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天看点

优化少年司法制度 更好保护“少年的你”

作者:星星飞翔
优化少年司法制度 更好保护“少年的你”

我国刑事诉讼法立足于贯彻教育、挽救未成年人的原则,确立了特别保障未成年人诉讼权利和分案处理原则,明确了附条件不起诉、社会调查和犯罪记录封存等制度。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不仅仅是法律问题,更是社会问题,单纯依靠刑事司法途径解决少年家庭问题、就业问题、身心发展问题等不能满足现实需要,亟须教育、医疗和社会福利、社会团体等系统一起参与、合作。

一要完善少年司法的法律规定。在刑事实体方面,可以对未成年人增加前科消灭制度,以便更好发挥对未成年人教育改造功能,缓刑条件不应过于严格,适当提高对未成年人缓刑适用率,切实贯彻未成年人非监禁的少年司法原则;增加对未成年人犯罪从轻、减轻处罚原则的具体化,减少法官自由裁量权。在程序方面,建立专门处理少年立案、侦查、起诉、审判、执行一体化的少年司法制度体系,在公检法司内部建立专门负责少年案件的机构或者人员,通过对少年犯的出生时间、成长经历、社会交往、家庭环境、有无悔罪表现等调查,根据未成年人的认罪态度以及家庭监管条件等综合予以考量。

二要适当扩大少年法庭受案范围。广义少年司法制度越来越被人们接受,它不仅是指办理少年刑事案件的侦查、起诉、审判、惩教与康复的法律制度,还包括涉及少年福利案件、少年保护案件以及少年权益的刑事案件的司法或准司法制度。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少年法庭或专门负责审理未成年犯罪的机构管辖范围仅限于刑事案件,对于未成年人普通违法和不良行为以及未成年受害人的案件则无权管辖。而这些案件在司法实践中大量产生,因此,笔者认为,扩大案件受理范围,有利于少年教育保护。

三要优化专门的少年司法组织体系。目前,大多数国家较为认同对少年刑事被告人羁押、预审、起诉、审判、辩护、管教“一条龙”的少年司法体系。对此,我国可以借鉴域外的相关制度,设立与少年法庭相配套的少年警察、少年检察、少年辩护、少年矫正等制度,积极发挥少年司法在预防、教育、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方面的作用。除了上述机关的参与,按照少年矫治需要,必要的心理专家、医务人员、职业技术人员等也是必不可少。但上述人员大多是兼职状态,对改造未成年人目的的实现比较困难,因此有必要建立专门的数据库,将少年司法组织以外的家庭、学校等机构和组织力量整合起来。

在发挥少年司法体系外部力量的同时,也要注意整合内部力量,发挥整体优势。以少年审判为例,现代司法制度要求法官独立,居中裁判,而少年司法制度却要求法官积极主动参与少年审判,法官还需要承担对少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少年犯的调查、教育、帮教回访等职能,如社会调查制度、寓教于审原则、庭审前后延伸工作、心理辅导等。因此,司法实践中要加强对审理未成年案件法官工作特殊性的认识,并建立更为适宜的配套制度和措施保障。

少年司法制度具有保护少年和保护社会的双重功能,在构建未成年人保护的少年司法理念的同时,要将社会保护纳入其中,围绕少年的保护设计相关的方案,为少年暴力犯、少年惯犯等严重少年犯罪者的严厉惩治保留制度空间,在少年保护和社会保护之间寻找一个平衡点,努力实现两者兼顾。(陈 莉)

来源:人民法院报

继续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