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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化少年司法制度 更好保護“少年的你”

作者:星星飛翔
優化少年司法制度 更好保護“少年的你”

我國刑事訴訟法立足于貫徹教育、挽救未成年人的原則,确立了特别保障未成年人訴訟權利和分案處理原則,明确了附條件不起訴、社會調查和犯罪記錄封存等制度。但對未成年人的保護不僅僅是法律問題,更是社會問題,單純依靠刑事司法途徑解決少年家庭問題、就業問題、身心發展問題等不能滿足現實需要,亟須教育、醫療和社會福利、社會團體等系統一起參與、合作。

一要完善少年司法的法律規定。在刑事實體方面,可以對未成年人增加前科消滅制度,以便更好發揮對未成年人教育改造功能,緩刑條件不應過于嚴格,适當提高對未成年人緩刑适用率,切實貫徹未成年人非監禁的少年司法原則;增加對未成年人犯罪從輕、減輕處罰原則的具體化,減少法官自由裁量權。在程式方面,建立專門處理少年立案、偵查、起訴、審判、執行一體化的少年司法制度體系,在公檢法司内部建立專門負責少年案件的機構或者人員,通過對少年犯的出生時間、成長經曆、社會交往、家庭環境、有無悔罪表現等調查,根據未成年人的認罪态度以及家庭監管條件等綜合予以考量。

二要适當擴大少年法庭受案範圍。廣義少年司法制度越來越被人們接受,它不僅是指辦理少年刑事案件的偵查、起訴、審判、懲教與康複的法律制度,還包括涉及少年福利案件、少年保護案件以及少年權益的刑事案件的司法或準司法制度。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少年法庭或專門負責審理未成年犯罪的機構管轄範圍僅限于刑事案件,對于未成年人普通違法和不良行為以及未成年受害人的案件則無權管轄。而這些案件在司法實踐中大量産生,是以,筆者認為,擴大案件受理範圍,有利于少年教育保護。

三要優化專門的少年司法組織體系。目前,大多數國家較為認同對少年刑事被告人羁押、預審、起訴、審判、辯護、管教“一條龍”的少年司法體系。對此,我國可以借鑒域外的相關制度,設立與少年法庭相配套的少年警察、少年檢察、少年辯護、少年矯正等制度,積極發揮少年司法在預防、教育、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方面的作用。除了上述機關的參與,按照少年矯治需要,必要的心理專家、醫務人員、職業技術人員等也是必不可少。但上述人員大多是兼職狀态,對改造未成年人目的的實作比較困難,是以有必要建立專門的資料庫,将少年司法組織以外的家庭、學校等機構群組織力量整合起來。

在發揮少年司法體系外部力量的同時,也要注意整合内部力量,發揮整體優勢。以少年審判為例,現代司法制度要求法官獨立,居中裁判,而少年司法制度卻要求法官積極主動參與少年審判,法官還需要承擔對少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少年犯的調查、教育、幫教回訪等職能,如社會調查制度、寓教于審原則、庭審前後延伸工作、心理輔導等。是以,司法實踐中要加強對審理未成年案件法官工作特殊性的認識,并建立更為适宜的配套制度和措施保障。

少年司法制度具有保護少年和保護社會的雙重功能,在建構未成年人保護的少年司法理念的同時,要将社會保護納入其中,圍繞少年的保護設計相關的方案,為少年暴力犯、少年慣犯等嚴重少年犯罪者的嚴厲懲治保留制度空間,在少年保護和社會保護之間尋找一個平衡點,努力實作兩者兼顧。(陳 莉)

來源:人民法院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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