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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个月采集43万张人脸照片!小鹏汽车被罚

导 读

以后去买车,是不是要戴面具了?

6个月采集43万张人脸照片!小鹏汽车被罚

全文共计3284字,预计阅读时间6分钟

来源| 数据观综合(转载请注明来源)

编辑| 蒲蒲

近日,作为“造车新势力”之一的小鹏汽车,因“擅自采集43万张人脸照片被罚10万元”的话题登上热搜。

6个月擅自采集43万张人脸照

近日,从上海市市场监管局获悉,上海小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被上海市徐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10万元。

6个月采集43万张人脸照片!小鹏汽车被罚

据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上海小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购买了具有人脸识别功能的摄像设备22台,全部安装在旗下门店,涉及5个直营店及2个加盟店,开通系统账号8个,2021年1月至6月期间,共计采集上传人脸照片431623张。通过算法对面部数据进行识别计算,以此进行门店的客流统计和客流分析,包括进店人数统计、男女比例、年龄分析等。

然而,采集消费者面部识别数据,并未经得消费者同意,也无明示、告知消费者收集、使用目的。

徐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上海小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该公司于2021年9月28日向徐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听证申请。经听证,鉴于上海小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具有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笫三十二条的相关规定,应在原处罚裁量基础上从轻处罚。

上海小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徐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九)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小鹏汽车回应:数据已删除

12月14日下午,小鹏汽车对此回应称,“此事出于上海区域的门店希望通过对于门店客流等数据的收集与分析,改善接待流程,更好的服务于到店客户,但由于对相关法律条款的不熟悉,误采购并使用了违反了相关法律条款的第三方供应商(悠洛客)的产品。”

小鹏汽车表示,对本次行政处罚表示完全服从,并对此事做出深刻反省。

目前,小鹏汽车的上海门店已在3月18日上海市监局检查之前,就通过内自查自纠工作主动撤下了所有的采集设备。且已将人脸数据由第三方软件提供商收集和分析,数据已经全部删除。小鹏汽车不存在泄露或违法使用个人信息的情况,仅通过客流到访量等非个人关联的数字数据作为经营状况的参考。

小鹏汽车表示,将严格遵守国家关于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的各项规定,确保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我司对因此事件给公众和客户造成的困扰深表歉意。诚信合法经营是我司一直秉承的经营基石,我们将以实际行动规范经营行为,完善客户体验,为消费者提供安全、周到的服务。

据了解,小鹏汽车提到的第三方供应商悠络客是一家人工智能公司。在今年央视“3·15”晚会中,悠络客就曾被曝光违规收集人脸信息。悠络客随后对此表达歉意,并表示愿意充分尊重用户的个人信息安全,接受社会、媒体的监督及执法机构的整改意见。

官网信息显示,悠络客是成立于2009年,是一家人工智能云平台,专注于人工智能技术的开发与应用,推出人脸识别、人形检测、老鼠检测、行为分析、物体识别、ReID等多项人工智能技术。悠络客业务覆盖餐饮、鞋服、医药、汽车、快消、饰品美妆、地产物业、美容美发、健身、教育教学、电子产品等多个行业。截至目前,累计签约客户门店数165.6万家。

人脸识别滥用引发社会焦虑

近年来,随着信息技术飞速发展,人脸识别逐步渗透到人们生活中。在带来便利的同时,人脸识别技术所带来的个人信息保护问题也日益凸显。

根据《人脸识别应用公众调研报告》显示,在2万多名受访者中,94.07%的受访者用过人脸识别技术,64.39%的受访者认为人脸识别技术有被滥用的趋势,30.86%受访者已经因为人脸信息泄露、滥用等遭受损失或者隐私被侵犯。

此前,2021年央视“3·15”晚会曾曝光,科勒卫浴、宝马、MaxMara门店等企业非法收集用户人脸数据。摄像头系统生产商称,该摄像头能通过人脸识别信息解决精准营销,抓取的人脸数据信息累计上亿。还曾有售楼处安装人脸识别设备,以分析购房者到售楼处的次数等个人信息,有的购房者不得不“戴头盔看房”,引发关注。

因不满被要求强制“刷脸”,浙江某大学特聘副教授郭兵将杭州野生动物世界有限公司诉至法院。2021年4月9日,这起国内“人脸识别第一案”二审落锤,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在原判决判令野生动物世界赔偿郭兵1038元等条款基础上,增判野生动物世界删除郭兵办理指纹年卡时提交的指纹识别信息。

随着人脸支付科技快速发展,其应用范围越来越广泛,但人脸识别已出现滥用和失控苗头,引发社会公众的集体焦虑。

规范人脸识别要靠法“治”

从央视“3·15”晚会曝光多家知名企业在门店安装人脸识别摄像头违规收集顾客信息,到我国“人脸识别第一案”,人脸识别的数据滥用与信息安全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人脸信息属于个人不可更改的生物信息,具有直接识别性、易采集性,一旦泄露就难以逆转。在此背景下,个人隐私信息的安全问题也越来越受到大众重视,国家层面在立法和执法层面着手进行保障。

《网络安全法》将公民个人生物识别信息纳入“个人信息”定义之中,所有个人信息均受到相关法律的保护。另外,《民法通则》也规定,要对公民的肖像权予以保护。此外,国家也制定了人脸识别技术的相关标准,如《个人金融信息保护技术规范 JR/T 0171-2020》 明确将人脸识别信息作为“个人生物识别信息”纳入“个人金融信息”定义中,并划入C3(最敏感)类别,并要求金融机构按照相关标准的规定,合规处理人脸识别信息。又如,《个人信息安全规范 GB/T 35273-2020》 明确将“面部识别特征”作为“个人生物识别信息”纳入 “个人敏感信息”定义中,要求企业按照相关标准的规定,合规处理人脸识别信息。

今年1月1日起实施的民法典明确了公民个人信息处理原则和条件,处理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并征得该自然人或其监护人的同意。

今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法在充分调研基础上制定司法解释,对人脸信息提供司法保护。解释明确规定,在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使用人脸识别技术进行人脸验证、辨识或者分析,应当认定属于侵害自然人人格权益的行为。

今年11月1日正式实施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将人脸信息作为生物识别信息中的一类,与宗教信仰、特定身份、医疗健康等被统称为“敏感信息”。并对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等进行了规定,明确任何组织、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处理个人信息应当取得个人同意,处理敏感个人信息应当取得个人的单独同意,还应当向个人告知处理敏感个人信息的必要性以及对个人权益的影响。

此外,从2020年12月开始,国内人脸识别相关条例和规定接连颁布,天津市、深圳市、杭州市人大常委会均已发布相关条例,明令禁止未告知情况下获取公民人脸数据等生物识别数据等行为。

随着国内人脸数据隐私相关政策法规的健全,各相关企业也会更加重视对人脸数据使用的保护。依法明确人脸识别的使用边界,妥善处理好惩治侵权和鼓励创新之间的关系,将有助于人脸识别技术的规范发展,从而使技术更好地造福于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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