渣男的好日子一去不复返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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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律疏议》中的“和离”制度在武则天时期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加强化和广泛地运用。该制度规定,“若夫妻不相安谐和离者,不坐。”

也就是说,只要夫妻双方觉得生活不和谐便可提出离婚。和离相当于现代的离婚,是一种可以保护女性权益的最佳离婚方式。由于法律没有对“和离”适用的条件作进一步的具体规定,所以妻子可以较为自由地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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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史料记载,“则天时,郑州人郑宣道聘李元义妹为妻,后元又妹情不合请离”。‘女方因为感情不和便提出离婚,体现出当时主动行使离婚权对女性来说已经不是一件难事。再如武则天时期,刘寂的妻子夏侯氏,因为其父失明而“乃求离其夫,以示终养”。为了照顾父亲的余生,最终向自己的丈夫主动提出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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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见当时民间女性主动离婚现象之普遍,《唐律》规定的“和离”制度在这一时期得到了有力地执行从上述的几个条款中,我们不难看出,武则天时期女性在离婚方面是比较自由的,有非常多的女性主动行使离婚的权利,“和离”这一离婚形式受到了女性群体的重视。这也是女性家庭法律地位提高的表现。这些都得力于武则天时期社会开放、礼教松弛,女性从而拥有更大的人身自由。所以,武则天时期对于女性的婚姻观念不再是从一而终,而是更加注重中夫妻共同生活的质量与感情。

白羽点评:唐代以后,各朝代的女性地位一直都在下降。宋代后期,程朱理学又给女性套上了沉重的枷锁,到了元代,女性连财产权都无法得到保障了。武则天时代的女性平等自由的家庭地位成了千古绝唱,同时也体现了当时立法与社会观念的先进性,是漫长封建社会中的一道耀眼的辉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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